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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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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 管理 职责 新编
“一岗双责〞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平安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政府平安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平安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平安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县平安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国务院、省、市政府XX县区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XX县区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 第三条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负责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抓好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县长、镇(办、开发区)长(主任)是本行政区的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平安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对平安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平安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平安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催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平安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督查考核,建立约束、鼓励机制。 第五条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平安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对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平安生产监管的方法和措施; (二)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委托,主持召开平安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平安生产中的和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平安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催促、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组织)的平安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五)监控平安生产专工程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催促检查; (六)催促平安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平安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平安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应当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对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平安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催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平安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蔼后工作。 第三章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各行政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对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平安生产工作中的贯彻实施、执行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平安生产专项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平安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平安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管理标准化建设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催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建立本部门、本单位平安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保证其工作条件; (六)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八条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各行政主管单位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对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平安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开展平安生产管理标准化建设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催促本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股、站、所、办)抓好平安生产工作,参加平安生产重要活动; (四)催促、指导本部门、本单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平安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蔼后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 第四章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责 第十条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是县政府安委会的工作承办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县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县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导全县全生产重要工作的开展落实; (二)坚持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全县平安生产工作综合动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综合监管; (三)组织协调督导全县平安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催促、检查县政府及安委会召开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章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县平安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县政府及安委会的领导下,综合协调管理全县平安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平安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拟定有关平安生产工作的标准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职责; (三)负责发布全县平安生产信息,负责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工矿商贸企业一般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对较大以上平安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平安生产直接监管,综合管理工商贸行业平安生产; (五)组织协调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商贸行业平安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县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各镇(办)、开发区XX县区直各部门落实平安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建立平安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制度。县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各镇(办)、开发区和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坚持平安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各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XX县区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和年终应就平安生产情况向县政府写出书面述职报告,由县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述职报告进行审核和评议,并将述职情况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凡本行政区内年度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平安事故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无视平安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平安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XX省平安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那么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十六条本方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标准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XX县区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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