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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之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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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土地 承包 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之议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现出扩张化、复杂化、多样化、群体化的特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土地所有权纠纷、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征收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土地继承权纠纷、土地调整纠纷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思路是:完善相关立法是前提,构建多元化机制是根底,转移农村人口是根本,健全社保体系是关键。 (关键词)农地土地承包纠纷,特点,类型,解决思路 当前,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开展,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科学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特点与主要类型,建立公正、高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稳定与和谐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数量上有扩张趋势,而且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和群体化。 (一)扩张化趋势。近年来,随着土地收益的大幅上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迅猛上升之势,土地与人口膨胀、城市化与工业化对土地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加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和中央对农民减负增收政策的实施,农民将土地看得越来越重。当遇到土地承包纠纷或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避让,而是竭力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各地法院和信访部门的统计,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在所有纠纷中所占的比例逐年递增,呈现出快速扩张的趋势。 (二)复杂化趋势。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开展,农民生产、生活范围的不断扩大,导致跨组、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市土地纠纷不断增多。许多土地承包纠纷已由过去的“一因一果〞开展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矛盾纠纷的成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许多土地承包纠纷不止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涉众多人的利益,有些甚至还涉及家族、村寨的利益。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使纠纷变得更加复杂,解决的难度明显增加。 (三)多样化趋势。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结构比较单一。但是随着中央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经济也呈现出多元化开展的态势。具体到土地纠纷,土地承包主体的多样化,土地承包方式的多样化,导致土地承包纠纷形式的多样化。土地所有权纠纷、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征收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土地继承权纠纷、土地调整纠纷等多种类型的纠纷不断出现,土地纠纷多样性的特征越来越明显。 (四)群体化趋势。以往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多是个体诉讼,信访部门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也多是个人上访。近年来呈现出群体化特征,表现为群体诉讼、集团诉讼和群体上访。一案涉及的人员少那么几十户,多那么上百户,而且每户家庭都有数个家庭成员。这样计算下来,有时一案就涉及数千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又 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影响极大,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有明显的群体化趋势。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类型 由于农村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土地承包纠纷表现形态也多种多样。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土地所有权纠纷。宪法、民法通那么、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即国家和集体两级土地所有权。但“权利主体虚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弱化的原因与表现。〞(1)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我国现行立法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是一个既清楚又模糊的概念。说它清楚是指有关法律确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即乡(镇)、村、村民组三级所有。说它模糊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既非个人,亦非法人,他们是一定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全体农民,直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而实际上,在当前大多数地方,农业合作社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存在,村级所有的土地是该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相加之和,乡(镇)所有的土地是该乡(镇)所属村所有土地之和。土地承包到户,村委会是发包方,承包户的土地实际上依据村民组所占有的耕地的多少决定。在同一个村委会中,不同村民组的农民平均承包的耕地面积有明显区别。总之,除村民委员会实际存在外,乡(镇)、村民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都是虚置的,有关土地方面的许多纠纷都是由于主体不清楚引发出来的。(2)再加上现行立法对土地做出投入并使其产生实际效益的用益权人保护上的缺乏,致使国家可以以行政手段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纠纷、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纠纷、“四荒〞土地使用权纠纷以及村集体擅自发包土地直接侵害村民利益的纠纷比较突出。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农地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农地所有者向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所有权证书。但有些农村土地所有权证书因权利人未申领至今尚未完全发放,局部土地权属不明、产籍不清,所有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因土地所有权属引发的涉农土地纠纷渐呈上升之势,甚至原本稳定的土地关系也因尚未确权引发权属争议,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稳定。(3) (二)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在当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争议比较大、问题比较多、较难处理的是收益分配权纠纷。当前,许多农村在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问题上认定标准不一,从而导致执法不统一。农村土地纠纷主体与其他民事案件的主体相比,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取得成员的身份资格后才能享有征地款分配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村民待遇。实践中较普遍的做法是或以当事人的居住地为依据,或以其户籍为依据,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极有可能造成“外嫁女〞、丧偶女性、大中专在校生、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因之失去收益分配权。以大中专学生为例,过去大中专毕业生只要被录取,其身份即发生变化,成为城市户籍,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与所在乡、村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但随着国家取消对大中专学生的分配和就业形势的严峻,许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滞留家中。在未正式参加工作前,他们按理应享有收益分配权,但现行法律和政策却无法为他们享有收益分配权提供依据。于是,为争取收益分配而引发的纠纷自然成为农村土地纠纷之一种。(4)(p12023) (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履行、管理中引发的纠纷。 1.土地发包中的纠纷。一是由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混乱引起的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而在实际发包过程中,有的是村民小组发包,有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这自然容易引发纠纷。二是发包程序不标准引起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发包程序有明确规定,要求遵循民主议定原那么,坚持程序合法,保证土地发包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但在实践中,承包合同大多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承包户签订,不按程序召开全体村民会议,也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在有些地方,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发包。村民对这些情况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很容易引发纠纷。三是合同签订不标准引起的纠纷。局部土地承包合不采用书面形式,只是口头说说了事,权责不清;有的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条款内容不完善、权利义务不明确,有些土地承包合同甚至直接违背法律规定,最终因合同无效引发纠纷。 2.合同履行中的纠纷。一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突出表现在: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及出嫁女等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重新调整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借调整之机随意提高承包费,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4)(p88)二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纠纷。突出表现在: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等。 3.合同管理中的纠纷。按理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权威性和法律严肃性,但由于管理不标准,土地承包合同填写内容模糊混乱,有的地方甚至承包土地面积由村干部或农户自己填写和涂改,有的一份承包合同在一年内重签屡次,有的保存时间根本达不到承包期的要求。 (四)土地征收纠纷。物权法第42条对征收后的补偿范围和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都有明确规定。按照此规定,依契约成立的承包经营权可以对抗集体的发包权。但实际情况是,当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发包人可以凭借所有权人的优势干预承包人的自主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却不能以平等身份与国家达成补偿协议,难以到达运用物权效力保护自己权利的目的。结果造成享有所有权优势的集体以各种手段压低,甚至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安排给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更是难以执行。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 1.征地理由不充分引发的纠纷。鉴于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民的生存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宪法修正案第21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政府在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时,正是利用“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随意将征收原因解释为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从中牟取征收土地与出让土地之间所产生的巨大差额利益,从而引发农民的不满。(5) 2.征收程序不公开引发的纠纷。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政府应发布公告,明确告知被征地农户,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许多地方对征地的公告程序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村民对征地范围、征地补偿款数额不清,导致纠纷发生。 3.补偿款未依法发放引发的纠纷。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局部,每局部补偿金应按照各自标准分开发放。目前,有的地方三类补偿金未按规定分开发放,引起被征地农民的不满,从而引起纠纷。 4.补偿款分配不公引发的纠纷。因分配款涉及村民的根本利益,村民之间因征地补偿款之争较为剧烈,村民因分配方案难以完全一致而产生纠纷。(4) (五)土地流转纠纷。引导农户搞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活泼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根底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有一些地方在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流转,集中土地搞所谓“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导致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出现。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 1.流转形式不标准引发的纠纷。我国土地流转中,除代耕不超过1年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外,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其他方式应报发包方备案。但实践中,许多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更未办理同意或备案手续,处于自发或无序状态。假设此类合同产生纠纷,法官采信证据较为困难,合同关系难以查清。(4)有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虽有协议,但由于土地升值,转让方要求收回土地或提高承包金,受让方不同意;有的承包户把土地交给村里,通过口头协议代为管理,村里发包几年甚至十几年,合同没有到期,原承包户索要承包地。 2.流转内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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