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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女职工
劳动保护
特别
规定
问题
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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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问题答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问题答疑
2023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答复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标准;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问:规定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开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标准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问: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现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原劳动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的。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问: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标准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那么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假设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问: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标准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工程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为保证规定实施,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发生过屡次变化。2023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平安卫生管理体制作了调整,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平安卫生法律法规的现场监督检查。据此,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分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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