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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派驻纪检组履职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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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派驻 纪检 组履职 实施办法
派驻纪检组履职实施方法  中共XXX纪委派驻纪检机构履行职责  实施细那么〔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市纪委派驻纪检机构工作,确保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那么〔试行〕和XXX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方法、中共XXX纪委派驻机构调整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指的派驻纪检机构包括:综合派驻纪检组、单独派驻(出)纪检组、市直机关纪工委、市属重点国有企业纪委。  市属其他企业纪委的监督执纪工作由市纪委派驻国资委纪检组统一管理和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派驻纪检机构在市纪委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开展对有关问题线索的纪律审查,协调相关问责处理工作。  第四条 派驻纪检机构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重点是驻在部门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领导干部。  第五条 派驻纪检机构专司监督执纪职责,不承当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及其他业务工作。  第六条 派驻纪检机构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安排部署工作任务。驻在部门要积极支持派驻纪检机构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需工作条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派驻机构的监督范围严格依据中共XXX纪委派驻机构调整方案执行,派驻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是驻在部门监督执纪和所属纪检干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派驻纪检机构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抓细抓常、突出重点、依纪依规的原那么,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九条 派驻纪检机构党员干部特别是市管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党规党纪,带头讲政治、守纪律,带头履行职责,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接受监督,做到正人先正己,打铁自身硬。  第二章 执纪监督   第十条 监督内容  〔一〕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及纪委全会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以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情况。  〔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和作风纪律情况。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情况。  〔六〕催促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抓好巡察工作,配合上级纪委抓好对驻在部门的巡察和监督检查。  〔七〕预防和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八〕市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和督查。  〔一〕坚持每季度抽查、每半年督查、年底综合考核等形式,加强对被监督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听取被监督单位选人用人情况,依规依纪提出意见。及时组织拟提拔科级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  〔三〕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必须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中央省市确定的专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催促抓好贯彻落实。  〔五〕对舆论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参加列席会议和阅处文件。  〔一〕每季度会同被监督单位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会前与被监督单位就“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事前沟通酝酿。  〔三〕参加和列席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会议和其他重要决策性行政工作会议,对不符合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违背民意的决定,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监督纠正。  〔四〕阅处被监督单位相关文件资料,并对职责范围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廉洁审查和评价  〔一〕每季度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按规定对被监督单位评先选优进行廉洁审查。  〔三〕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四〕对被监督单位拟提名的“两代表一委员〞进行廉洁审查。  〔五〕做好被监督单位所属人员出国〔境〕前的廉洁审查。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指导开展“三述〞和民主生活会。  〔一〕每年度指导被监督单位开展一次察廉访廉,指导被监督单位班子成员进行“三述〞。  〔二〕参与指导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不按规定进行的提出批评意见,责令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传达和通报情况。  〔一〕及时向被监督单位传达中央和省市有关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二〕每半年向被监督单位通报一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遵守党规党纪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三〕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  〔四〕适时通报曝光违纪违规典型问题。  第十六条 谈话、函询和诫勉。  〔一〕根据有关规定,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开展约谈、诫勉谈话。  〔二〕对被监督单位新提拔和调整的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三章 执纪审查  第十七条 执纪审查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那么〔试行〕执行,标准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措施,确保审查对象和涉案款物安全。  第十八条 受理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及时登记,建立台账。  对受理职责范围外的信访举报,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市纪委信访室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九条 本级受理和市纪委批转的问题线索,必须逐件编号,确定专人专柜管理。  第二十条 派驻纪检机构原那么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派驻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逐件研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种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审查被监督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经市纪委批准,审查反映被监督单位市管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第二十二条 按照市纪委的统一部署,交叉审查其他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参与重要问题线索的集中纪律审查。  第二十三条 派驻纪检机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所有资料必须由相关责任人和经手人签名后,整理归档,全程留痕,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派驻纪检机构对被监督单位存在党的建设缺失、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员干部存在的履职不到位、违反“六大纪律〞及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第四章 案件审理  第二十五条 执纪审查工作结束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涉及对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违反党政纪的案件审理工作移交市纪委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派驻纪检机构直接组织对有管辖权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二十八条 派驻纪检机构要严格执行审查与审理别离规定,成立审理组,依纪依规开展审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二十九条 派驻纪检机构的审理意见,在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审议前,应当同市纪委审理室及分管领导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案件审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以及违纪违规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案件,可提请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助指导。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其他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三十三条 涉嫌犯罪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移交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办理移送司法事宜。  第三十四条 违纪涉案款物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市纪委办公厅,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请示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派驻纪检机构向市纪委请示报告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及时高效,可采取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即时报告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会议研究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市纪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案件管理等有关工作月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市纪委报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向市纪委报告一次履行责任工作情况;每年向市纪委全会作 “三述〞报告。  第三十八条 工作报告一般由市纪委办公厅统一接收承办。开展监督情况、问题线索核查和立案审查情况报告,由联系的市纪委执纪监督、执纪审查部门接收承办;“三述〞和干部调整任免的情况报告,由市纪委组织部门接收承办。  第三十九条 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情况、突发事件、重要问题线索等,应当及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汇报,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补报时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第四十条 适时向市纪委报告被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或拒不纠正派驻纪检机构参加会议或沟通酝酿时关于对错误决定提出反对意见等情况。  第六章 纪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派驻纪检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那么〔试行〕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标准行使监督权力。  〔一〕严格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问题线索和纪律审查工作情况。  〔三〕严格实行执纪回避制度,认真落实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  〔四〕严格执行市纪委涉案款物管理制度,严禁未经审批违规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严禁私自存放、使用涉案款物。  〔五〕严格落实纪律审查安全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六〕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严禁变通上级的有关决议、决定,严禁私自隐匿、搁置和擅自处理有关问题线索。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派驻纪检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问责处理。  〔一〕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那么〔试行〕规定,在问题线索管理及纪律审查中跑风漏气、压案不办、以案谋私或办人情案的,以及发生证据遗失损坏、涉案款物损失、审查对象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三〕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未完成年度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目标任务。对被监督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发现未发现,应查处未查处,受到上级调查处理的;  〔四〕监督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导致被监督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未及时研究安排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应报告未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移交的问题线索未及时查处,未按时限上报结果,拒不执行和落实上级党委和纪委处理意见的;  〔七〕落实“四种形态〞有偏差,执行纪律畸轻畸重的;  〔八〕年度考核被评为根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反映派驻纪检机构及纪检干部的信访举报由市纪委纪检干部监督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市纪委干部监督室对派驻机构开展内部巡察,发现问题及时催促整改并实施问责处理。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四条 派驻纪检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市纪委全会、常委会等有关会议,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综合派驻纪检组实行集中办公,经费保障由市纪委统一调配;单独派驻纪检组、市直机关纪工委、企业纪委的经费由被监督单位保障,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六条 派驻机构干部提拔和调配使用,按照“两个为主〞的原那么,由市纪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派驻机构要抓好纪检干部日常教育培训工作,市纪委组织部根据任务需要,抓好派驻纪检干部的统一培训,重点抓好新进人员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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