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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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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社会保险费 征缴 管理 暂行办法
XX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方法 关于印发XX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发文单位:XX市人民政府文 号:XX市政发[2000]56号发布日期:2000-4-28执行日期:2000-5-1XX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缴费单位、费基、费率第三章社会保险费征管范围第四章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第五章社会保险费核定第六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第七章票据的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罚那么第十章附那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方法的通知(陕政发[2000]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现将XX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税务部门征收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标准社会保险费征缴方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按照省上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业务费及征收人员的酬金。其中,区县地税部门征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费及酬金,由省、市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区县失业保险费和根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费用由区县财政负担。实行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后,根据工作需要和省上协调意见,地方税务部门可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选调从事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人员到地方税务机关从事征缴工作。各区、县应加强征收力量,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各级财政、劳动、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和例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解决地税征缴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保地税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XX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标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政府XX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方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市境内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财政、劳动、银行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支持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缴费单位、费基、费率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根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我市实际,国家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由财政直接代扣代缴,不实行地税征收。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参保单位为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计费依据为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计费工资收入。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费率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社会保险费征管范围 第九条在城郊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的市及市以上企业纳入市级征收范围,市级以下企业纳入区级征收范围;其余七区县及高XX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属地原那么,驻地企业全部纳入本区县征管范围。 第十条社会保险费原那么上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缴费单位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原按总机构集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维持原缴纳单位不变。第四章社会保险费的登记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应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和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以下简称“缴费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劳动部门和地税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已办理参保登记单位应在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实施日前持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已成立但尚未办理参保登记单位,应在接到税务部门通知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新成立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15日内应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凡驻城郊六区(碑林、新城、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的市属以上各类用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在市地税一分局、二分局、涉外分局办理缴费登记;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类用人单位在两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在两区地税局办理缴费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均在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在各区县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第十四条企业撤销或解散,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部门办理清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在社会保险费清缴完毕后,凭地税部门的有关证明,向其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完毕后5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地税部门。 第十五条企业合并、兼并、分立或转让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参保登记手续,在办理变更参保登记后15日内应到地税部门办理变更缴费登记手续,其欠缴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由合并、兼并、分立及转让后的企业负责向地税部门缴纳。 第十六条企业因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告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章社会保险费核定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后作为缴费依据。缴费单位的缴费人员或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缴费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或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并通知地税部门。 第十九条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名单,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后,提供给地税部门征收。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有变化和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及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种类、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局部)书面通知地方税务机关。第六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第二十一条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内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金额以货币形式(支票或现金)全额向所在缴费登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转移补缴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直接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此局部基金收入列入地税部门全年收入任务,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通过地税部门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费和征收人员酬金。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部门受理缴费申报时,经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核对无误后,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或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由缴费单位在三日内将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单位)帐户中分别划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向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开具XX市社会保险费扣缴通知书,从缴费单位帐户中直接划转。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异议的,必须先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实。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劳动行政和地税部门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一)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申请经主管地税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缓缴期限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个人缴纳局部不得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单位)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缴费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欠。凡逾期不缴或少缴以及未经批准缓缴的企业,除由税务部门负责追缴外,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缴费单位因停业、歇业、破产、解散等原因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管税务机关应登记造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银行收到社会保险费后,应在三日内将税务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有关联次反响给税务部门,五日内将社会保险基金全额划入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方案,按月审核分解,并于每月5日前将款项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基金支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可暂存1至2个月的基金支付费用。 第三十条税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分别向同级财政、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上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并按月记录根本养老和根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缴费记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并确保其安全完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上半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上年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第三十二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查询本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绝查询。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情况和发送的个人帐户通知单与实际缴费不符的,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第七章票据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可以采用“XX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缴款书〞及“XX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也可以采用税务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采取哪一种形式,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确定。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本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变更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或注销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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