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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定密
责任人
制度
定密责任人制度
第一条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方法和有关保险机制,使定密工作在各级机关、单位得到有效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州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应明确指定定密责任人一人,负责对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情况的审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产生国家秘密的各级机关、单位是定密工作的主体,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代表本机关、单位独立行使密权,其定密行为对本级机关、单位行政首长负责。
第四条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工作中对国家秘密确实定、审核、密级变动等定密行为最终结果的权威性,得到本级机关单位的行政首长的认可。
第五条定密责任人应具备的根本条件是:
〔一〕具有较高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意识,热爱保密工作:
〔二〕熟悉并能运用根本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政治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且具备一定的独立鉴别判断能力。
第六条定密责任人一般由所在机关、单位在承当日常保密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或保密兼职干部、涉密人员中指定,并通过保密工作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定密资格后由所在机关、单位下达定密委托书,正式授予定密权,方可实施国家秘密信息载体密级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定密责任人杂熟悉与定密工作相关知识并具备一定定密技能的根底上,还应重点掌握中央、国家机关发布或修订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的情况,以便本机关、单位对制作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或国家秘密事工程标及时进行修订,从而保证定密工作的动态化管理。
第八条定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1、审查和审核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拟办意见是否准确,定密依据对照是否得当,定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负责本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具体承办人员按法定程序准确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作出标准标志;
3、参与、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单位做好“不明确事项〞、“有争议事项〞的密级申报工作;
4、直接参与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化管理,做好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变更和建议解密的工作;
5、经常检查了解、监督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及时发生和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具体负责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记载备案登记,并按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作好每年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关情况的统计和年度报告工作。
第九条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审核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
1、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条、保密法实施方法第四条规定,且在有关保密范围中未作规定,但却被确定和标明为国家秘密事项的;
2、符合保密法第二条、保密法实施方法第四条规定,且被列入有关保密范围,但却未被确定和标明为国家秘密事项的;
3、属于国家秘密,但所确定的密级不符合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密级偏高或偏低的;
4、所确定的保密期限不适当,或者能够确定和标明保密期限而未作确定和标明的;
5、国家秘密标志不正确,或者标志位置不正确;
6、因情况变化或工作需要,应当变更密级或者解密而没有及时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
7、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过宽或者过窄,不利于保密或者不利于工作的;
8、定密操作规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其定密资格自然终止。各机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重新指定定密责任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类信息载体的制作承办人员,应当熟悉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方法中有关定密工作的规定,熟悉掌握和运用保密范围、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等工具性保密规章。
第十二条各类信息载体的制作承办人员对制作完成的信息载体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查对本机关、单位制作完成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或国家秘密事工程录,核准落实;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载体,应先行拟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并及时送定密责任人审核最终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职责:
1、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或本机关、单位制作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或国家秘密事工程录〕确定密级;
2、确定国家秘密密级时,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3、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4、对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机关、单位的范围作出限定;
5、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6、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及时予以解密;
7、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度具体的定密工作制度及审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规程,使定密工作到达标准化的要求;
8、定期对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定、漏定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不符合依法定密的行为,不断提高定密工作的质量。
9、多个部门或单位联合发文,定密工作在各方的配合下由主办部门或单位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县〔市〕保密工作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职责:
1、依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方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定密工作的具体标准和工作要求;
2、组织定密工作的知识培训,培训各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使他们熟练掌握定密工作的方法和技能;
3、制作各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名册,建立保密工作部门与定密责任人之间的联系,落实对定密责任人的管理。
4、对各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时纠正错定、漏定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不符合定密工作法定程序的问题;
5、对有关单位申报的“不明确事项〞或“有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及时进行审定、批复或履行上报批复手续。
6、对定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改良定密工作,推广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促进定密工作的平衡开展;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被撤并单位未了的定密工作;
8、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做好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州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对新保密法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思考对新保密法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思考
XX县区卫生局纪检组长汤栓牢
近年来,定密责任人制度在我国逐步推行,此举不仅意味着我国密级确定工作正在进入一种新的组织管理模式,同时也预示着此项工作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实施科学定密是新时期加强各级政府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而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那么是实现科学定密,全面提升保守国家秘密能力的根本制度保障。
一、建立完善的定密责任人管理体系
一是明确定密责任人的任用条件。目前,我国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相关人员的选择和任前考察工作还没有标准的程序和做法,建议明确定密责任人的根本任用条件和审查标准,明确定密责任人根本素质要求和工作职责要求。定密责任人的选择和任前考察工作,应由各级党委负责,并列入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范畴;二是定期开展定密培训。定密责任人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对于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单位,其培训、考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方式组织,实施不同等级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定密责任人真正成为本单位、本部门定密工作的行家里手;三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要建立定密责任人的动态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定
密责任人的流动性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因公或因私出国、职务升迁、工作变动、离岗等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定密责任人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同时,还要建立权益保护和鼓励机制,对定密责任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岗位津贴等形式予以保障;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成绩或出现问题的定密责任人,要做到奖罚清楚;四是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能。建议将以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等为代表的科技手段引入定密工作管理中,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定密责任人工作效能。如,可组织开发定密管理系统,对涉密计算机中的国家秘密电子文件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的定密、加密和解密,同时可完成电子文件的密级分类和归档,有效推动定密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和科技化。可开发定密责任人管理系统,将定密责任人的根本信息、培训课时、授权时间、定密数量等录入数据库,以实现对定密责任人的动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对定密责任人的监督、效劳和管理三个角度入手,不断推陈出新,逐步解决定密过程不标准、定密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定密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努力做到监督到位、效劳到位和管理到位;五是推行定密工作绩效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要定期对定密责任人进行绩效考评,尝试引入量化考核方法。结合定密工作的各个环节,探索量化管理指标,根据各环节在定密工作中的分量,设臵合理的加权系数,进行考核评估,并最终纳入所在机
关单位的年终考核,以此来提高定密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定密本钱。
二、抓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落实
第一,正确认识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本质是,由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确实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一制度的作用,其一是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定密责任制,防止了过去定密工作中人人有责、追究责任时又人人无责的现象,使定密工作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严谨;其二是有利于准确掌握本单位各项涉密业务的秘密数量和等级,及时完成密级变更工作,实现定密工作精准、高效、可靠;其三是有利于实现解密审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解决以往定密有人做、解密无人管的问题,使保密工作由以定密为开端、以保密为重点、以解密为终结的整个流程畅通无阻,既能适应信息时代国家秘密数量不断增长的要求,又能满足经济社会不断开展带来的信息公开的需要。
第二,加强理论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与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定密责任人制度还需要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而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关键点,就是要继续深入开展相关理论、政策研究,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使这项制度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标准定密权与定密范围。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核心,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定密权是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中的特定人员的专有权力。定密范围是与机关、单
位的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被授权人行使职权的范围。当前,应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协作,根据各级政府机关、单位的级别、工作性质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程度的不同,研究定密权限和定密范围的原那么,并制订出相应的规定条文,再根据这些原那么和规定,由各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定密制度,内容包括定密工作分工、定密范围、定密级别、保密期限、解密审查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确定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定密责任人在履行职能时,应该具有权威性和决断性,只有这样才能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起完全的责任。因此,如何确定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其权、责、利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这方面的研究,可以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结合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或做出补充说明。健全定密、解密工作程序。随着电子政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普及,机关工作程序和公文处理流程已经与过去有了本质的不同,延续以前的定密、解密工作程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密工作的需要。必须抓紧研究、建立科学的定密机制,使定密、解密工作适应办公自动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