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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邢台
食品药品
监督
管理局
重大
行政
执法
决定
法制
审核
办法
邢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监督和保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依法行政,标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执法科室、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消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
(二)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23万元以上罚没财物总值的案件;
(三)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四)拟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涉案面积或价值较大的;
(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六)超越裁量权基准范围,给予减轻(加重)行政处分或不予行政处分的案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局机关各执法科室、直属单位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细那么所规定的程序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标准性。
第六条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局政策法规科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按照新的审核公正性、适当。
(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分的,提出修正意见;
(七)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八条局政策法规科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第九条案件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案件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十二条市局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由局领导、政策法规科、食品药品稽查局、药品注册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餐饮平安监管科、保健食品化装品监管科、食品生产平安监管科、食品流通平安监管科负责人组成,集体讨论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列席集体讨论会议,进行监督。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执法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根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局政策法规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案审会组成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对集体会议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定;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四条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执本实施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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