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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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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开展我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县政府定府发号文件精神和本镇林改工作统一安排,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改幸实施方案。 一、林政原那么 ⒈坚持按政策办事。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林业开展的决定的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县政府XX县区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要求,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二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调动广阔林农和社会各方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开展林业经济,增加林农收入。 ⒉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林改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标准和完善,维护“三定〞时的林地权属不变,不得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坚持维护大局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广泛征求群众建议和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改革中的各项措施及重大。 ⒉对目前有争议的山林,暂不落实经营主体。 ⒊对已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流转的山林,维护原经营主体不变。 ⒋对已列入公益林、退耕还林工程的山林,不纳入改革范围,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换发林权证。 对已划为国有协议林的山林,维持原订协议不变。 ㈢自留山处置方法 ⒈林业“三定〞时已划定为自留山的,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稳定不变,无争议的凭林权证换发新证。实行“生不补死不收〞允许继承,也可依法转让,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自留山主所有。 ⒉对已转让、承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给他人经营的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进行流转情况登记。原签订协议的,应维持经营协议;未签订协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补签合同。 对已被集体收回统一流转或统一经营的,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维持原流转、经营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应予补签期满后山林归还自留山主所有。 ⒋对农户自留山今后自行流转的,实行登记备案制。在进行流转时,将流转协议及流转情况报至村组织登记备案。 ⒌对自留山主已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由所在村、组集体收回统一处置;如已实施流转的,维护原流转协议,流转收益归村、组集体。 ㈣责任山处置方法;我村没有责任山对责任山不作任何具体规定。 ㈤种果山林处置方法 对已划定的果园、果林,维持经营现状不变。已签订协议的,维护原定协议,不完善的需协商予以补充;未签订协议的,由经营者与村、组集休协商补签合同,属自留山、责任山的与自留山主、责任山主补签合同,明确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 经营期满后,根据经营者的要求,允许继续承包;不续包的,山林使用权归还村、组集体,或自留山主、责任山主。 ㈥其它山林处置方法 对越界造林、占用他人林地造林的山林,维持经营现状,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处理。已签订协议的,维持原协议,不完善的应协商补充;未签订协议的,由经营者与村组集体或自留山、责任山主协商,补签合同, 经营期满后,山林使用权归还村、组集体,或自留山主、责任山主或由双方协商以合同约定允许继续流转经营。 ㈦其它问题处置方法 ,林业“三定〞时未发证的集休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经核实权属无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经营的山场予以确权。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适宜共有〞的政策处理。 山林权证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界址不清的应协商解决;四至界址需由权属相邻双方共同签字确定。 ⒊对集体山林。自留山、责任山,现被征用、占用的,造成事实上有证无山的,不重新划山补足,按所剩有实际山林确权发证。 ⒋对改革中所发生的山林权属、利益分配等未作明确规定的问题,由村组集体提议,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执行。 以后集体山林的流转,由村组集体提议,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流转形式、期限、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等,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报县林业部门批准后流转。 四、集体山林收益分配方法及林改经费收支方法 ㈠收益范围 集体山林的转让、租赁、承包等流转收入包括已流转山林的结余收入 ⒈果业山的租金 集体收回自留山和责任山统一组织造林的收入 ⒊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 ⒋国有协议林的林价收入 ⒌征占用林地的收入 ㈡收益分配 对集休山林收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属村集体的,其收入归村委会所有;组集体所有收益归村组所有农户,龙头山归老屋场人员所有。 内容总结 (1)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开展我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县政府定府发号文件精神和本镇林改工作统一安排,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改幸实施方案 (2)我村没有责任山对责任山不作任何具体规定 (3)未签订协议的,由经营者与村、组集休协商补签合同,属自留山、责任山的与自留山主、责任山主补签合同,明确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 (4)不续包的,山林使用权归还村、组集体,或自留山主、责任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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