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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与生活演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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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律 生活 演讲
法律与生活演讲稿 一切人类理性的开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开展都来源于生活。各位老师、 同学们: 你们好。今天我以支教老师的身份,给大家谈一谈法律方面的问题,希望同学们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结合有些年来学习法律的一些体会和认识,和大家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缺乏,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律与生活——一切人类理性的开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开展都来源于生活。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因此,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一项根底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先哲卢俊曾喟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所谓枷锁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隐喻。如果人间没有了法律的规那么,将出现两种极端的局面,一者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源按需分配,届时国家、监狱、军队、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将不复存在,当然法律也因为失去了保障其实行的强制力而逐渐消亡。整个社会进入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个人的情感与道德的约束超越法律,到达完美的境界。其二种情况有可能世界将混乱一片,人们的根本权利,如生命、财产、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因为规那么的缺失而最后崩溃,人类也将随之走向灭亡。较之二者,也许在现阶段看来,第二种状态具有出现的盖然性。由是观之,吾国吾民依然无法摆脱社会规那么之清朗。法律是规那么和原那么统一。法律首先是规那么。法律总是表现为一条一条的规那么,规那么是法律最根本的表现形式。但是,由于规那么本身具有滞后性、有限性等弱点,因而,规那么要和原那么结合起来,要深入探究法律背后共同的东西,这样才能全面充分地掌握法律。第四,法律应该是百科全书。学习法律不仅仅需要学习法律规那么方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掌握和这些法律规那么有关的非常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人的任何知识、任何经验,对他的法律理解和法律执法都大有裨益。法律是人的行为规那么,法律要标准人的行为。我觉得就有必要首先研究这个“人〞是什么。经济学把“人〞假定为“经济人〞,伦理学把“人〞假定为“道德人〞,法律对“人〞也有一个假定。我认为,法律对人的假定是“坏人〞。霍布斯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如果你要了解法律,一定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从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这就是霍姆斯著名的“坏人理论〞。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那么,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根本假定,法律的“坏人理论〞把人性假定为恶,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因为人性恶,是坏人,会做坏事,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那么。如人会背信弃义,所以要规定老实信用;会出尔反尔,所以要签订合同;会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损害赔偿;会杀人越货,所以要罚当其罪,等等。从这个角度看,人性恶是法律的根底,也是法律的渊源,有坏人才有法律,从根本上说,法律就是一套对付坏人的规那么制度。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针对人性恶,禁止坏人做坏事的各种法律规那么,如背信弃义,会遭到“上帝〞的惩罚;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要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会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就不背信弃义,不违反合同,不损人利己,不杀人越货了,结果人们弃恶从善,坏人变好人。可见,法律是克服人性恶的工具,法律催人向善,正是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成为好人。 如果法律把人性假定为善,把人看作好人,不会背信弃义,那还讲什么老实信用;不会出尔反尔,那就用不着签订合同了;不会损人利己,那就谈不上损害赔偿;不会杀人越货,那还规定刑法干什么。等等,一句话,如果人是好人,就不需要法律规那么了。好人虽然也会有矛盾纠纷,但只是小打小闹,严重不到法律上来,好人不需要法律,法律是对好人的不敬。从这个角度看,人性善的假定,好人理论,往往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假定人性善,好人不会做坏事,用不着法律规那么,法律也没有规定,因而人们背信弃义,不受“上帝〞惩罚;违反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不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不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何不背信弃义,违反合同,损人利己,杀人越货呢。结果人们弃善从恶,好人变坏人,这正是所谓的“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如果没有法律,每个人都可能是坏人。小到个人私事,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大有不同。如果相信人性恶,有坏人,会做坏事,因而提高警惕,谨防坏人,就不会上当受骗,就不会有那么多问题了。相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问题都是因为信以为人性善,误以为是好人,好人没事,轻信于人,放松警惕,结果上当受骗。所以在人们的日常交往中,要区分善恶,识别好坏,“先小人后君子〞而不是“先君子后小人〞,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这是生活的态度,也是法律的态度。善良的人们往往缺乏法律意识。所谓的法律意识,第一就是坏人意识,要时刻意识到有坏人会做坏事,因而才知道用法律去防范坏人保护自己。 大到国家制度,如国家权力,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如在西方国家,霍布斯认为国家是“利维坦〞,是“凶恶的巨兽〞;洛克认为国家是“必要的恶〞;潘恩认为国家是“祸害〞。他们并不是在谩骂国家,而是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是一个强权组织,拥有任何私人所无可匹敌的强大暴力,是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的最大危险,认识到“一切权力都易于滥用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正是基于对国家权力上述坏的认识,所以才提出了“三权分立〞和“权力制约〞的政治制度设计,并提醒人们,“要是三权合一,那就一切都完了〞。实践证明,正是因为对国家权力的坏的认识,才导致了西方国家的宪政法治以及民主自由。这是坏的出发点导致好的结果,可谓忠言逆耳利于行,置之死地而后生。相反,如果信以为国家超凡至圣,全知全能,大公无私,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用不着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结果高度集权,独断专行,贪污腐化,国家真的成了“利维坦〞,权力走向异化,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这是好的出发点导致坏的结果,历史反复证明,通向地狱的道路常常是善良愿望铺成的。 其实,法律的“坏人理论〞与宗教的“原罪说〞一脉相承、异曲同工。宗教的“原罪说〞认为,每个人生来就是有罪的,所以一生都在赎罪,只有赎清了罪恶,才能死后进入天堂。法律的“坏人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可能是坏人,所以要依法规治坏人,从害处出发,向好处努力。犹如医生眼里出病人,治病救人,法律眼里出坏人,以坏去坏,法律规治坏人,使坏人成为好人,使人真正成为人。人之初,蒙昧无知,天法无天。始后人随年长而长知,人到成年后,根本上习得了风俗习惯,懂得了人情世故,被社会化了,成熟了,成型了,能在社会中生活了。一个成年人的日用常行其实正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因为习惯是法律之母。国法莫大乎人情。 人们要理解法律首先要成年,要长大成人,要经历一些事情,见过一些世面,积累一些经验,对人生有全面而真切的体会和领悟,才能理解法律的真谛。因为法律是经验之谈,是人生法那么。 人是社会动物,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渐成为人的。人成年以后,就根本上习得传承了历史传统、民族精神和文化基因,而法律不过是历史传统、民族精神和文化基因的具体化、规那么化和体系化,所以成年人的学问与法律是一脉相承的。 至于怎样才算成年,不可能有划一的标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一般说来,人越老越成年。因为人越老,越是历事无数,越是见多识广,越有经验,也越理解法,也许可以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孔子所说的:“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法律犹如一个饱经风霜、见多识广、老成持重的智慧老人的家常话语和谆谆教诲。 这其实也指明了学习法律的正道。学习法律应向生活学习,向经验学习,尔要学法律,功夫在法外,应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在法学院校学习的法律其实也是从社会实践中积累总结出来的,生活是根基,法律是花朵,根基深厚,才能硕果累累,有了丰富的生活阅历,就更能理解法律的究竟。所以,首先要做成人,然后才能理解法。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要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那种没有生活根基,不关切人生,不食人间烟火的法,不是人法而是神法。法典不是圣经,不要用圣人的标准去要求成年的人们。法律只规定人们能做到的,不要勉为其难,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会为人们所离弃。法律是广阔民众的日用品,而不是某些人物的专利品,法律是天下公器,而不是个人私物,法律应是行话术语最少甚至没有行话术语,只要能识文断字、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就能理解和践行。法律要是成年人不能理解,就没有了人气,没有了根基,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要平视人、正视人而不要拔高人、美化人,要把群众看作是普通的平凡的人们。大家知道,目前我们有三种知识是需要普及也能够普及的,这就是文化知识、科普知识和法律知识。为什么法律知识和文化知识、科普知识能够相提并论呢。就是因为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我们想一想,法律知识和别的知识有什么不同呢。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法律知识,它是最不需要概念术语的知识,它是最需要群众化、通俗化的知识。现实中发生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是老百姓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事情,法律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老百姓能够理解、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谁最了解日常事务。谁最能理解老百姓接受什么法律规那么。是生活在其中的老百姓,他们最有发言权。例如陪审员制度,把那些最了解情况的,最有代表性的老百姓选举为陪审员,这些陪审员往往不是什么法律专家,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法律是何物,可是他的权力和法官是一样的,这就说明法律并不需要专业化。反过来,其他的知识却更为专业化和职业化,比方医生看病。要是人们躺在病床上,旁边给人们看病的医生是没有学过任何医疗知识的医生,人们就会感到十分可怕。这就意味着,法律和别的知识不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它需要群众化、通俗化和生活化。现在我们法学界出现一种现象,看不起常识,认为写东西“太常识〞会显得自己没有水平,所以认为现在的法律“专业槽〞太浅,以至于谁都可以到里面“吃上一口〞。一些学者写东西非要语不惊人死不休,认为写得让人看不懂才是有水平。我认为,这恰恰是对法律的误解。道理很简单,如果我们的法律写得极度专业化,只有少数人才能看得懂,广阔老百姓根本无从理解,这还叫法律吗。法律是老百姓的生活法那么,绝不是高超无用的屠龙之技。我期待着有那么一天,法律的精神信仰会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姿态悄然进入民众的内心深处,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直至成为华夏大地全体公民的精神支柱。相信因信仰而存在的法治之花会更加美丽。 法律因信仰而存在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治一直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神圣目标。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包括两重涵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被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几千年来,多少哲人为法治所魂牵梦萦,多少智慧为法治所激情碰撞,多少先贤又为法治而折腰呐喊。法治已经成为西方兴旺国家所接受的最具普适性的原那么。换言之,法治作为一种信仰成为最根本的准那么。美国著名法史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那么他将形同虚设。当美国的总统选举陷入僵局时,是作为正义化身的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决定布什和戈尔孰是总统。尽管戈尔存有不满,但他接受最高法院的裁决。事实上,他所服从的不仅仅是美国最高法院,而是通过最高法院所张扬出来的法治理念和信仰。中国正处在敏感的社会转型阶段,在这一背景下,完成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的支撑,要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核心在于法律信仰的建构以及法律权威的树立。法治是一种“公共的善〞,它所创造的公共空间应当是一种催动人们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生存空间。法治目标只有和大多数人的人生追求形成良性互动才会表达一种终极关心。公众可以在知识层面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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