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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
DB61T
492-2010
城镇
企业职工
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
社会化
发放
492
2010
DB61/T492-20104.1审核和复核缴费单位中已纳入统筹的离休、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正常发放的人员和数据。4.2审核和复核缴费单位填报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及相关证明资料(陕西省退休职工审批表,死亡证明,出国、出境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转出统筹范围证明等),确定增加(己参保单位中新退休、新退职,新参保单位己退休、己退职人员)或减少(参保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出国、出境定居,转出统筹范围等)的发放人员和数据。4.3审核和复核非因缴费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的退休(职)审批延误、待遇计算差错、待遇调整差错等情况,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发数据。4.4审核和复核参保离休、退休(职)人员冬季取暖费、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离休人员加发1一2个月基本养老金等特殊发放项目,确定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数据。4.5审核和复核参保离休、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相关材料和信息,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异地居住的离休、退休(职)人员,应按要求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异地居住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协助认证通知”(见表A.2),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终止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踪或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暂停发放:判刑收监执行、劳教等人员暂停发放: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按原标准发放,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4.6审核和复核参保离休、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相关资料和信息,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数据。4.7监督指导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代发机构,及时办理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业务。5编制并复核支付计划依据核定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据,按月编制“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6支付结算及发放审核和复核参保离休、退休(职)人员统筹范围内应享受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进行付款结算,通知养老保险代发机构按时进行社会化发放。7信息系统操作在“陕西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离休、退休(职)人员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业务和财务操作,打印输出相关表格。8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在每月5日至25日之间,具体时间由各级经办机构确定。9业务用表业务用表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