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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保险
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社会的全面开展和社会的稳定。党和国家提出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当前全国的一项重要、紧迫的任务,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项决策的意义是伟大而深远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属于国家管理的一项社会事务,属于政府的职能。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使社会保障法制化,应是国家需要采取的紧迫之策,也是长远之策。
我们看到,近几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开展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的。经过共同努力中国已经在社会保障制度领域取得了三个方面的突破性进展,即形成了养老保险、下岗职工根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增添了新的内容,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开展的客观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需要不断完善。
今天,我就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个题目,向各位领导同志汇报三个方面的学习和研究体会: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我国的社会开展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平安〞。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并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根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各国社会保障的工程广泛繁杂,各有差异,概括起来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优抚安置等几大体系。
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法就是调整在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开展到今天,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按照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部门的划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既不属于公法,又不属于私法,而是属于社会法的范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很重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这是因为,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和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给予的帮助只有通过建立法律制度才能得以强制施行。因此,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都被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
建立对公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开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上述宪法规定,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根据和最高法律准那么。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包括如下根本内容:
第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该制度具体规定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并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即建立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
第二,社会救济法律制度。该制度具体规定对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获得经济帮助,即建立灾民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救济、城乡特殊贫困人员救济等制度。
第三,社会福利法律制度。该制度具体规定对不同的社会成员在分享社会开展成果方面获得的经济帮助,即建立老年福利、托幼福利、残疾人福利、社区效劳、城镇居民福利津贴等项制度和设立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社会公益设施。
第四,社会互助法律制度。该制度具体规定由不同的社会组织建立其成员之间相互提供帮助,如工会组织建立的工会会员互助金制度。
第五,社会优抚法律制度。该制度具体规定由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和其家属提供社会优待和经济帮助,即建立优待军人和军人家属、军人转业和退伍安置、军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等项制度。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作用
现代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迈进而产生和开展起来的,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在自然经济社会里,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根底的,表达为家庭自我保障,并未形成标准化、法制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开创了现代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先河。
国家通过立法使社会保障成为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并使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互济性和社会性。起源于19世纪末叶欧洲工业社会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过20230多年的历史开展,已经推行到世界160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带有国际性的一项制度,成为各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根本手段。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已经成为表达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我国社会开展中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开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经济开展阶段,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开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局部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局部社会成员获得根本的物质资料,维持根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
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社会保障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保障网络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局限,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没有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日益增多的社会保障工程,必然给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效劳,而社会保障的效劳性工作的增多,也会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时机。
市场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求关系,保持投资结构的合理化和保证投资收益。社会保障的支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增长或下降的运行变化情况而增减的。在经济开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社会保障基金的存储规模必然会因此增大,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置能力,唤起社会的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经济复苏。可以说,社会保障具有调节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蓄水池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社会保障基金经过长期的积累,会形成庞大的资产,成为投资融资的一大财源。如果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工程和投资比例,指导投资的方向,会促进社会保障基金向国家根底设施和重点工程投资,从而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同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投资收入,也会使社会保障基金本身保值增值。
目前,国际社会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即社会保障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对国家的一种负担,而应该把它看作是为了在经济中使工作能力、效率和动力保持高水平的一种手段;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缺少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险,那么,这个国家构建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不可能的。这种认识,值得我们深思。
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开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社会公平表达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异,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局部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局部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平安网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那么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平安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提供救助,满足根本生活需要。保证其根本生活需求,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平安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又被誉为“社会平安网〞和“社会减震器〞。
二、当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开展
(一)当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类型
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开展水平不等,文化历史各异,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时间先后不一,因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按照通常的分类标准,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
为“传统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美国、日本等许多兴旺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该类制度。这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坚持“选择性〞的保障原那么,即对不同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保障标准,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负担,社会保障的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交费相联系,强调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种类型:
为“福利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英国、瑞典、挪威等西欧和北欧局部国家实行该类制度。这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坚持“普遍性〞的保障原那么、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社会保障的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给付的待遇标准是统一的。这种制度下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过高,国家负担过重,正在被迫进行调整。
第三种类型:
为“国家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前苏联以及东欧等国家都曾实行该类制度。这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坚持“国家统包〞的保障原那么,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必缴纳保障费用,社会保障的范围包括了职工的根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事务由国家统一设立的保险组织经办,职工参加管理,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病很大,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包揽,造成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不利于职工个人树立自我保障的意识。中国在方案经济条件下曾经实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属于该种类型。
第四种类型:
为“储蓄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实行该类制度,这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行“个人账户积累〞的原那么,社会保障费用由劳资双方按比例交纳,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个人账户在职工退休或有其他生活需要时,将该费用连本带息发给职工个人,这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树立自我保障意识,鼓励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根本生活需要,但它也存在不能对保险基金进行必要的使用调剂和不能发挥社会保障的互助功能的缺陷。
(二)国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与调整
现在国际上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与调整的最新提法叫作“机构、制度和待遇重组〞。一些国家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的调整措施主要有:
第一,通过立法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如对养老保险的改革:一方面,严格控制社会统筹式的国家养老金的给付对象和给付标准;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将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的养老金方案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法定强制执行方案,与国家的养老保险方案并行。另外,国家还鼓励开办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