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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供养员工资清查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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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供养 工资 清查 指导 意见
供养员工资清查指导意见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市政府于2023年8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省规定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范围和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认真开展了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清理,共清查出问题7类13个。为进一步堵塞漏洞,严明纪律,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管理,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对清查出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人已调离,工资关系应转未转的 (一)本级财政供养内调动人员和已调出本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其工资关系应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移。工资至今仍未随行政关系转移的,原调出单位从发文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 (二)因工作变动领取双份工资和不符合规定领取津补贴的,追缴多领取的工资或津补贴,构成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离岗的 (一)财政供养人员经单位同意,考取脱产学习研究生的,上学期间其生活补助费统一由学校发放,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待遇。至今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从发文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学习的,按旷工处理。 (二)公派脱产读研、进修人员,在离岗读研、进修前或这次工资清理期限内,能向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提供公派进修学习证明、入学通知书、收费票据、就读大学证明等的,在学习进修期间原单位继续发放工资。毕业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工作岗位,不按时返岗的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在离岗读研、进修前或这次工资清理期限内,不能向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提供公派进修学习等证明的,在读研、进修期间停止发放工资。至今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从文件下发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以进修为名外出的,按擅自外出谋职处理。 (三)擅自离岗外出经商办企业、谋职(打工)连续超过15天以上或者全年累积30天以上的暂停发放工资。工资清理核查处理阶段已返岗的,责令其退还外出期间所领取的工资,拒不退还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至今未返岗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追回离岗外出期间领取的工资。 (四)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长期离岗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发文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并由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五)长期病假的财供人员,在文件下发的当月内,由其所在单位负责集中组织在指定医院复查。经医院诊断证明确实有病需要休养的,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病假工资比例计发工资;不需要继续休养的,从复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以病休为名外出的,按外出谋职处理。 三、不符合遗属补助条件而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 对不符合遗属补助规定条件至今仍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停发遗属困难补助。 四、受益人仍领取已亡故人员工资的 对财政供养人员已亡故,受益人仍继续领取其工资的,停发已故人员工资,并在发文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追缴受益人违规领取的工资。 五、受处分及司法处理人员工资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人员,其工资待遇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在发文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落实处理到位,并追缴其违规领取的工资。 六、不符合条件领取特岗津、补贴的 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殊岗位、艰苦岗位津、补贴的,自发文之日起取消津、补贴,并追缴违规领取的津、补贴。 七、其他情况 (一)已到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从发文之日的下月起,按退休工资标准发放退休金。 (二)不符合优抚政策规定条件享受优抚补助的,停发优抚补助。 对违规领取工资等的,在单位停发、纠正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停止拨付或按纠正后的标准拨付相关人员的工资等。对追缴的资金,各单位必须在文件下发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上缴同级财政。在规定的时限内追缴资金不到位的,由同级财政从其单位经费中扣除违规发放的金额。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纠正工资发放中的问题,标准工资发放工作,是推进财政、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单位要落实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纠正处理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违规问题纠正到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配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纠正、纠正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同级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其单位经费。 (二)强化督查,狠抓落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组成督查组,定期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的纠正处理工作进行督查,掌握各县区、各有关单位的纠正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对纠正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促进纠正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监察、财政、人事、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对本县区各有关单位纠正处理工作的监督,保证违规问题纠正处理到位。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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