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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市
公园
管理制度
市城市公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园管理,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美化城市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城市中供公众游览、休憩、欣赏、娱乐,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普及活动和锻炼身体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社区公园。
第四条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效劳公众的原那么。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市属公园的管理。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公园的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方法规定的行政处
罚。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林业、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市公园开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经批准的公园开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公园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公园开展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标准,并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前方可施工。
公园的建设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公园建设应当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公园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应当按照XX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证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园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园内供游人游览、休息建筑物和设施的用途。
第十五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公园内的文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设施等,建立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和设施完好。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动物物种,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等工作。
第十七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的环境保护。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噪声等不得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污水,倾倒废弃物。
在公园内进行清冰雪作业不得使用融雪剂。
第四章园容管理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绿化养护管理,并到达以下标准:
(一)绿化配置科学合理,植物群落完整,乔木、灌木、花卉、草坪层次清楚,色彩丰富,配套小品完好,园艺特色明显;
(二)绿地整洁,绿篱、草坪等清膛修剪及时,无明显杂草及裸露、断空,养护到位,生长旺盛,完整美观;
(三)树木修剪合理,及时疏枝、除萌孽,生长旺盛,形态整齐美观,无枯死树和枯险枝;
(四)花坛和花池设计新颖、布局合理、无破损,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协调美观、具有艺术性;
(五)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有效,设置统一编号、标牌,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和蔓延。
公园内提倡使用无污染的药剂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方法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保证公园内生态平安。
第二十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扫保洁,并到达以下标准:
(一)道路(含甬路)、广场无残冰积雪、垃圾、污垢和杂物等;
(二)建筑物、构筑物、栏杆、标志标牌、卫生箱等设施完好整洁,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
(三)垃圾清扫、清运及时;
(四)公厕清洗、消毒及时,有专人管理;
(五)水面无漂浮物,水体清洁;
(六)动物笼舍清洁卫生、消毒及时。
第二十一条公园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数量设置公厕,未到达规定标准和数量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有方案的进行公厕建设。
公园内公厕应当免费供游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园内应当设置方便游人的遮阳避雨设施。
第二十三条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康乐设施或者举办展览活动等,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园内的商业效劳网点进行统一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效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公园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园内设置广告,应当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公园内禁止设置影响景观的户外广告。
第五章游园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园门票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并公示。
封闭式公园在规定的晨练时间应当免收门票,动物园、游乐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的其他公园除外。
老年人、儿童、现役军人、残疾人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门票减免优惠。
第二十七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明显的位置设置游人须知、引导标牌、警示标志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公园内除老、弱、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代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和确需入园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
执行公务的车辆应当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后进入公园。
第二十九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保护公园绿化和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
(二)行乞算命,酗酒闹事,阻碍公共安宁;
(三)恐吓、捕捉、伤害动物;
(四)污损、毁坏公园设施、设备;
(五)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公园内垂钓、宿营;
(六)占用公园设施非法牟利;
(七)损毁花草树木,进入草坪绿地;
(八)在非游泳区域内游泳;
(九)携带动物进入动物园及携带犬类进入其他公园;
(十)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十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冰棍杆、塑料包装等废弃物;
(十二)燃烧树枝树叶和废弃物;
(十三)在动物展区惊扰动物、大声喧哗、投喂食物;
(十四)其它影响公园绿化、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公园内进行轮滑运动,应当到指定区域进行。
第六章平安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等活动的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平安。
第三十二条公园内的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游艺机、游乐设施的管理,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按照规定申请定期检验、检测,保障平安运营。
第三十三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游艺机、游乐设施平安技术档案,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人员守那么。
游艺机、游乐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操作维修人员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公园内为游人提供的游览观光车辆、船只等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保证平安性能完好,不得超员、超速行驶。
第三十五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游乐设施入口处设置平安保护说明。管理人员应当向游人进行平安知识宣传,并及时劝阻游人实施不平安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展览动物的监控,保障动物笼舍、展览防护设施稳固,保证游人平安。
第三十七条在公园内经营餐饮、销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要求,并保证食品平安。
第三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处置。
第三十九条公园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园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公园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园管理的监督,定期开展业务检查、指导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的监督管理。建立管理工作考核责任制,定期开展业务检查、指导与考核。
非市、区属的其他公园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接受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十二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园管理投诉制度,公布效劳监督 ,认真受理游人投诉。
公园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文明效劳,按照职责做好日常巡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公园建设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公园建设设计、施工的,对设计、施工单位处以设计、施工费2023%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XX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的;
(二)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一)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商业效劳等设施,举办展览等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的,处以500元以上202300元以下罚款;
(三)车辆擅自进入公园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恐吓、捕捉、伤害动物的;
(二)污损、毁坏公园设施、设备的;
(三)擅自在公园内垂钓、宿营的;
(四)在非游泳区域内游泳的;
(五)占用公园设施场地非法牟利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损毁花草树木,进入草坪绿地的;
(二)携带动物进入动物园及携带犬类进入其他公园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