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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2023
学习
妇女儿童
权益
保障
心得体会
推荐
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推荐五篇]
第一篇: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
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和落实科学的开展观,以最广阔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了新形势的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全面协调开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我们的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提高,男女平等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拓展。如今,几乎在中国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中国女性们自信、勇敢、活泼的身影。特别是都市中,用知识武装起来的“白领〞女性,比起老一辈“半边天〞们,她们更加开放地享受着个性开展的自由与欣喜。然而在现代的社会里,女性的地位是不是因为自身的提高法律的保护而真正意义上得到了提高还是遭到了大家的质疑。
对于我们的社会中两性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在法律上的平等是不是也意味着心里的平等呢。不少知识女性并没感觉到外在形式上的不平等,但还是能感到有一种心理层面微妙的不平等。从知识女性角度看,社会平等对我们来说不是很大的问题。从发挥自己的才干、创造自己的生活天地上,没感到来自男性的压抑,但是在观念层次上对女性的歧视还是存在的。有些家庭暴力的成因,决不仅限于家庭内部,而其产生的背景,而是社会大环境下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习俗或观念是一种有行或无形的社会力量,重男轻女是一种丑陋习俗和落后的观念。与现代社会文明相悖,阻碍社会的和谐开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开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实现男女平等,共同开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法律保障,还需要政治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条件。可以树立在政治,经济,社会上同男人平等的思想,开拓进取,自强不息,在党所领导的各项事业中实现自己的真正价值,实现自己的解放和开展。从家庭和社会来看,妇女自尊,自信,自强,自力可以抗击不良的社会诱惑,可以自觉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应有权利,人身和财产平安,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通过斗争减少家庭不和谐音符,进而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妇女自尊,自信,自强,自力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未来。
第二篇: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主要内容
一、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律已规定处分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第五十条有以下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那么,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那么,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那么,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离婚时照顾妇女的住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那么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那么解决。离婚处理财产时照顾女方的
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三、妇女享有六大法定权利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各个方面,以及妇女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有。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和休息的权利,获得平安和卫生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预。
5、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享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享有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等身份权。
6、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法律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结婚和离婚自由权,在夫妻关系中男女平等。妇女有独立的姓名权,有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三篇。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由2023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从202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中国妇女事业开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妇联组织依法履行职能的有力保障。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根本原那么包括。(1)男女权利平等。(2)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3)国家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4)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2、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预的自由。
3、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应到达的目标。(1)尽快普及义务教育,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具有初等文化教育水平。(2)大力开展妇女成人教育,提高成年妇女的教育水平。
4、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的法律保护包括。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那些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效劳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效劳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5、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亲权、监护权以及著作权、创造权等等。
6、在以下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局部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家庭暴力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到达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分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8、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四篇: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4年12月30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23年1月19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方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行男女平等的根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方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开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同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监测统计、评估督查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催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催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制定和修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受理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催促有关部门查处;
(五)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处理的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主任,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