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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职业病
防治
工作
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方法
第一章机构和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组
长:李秀生
副组长:苗滟宁
司
剑
刘清明
王正义
杨弘汉
薛绍齐成
员:张家璐
张兵兵
宁艳艳
史永康
于对喜
闫
勇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安监处。第二条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办公组组
长:张家璐
成
员:公衍芸
胡鹏霄
赵利锋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职责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主要第一责任人;
二、明珠矿矿长要逐年签署“职业病防治工作承诺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制定明珠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方案,并将其纳入明珠矿生产和经济开展方案;
四、负责明珠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五、制定明珠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实施方案;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七、确保明珠矿用于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卫生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的经费。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办公组职责
一、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明珠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二、负责明珠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三、负责监督明珠矿有关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工程进行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四、负责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对明珠矿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并及时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告;
五、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卫生效劳机构对明珠矿职工进行各类职业健康检查。组织实施明珠矿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六、收集疑似职业病人的职业接触史和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诊断;
七、负责建立、健全明珠矿各有关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对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八、负责职业卫生相关数据报表的统计和上报;
九、对职业病人及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调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平安监察处职责
1、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明珠矿平安检查考核体系;
2、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奖罚;
3、负责编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方案;
4、负责重大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职业病危害工程的申报、受理及汇总。
二、方案财务科职责
1、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的方案编制;
2、制定明珠矿职业病防治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资金落实到位。
三、人事劳资科职责
1、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负责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
2、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管理部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负责职业病人及有职业禁忌证人员的岗位调动;
4、负责职业病人的工伤鉴定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人工伤待遇的落实;
四、工会职责
1、负责职工劳动保护和职工维权的监督工作;
2、负责安排职业病人的疗养工作。
五、通风区职责
1、负责井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2、协同职业卫生管理部对井下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工作。
六、采供中心职责
1、负责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用品的防护与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用的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选用标准(gb/t11651-202223)、煤矿职业平安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0202351-202223)】
.各生产矿井要铺设防尘供水管网,采取煤体注水、净化风流水幕、转载点喷雾、湿式打眼、水泡泥等防尘降尘措施。要安装粉尘和瓦斯检测系统。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人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
4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条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任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催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章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评价
第十二条方案财务科及工程等建单位要及时向职业病防治所通报和申报建设工程,由职业病防治所问意安排好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工程工程预算,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第十四条评价程序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催促各单位根据已审定的需进行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相关资料及现场调查情况制定评价方案、测算评价费用、实施现场检测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联系,出具评价报告;
二、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过程中,要积极配合职业卫生机构做好现场调查和监测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核和验收的接待工作;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对象包括从事或拟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全。
第十九条职业病防治要制定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专(兼)职职业病防治机构要按照公司职业健康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平安规程六百六十四条执行。检查周期:接触
6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一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检查一次;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上岗前达20230%;在岗期间达95%;离岗时达20230%;职业病人和观察对象达20230%。
第二十三条离岗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各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向职业病防治提出申请。离岗前90日内的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管理部要对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及时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及时向受检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种位要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有害作业。第二十六条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资部门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资部门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职工急性健康损害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对离开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职工,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严禁招聘和录用未成年人,更不的安排其从事有害作业,严禁安排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入、胎儿和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管理部要按照职业监护档案管理标准,对已定诊的职业病人进行建档管理。各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对本单位所有接触
7有毒有害职工进行建档管理。
第五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职业卫生管理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监督、检查各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效劳机构对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地面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测与评价。
对地面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进行一次日常监测、一次定期监测评价。对井下作业场所进行抽查,并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各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通风部门对井下各工作面的粉尘、瓦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每月进行两次日常监测。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和接受矿通风部门测尘报表,每月27日之前将测尘结果上报职业卫生管理部,测尘报表内容包括监测月的上旬和下旬测尘结果。
第三十五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接受卫生部门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管理部要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向已确诊的职业病人所在单位开具“职业病诊断(四联单〞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劳资部门接到“职业病诊断通知书〞后,要及时对新定的职业病人调离其原工作岗位
第第三十八条劳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确诊的职业病人进行工伤鉴工作。
8第三十九条劳资部门应当对已鉴定的职业病人及时落实工伤待遇。第四十条工会组织会同职业病防治所有方案有组织地安排职业病人进行疗养和治疗。
第四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职工个人申请职业病诊断,并对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的职工积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