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管理直排污费资金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方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方法,结合xx州直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方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那么。第三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第四条排污费按月或按季收缴。依据相关规定。油田勘探开发单位排污费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污费,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中央、自治区重点企业排污费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委托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州本级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排污费由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兵团排污费按兵团环保工作范围(新环办发(xx)69号)规定的征收范围进行核定和收缴。第五条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核定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该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如有异议可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在七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排污者应领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执收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第2页共6页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统一印制。第七条排污者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填写自治区财政部门监制的“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缴款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购。第八条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填写“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排污费缴至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