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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安
交管
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
源头
监管
办法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平安源头监管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履行公安交管部门对属地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平安源头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标准监管行为,催促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平安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平安源头监管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落实措施、完善机制〞的原那么,依托“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平安监管效劳平台〞,实行“分色预警、分类管控〞的“户籍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条交通平安源头监管工作立足标准工作程序,严格依法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提高效劳水平,杜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条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平安源头监管对象是属地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驻地在本辖区内的客货运输企业和拥有重点车辆的较大有车单位,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危险品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公司)、校车效劳学校和自有车辆在20辆以上且拥有重点车辆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车辆是指营运客货车、校车(含7座以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危险品(剧毒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企事业单位的7座以上通勤客车和大中型自备货车。
第五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等情况,共同做好交通平安监管工作。
第二章管辖和职责
第六条有管辖区域的我省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平安源头监管工作,并将每个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
重点车辆六个月以上不在注册地的,由车辆长期驻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管。通行我省道路的外省籍客运车辆,目的地不在我省途经我省的,以我省首入县市的公安交管部门或高速交警大队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平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我省为目的地的,以目的地的县市公安交管部门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平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及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设立交通平安监管机构专职负责交通平安源头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加强与车管、秩序、公巡、宣传等内部机构的密切配合,理顺业务流程,形成工作合力。
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平安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监管的民警或交通协管员应当从事交通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熟练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熟悉各类机动车平安技术要求,熟练操作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省、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平安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考核,收集汇总信息资料,监督重点监管单位交通平安源头管控措施落实,组织开展交通平安检查等相关活动。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依照工作职责,履行交通平安源头监管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监管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平安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以下重点内容:
(一)交通平安工作制度。是否设立交通平安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工作台帐;
(二)动态监控系统运行。重点检查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的客货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建设使用情况,是否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是否落实了长途客运车辆夜间禁行,驾驶人限时驾驶和落地休息制度;
(三)驾驶人继续教育。检查道路运输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定期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落实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继续教育措施;
(四)驾驶人从业资格。检查重点车辆驾驶人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实际驾驶车辆相符、驾驶证年度审验和驾驶证交通违法及记分情况;
(五)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记录。按月对记录的车辆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清理,催促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六)落实交通平安工作措施。随机抽查客货运输企业、场站和校车效劳学校等交通平安主体责任单位的各项平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检查车辆。重点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年度检验、交通平安设施和gps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情况,催促企业按时参加车辆检验,对已到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发现的有交通平安隐患的道路运输单位,可根据其交通平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手段,催促道路运输单位履行交通平安责任:
(一)通过“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平安监管效劳平台〞掌握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并实行分色预警,分级管理,分类管控;
(二)组织开展抽查和检查活动,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平安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举报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严格依法查处客货营运车辆、校车(接送学生车)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约谈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平安管理责任人,听取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
(五)召开辖区道路运输单位单位负责人、平安管理人或责任人现场会、工作例会,介绍当前道路交通平安形势和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通报各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提出平安管理工作意见,同时听取各企业对交管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平安隐患制作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发布交通平安提示,提出书面整改建议,要求被监管单位限时整改,并明确专人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不按期整改的,可依法对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平安管理人、责任人进行处分,采取不予办理道路通行证件、禁止其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措施。
(七)对平安隐患突出的单位挂牌监管,对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八)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平安管理情况及时通报本单位秩序、车管和宣传等部门,在路面管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以及交通平安宣传教育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九)通报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依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向辖区重点企业公开分包大队领导、监管民警的联系 ,每日上网巡查管辖单位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到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交通平安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每月的20日-25日完成对辖区道路运输单位的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记录的抄告,每月的25-30日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通报本月辖区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和平安管理工作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单位进行平安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要当场填写交通平安检查记录表,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时间、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并粘贴检查记录图片资料。交通平安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检查的监管民警和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平安责任人签字,一份由监管机构存档,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检查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要把检查情况录入“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平安监管全程效劳平台〞。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运单位交通平安监管工作台账,完整保存部署文件、工作方案、会议记录、学习记录、工作记录、违法处分记录、检查记录、通知通报、经验材料、宣传资料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所有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应逐一登记造册,按照以下内容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一)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1、车辆照片;
2、行驶证复印件;
3、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含配备的多名驾驶员);
4、每月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的排查信息记录;
5、对驾驶人开展教育及签订的交通平安保证书;
(二)道路运输单位档案
1、企业名称、地址、法人及平安管理人员根本信息;
2、签订的交通平安责任状;
3、交通平安提示告知记录、交通平安检查记录表、交通平安隐患整改通知书、约谈记录及处理结果。
4、交通违法行为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5、道路运输单位日常交通平安教育记录表;
(三)每月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通报的交通平安工作情况记录。
第四章积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对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驾驶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平安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和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情况,分别计分、累计积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平安积分管理制度,计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依据道路
运输单位实施的驾驶人继续教育、平安工作例会、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申报、平安管理措施等道路交通平安主体责任情况,以及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记录,依次计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具体分值见附件)。具体计分工程的分值由省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年度道路交通平安管理需要确定。
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平安积分管理的分值与国家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计分分值相同。(具体分值见附件)。
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平安计分分值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色,实行“分级管理,分色预警,分类管控〞。其中12分以上的为红色监管对象,9分至11分的为橙色监管对象,1分至8分的为黄色监管对象,无分的为蓝色监管对象。
道路运输单位拒绝参加交通平安积分管理制度的,直接列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重点监管单位。
第十六条交通平安积分管理制度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通过“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平安管理效劳平台〞与交通平安管理后台数据库联网,实时获取道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车辆、驾驶人的相关信息,自动计分,累积积分,积分情况实时通过网络告知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对累积积分到达相应分值的,经综合评判确认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对列为红色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平安管理情况通报省级安监和交通运输部门。由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2023日内下达交通平安隐患整改通知书,依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23】
4号)的规定,将该单位列为平安隐患突出单位,书面通知禁止其所属车辆上道路行驶3-5日,并组织辖区同类型道路运输单位管理人员大会,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在会议中作为反面典型发言,责令相关单位组织全体平安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召开集中教育大会,进行脱岗培训。
2、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平安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