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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后感《论犯罪与刑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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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2023 年后 犯罪 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论法律有感 拜读了培根的论司法,感慨颇深,惊叹于这样一篇隽永的短文中蕴含如此丰富的法律智慧。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这样一句话:“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天罗地网。〞这让我对于“严刑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在历史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统治阶级倾向于采用严刑峻法,认为被统治者会因为出于对严刑峻法的畏惧而顺服他们的意志,不敢肆意妄为,如此社会秩序就安定了,统治更加稳固了。然而,严刑峻法真的能到达理想的效果吗?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纵观中国历史,多少朝代因为推行严刑峻法导致社会动乱甚至走向灭亡的命运——正是暴秦严苛的法律规定“失期,法皆斩〞 ,陈胜、吴广才萌生“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之念,发动了起义;隋文帝杨坚晚年“用法益峻〞 “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 他公布诸如“盗一钱以上皆弃市〞“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死〞之类的苛刻刑法,致使百姓惶恐不安。而隋文帝推行严刑峻法也是导致隋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中国历史上这一屡见不鲜的现象进行了概述:“中国的著述家们有一种永恒的评述,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愈严厉,革命就愈接近。〞 由此可见,当法律严苛到了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天罗地网〞的程度,此时非但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对抗。〞当法律变成压迫人民的工具时,人民便会奋起对抗。这里的“对抗〞蕴含着两层意味,一是指人民无法忍受因为法律使人动辄得咎而不得不每日生活在提心吊胆、惶惶不安的状态下,于是企图用包括推翻统治者统治的各种手段来摆脱这种状态;二是指当法律规定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与情节严重的犯罪所面临的恶果相差无几时,人们就更敢于逃避刑罚甚至犯下更多的罪行,以“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蔑视法律。但无论是前者或是后者,对统治者的统治秩序都有着极大的破坏力。 尽管“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此话不假,不过我们更需要意识到,“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比照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也不能不考虑在实行阶级统治的同时,执行某些公共事务职能和社会职能。〞由此可见,法作用的对象始终是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制定法律以限制约束被统治阶级的行为应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法律的存在的意义是让人们遵守而不是去违反,一部让人们动辄得咎的法律只有强制性而没有标准性,实际上缺失了作为法律的一局部价值。 我们始终应该谨记贝卡利亚的教诲,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如是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法律不应过于严苛,只需维持在“罪刑相适应〞的限度即可。除此之外,贝卡利亚在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防止性方面的主张也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刑罚的适用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效。〞“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也为统治阶级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假设想要法律到达应有的效果,不必力求“立法必严〞,不妨转换思路力求“执法必严〞。在严刑峻法下,局部违法犯罪者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躲避法律的制裁,如此他们依旧肆意妄为。但如果加强执法力度,保证每一位违法犯罪者都能及时地、必然地受到刑罚的惩罚,不再有人逍遥法外,此时的法律实际上对人们的标准效果也许要比一味地推行严刑峻法大得多。 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是最理想的法律呢?既然我们都深知严刑峻法不可取,而过于宽松的法律也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那么是不是遵循中庸之道的法律就是最理想的状态呢?这个答案看似十分合理,其实不然。最理想的法律这一概念只能是相对而言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推行取得的效果是各不相同的,这世上没有一部法律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因此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最理想的法律,应该是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律。我们抨击严刑峻法存的其固有的弊端,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一无是处。在开展程度较低、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人们的道德观念较为薄弱,比起用道德潜移默化地教化来约束和标准他们的行为,显然是严厉的刑罚更能直接带给他们震撼,见效也更加迅速。 但随着国家文明程度的不断开展、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逐渐下降。因为当文明开展到了一个较为先进的阶段时,此时我们对于法律的观念也应该随之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境界——我们应该把关注重点从如何惩罚犯罪转移到预防犯罪上去。因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重要目的。立法是一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对于如何预防犯罪,贝卡利亚指出有如下几条途径,分别是:把法律制定的更明确和更通俗;崇尚科学,能用理性、逻辑的头脑来判断所做之事的对错;司法机构严格执行法律;奖励美德和完善教育。这些观念在现如今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在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阻碍。每当有恶性的案件曝光时,社会上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声音呼吁要恢复“严刑峻法〞,对犯罪分子动辄就要死刑处理,假设是能施加“满清十大酷刑〞就更好不过了。这些言论真实地反映了普罗群众最朴素的情感,但却缺乏理性,颇有罗马法最原始时期“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意味。提倡用严刑峻法折磨罪犯又何尝不是一种恶行呢?我们始终要明白,法律从来都不是折磨人的工具,它设立的目的并不是让我们受到惩罚,而是希望我们能标准自己的行为从而防止惩罚。如果严刑峻法存在的意义仅仅是为了惩戒,那么它便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总而言之, “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天罗地网。〞这句话中蕴含着对严刑峻法的批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动辄〞使人们受到刑罚,二是将使人“得咎〞置于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之上。当统治阶级立法时着重考虑到这两方面的因素,制定的法律过分严苛的情况就能有效防止。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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