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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育鹏小学党员学习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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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育鹏 小学 党员 学习 材料
2023年育鹏学校党员学习材料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增加党的生气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需受到敬重和疼惜,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公正,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需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害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对任何侵害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峻的,必需赐予党纪处分。对侵害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其次章党员权利 第六条党员有权参与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当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依据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听从组织支配。 第七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与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争辩,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与党的中心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争辩。 党员在争辩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心保持高度全都,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根本纲领和根本经验相违反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心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建议。 第九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依据地批判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判意见应当依据规定送被批判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判、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依据组织原那么,符合有关程序,不得任凭集中、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党员有权在党组织争辩确定问题时依据规定参与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除外〕。参与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状况、要求转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中选。 第十一条在党组织争辩确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与和进行申辩,其他,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需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存,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心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心确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关心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心提出恳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赐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心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赐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心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心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恳求、申诉和控告赐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依据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制造条件保障党员参与其有权参与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为党员供给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力量或者其他缘由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依据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党组织应当实行多种形式有规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养。 第十七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依据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确定,依据规定准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下级党组织应当依据上级党组织的支配,乐观组织和引导党员参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争辩,争辩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与。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争辩。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舞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建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建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争辩,合理的应当接受;对改良工作有重大关心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建议的党员赐予表扬或者嘉奖。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卑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关心、教育。 第十九条党组织应当鼓舞党员在党内开展批判和自我批判,支持和疼惜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判、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依据规定准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疼惜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需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卑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峻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赐予表扬或者嘉奖。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赐予批判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峻 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确定范围内公布。 其次十条党组织争辩确定问题,必需执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那么。确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依据不怜悯况,表决可以实行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照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当由集体争辩确定的干部推举、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进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争辩确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确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确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确定,进一步调查争辩,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依据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订正。 其次十一条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接受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争辩,对候选人的状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阻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其次十二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确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确定必需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状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照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接受其合理意见;不予接受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疼惜。 处分确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确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缘由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确定上注明。 其次十三条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关心其正确生疏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留党观察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觉察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其次十四条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依据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确定,对于全部或者局部订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确实定应当在确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赐予批判教育;对于无正值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赐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争辩处理。 其次十五条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需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判订正;情节严峻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其次十六条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恳求,要准时受理。依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准时解决,有的要说明状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其次十七条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留意维护流淌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其次十八条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赐予适当关心并鼓舞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制造条件。 第四章责任追究 其次十九条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确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催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扬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宽敞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害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党的组织、宣扬等工作部门要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争辩白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制造条件、供给效劳。 第三十二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敬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实行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据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侵害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害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实行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赔礼、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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