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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计划生育
自治
章程
方案生育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推进方案生育工作“两个转变〞,依法实行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方案生育自治,是以育龄群众为主体包括计生协会会员在内的方案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群众组织形式,是党和政府联系育龄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本社区居委人口与方案生育管理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方案生育居民自治,是党支部领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社区居委会计生协会为主力,共青团、妇联和老年协会等紧密配合和广阔居民参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XX省人口方案与生育条例以及党和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学习宣传方案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方案生育知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维护育龄群众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对社区居委人口方案、生育证发放、节育对象落实节育措施、方案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和方案生育经费收支等情况实行“五公开〞效劳。
第六条做好妇幼保健,生殖保健、避孕技术效劳;为困难户、受灾户和孤寡老人送温暖效劳。
第七条完成党和政府与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居民代表会议、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社区居委会人口方案、生育指标分配、人口统计上报、优待和处分兑现及避孕节育措施效劳等项事宜。
第九条设立由党支部、居委领导,计生协会为主,共青团、妇联和老年协会组成的方案生育居民自治指导小组,对方案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指导。
第十条设立以居民小组、计生协会“五老〞会员和党、团员等组成的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章程和本居委方案生育公约以及育龄群众与居委签订的方案生育合同的执行情况行使有效监督。
第四章权力与义务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遵守本章程和本居委方案生育公约及与育龄群众签订的方案生育合同所规定的居民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育龄群众遵守与居民委员会已签订的方案生育合同所规定的权力与义务;在尚未签订合同之前履行居民委员会方案生育公约所规定的方案生育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方案生育居民自治指导小组按照本章程第九条所赋予的职责履行指导与协调。
第十四条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按照本章程第十条所赋予的职责履行监督职能。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于年月日起生效。
第二篇:方案生育协会自治章程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方案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效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二条:实行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方案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方案生育的行为标准,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方案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方案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方案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效劳,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方案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方案生育事务。方案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方案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效劳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管理员兼任,会员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方案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方案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方案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方案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效劳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效劳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方案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方案生育村务公开,
推选本村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方案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方案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方案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方案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
3、有接受人口与方案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方案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方案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有支持方案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方案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方案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方案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
费征收;扰乱方案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假设干制度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方案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根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党支部委员、村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方案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方案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效劳制度。
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应有未婚男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单。征收社会抚养费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等,并且村管理员要做到每月进行变更。
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3、计生管理员(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计生效劳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3天内应向计生管理员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4、配合镇计生效劳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效劳。
5、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方案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方案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工程、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效劳,帮助方案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方案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以下内容:
1、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奖励惩罚、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3、年度人口和计生工作方案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生育和病残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
5、新婚、出生、节育、三查和生育全过程管理情况;
6、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
7、方案生育收费工程、标准、程序;
8、县、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 、举报奖励方法;
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方案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方案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计生办)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方案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方案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村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方案生育经费,对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1、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2、本村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土管部门的规定在宅基地划分和建造房屋面积上,按两个孩子计算给予照顾。
3、实行方案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方案生育根本工程技术效劳;
4、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县给予2022元养老保险;
5、对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的二女户一方实行绝育后享受县给予202300元养老保险;
6、村委会对实行方案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第十七条。对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分。
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方案生育政策造成方案外生育的村民,按照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