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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电动汽车
充电
设施
运营商
申请
备案
提交
资料
新编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XX市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暂行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73号)精神,加快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效劳体系,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开展,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充电根底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根底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布式充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公共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两类。
(一)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专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效劳及增值效劳的充电设施。
(二)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单位和居民自建自用为主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市本级(XX县区、XX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充电根底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等适用本方法,三县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规划要求
第四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的原那么,科1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依据“桩站先行〞的要求,适度超前建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智能高效、互联互通的充电根底设施效劳网络。
第五条充电根底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原那么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2023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二)新建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第六条规划、建设等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出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审核意见;在工程进行规划建设验收时,需对工程的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进行验收。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突出“公共快充为主,专用、自用快慢兼顾〞的原那么,引入社会资本、经营企业在我市投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单位、居民建设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效劳市场。公共充电设施按照“专业建设运营、信息互联互通〞的模式,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建设运营。
第八条建立“互联网+充电根底设施〞运营模式,提高充电效劳智能化水平,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效劳,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2合理利用路灯杆资源,鼓励建设新型智慧充电灯杆。
第九条鼓励在商场、超市、酒店、公园景区、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对公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效劳领域,优先在公交首末站、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效劳领域,利用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并结合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引导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鼓励社区和居民在居住地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私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可收取一定充电费用。
第十条简化充电根底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减少报装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一)对涉及电力增容或新增建筑物的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需到发改部门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备案后原那么上应在1个月内开工建设。其它工程可直接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
(二)居民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根底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要尽可能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建设施工
3第十一条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对涉及电力增容的工程原那么需执行招投标,施工单位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充电设备必须符合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对用户居住地建设充电设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全国统一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所在物业公司应当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三条公共充电设施建成后,由市推广办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气象、消防、电力等单位对充电设施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充电根底设施要预留数据系统输出功能、统一信息交换协议。建立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智能效劳平台,鼓励经营企业、单位和私人的充电设施根底数据接入统一平台,整合资源信息,促进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强化质量平安管理,公共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平安、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经营企业要配备专职人员和应急装备,加强对充电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平安运行。加大对违规用电、私拉电线、建设施工不标准4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设施的消防检查和管理。
第十六条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示。对违规占用公共充电停车位的车辆,交警部门给予通知提醒、挪车处理。
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充电根底设施,按充电设备的实际投资给予财政补助。
(一)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承建的公共充电设施,给予设备投资25%的资金补助。
(二)对公交企业自建的充电设施,其对外开放充电并纳入全市统一平台的,充电桩功率≥150千瓦给予设备投资30%的资金补助,充电桩功率<150千瓦给予设备投资20%的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执行扶持性电价和充电效劳费政府指导价政策。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3年前,暂免收根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效劳费两项费用,充电效劳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本钱。电动汽车充电效劳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七座及以下电动汽车上限标准暂定为1.205元/千瓦时,可以下浮;高速公路沿线及公交车充电效劳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推进合力,主要分工:
(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市本级充电根底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与推进,以及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等工作。
(二)XX县区、XX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负责辖区内公共充电设施以及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建设协调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充电根底设施工程审批、充电效劳费制定、价格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充电根底设施财政补助政策制定、兑现等工作。
(五)市规划局负责市本级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划审批,以及市本级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完善工作。
(六)市建设局负责市本级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落实验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园、园林绿地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协调推进,协调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做好加装充电设施工作。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本级公共交通领域配套充电设施的6规划布局、建设等协调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对违规占用公共充电停车位的协调等工作。
(九)市消防支队负责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平安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本级充电设施用地的统筹协调工作。
(十一)市质监局负责充电设施国家标准执行和计量监管工作。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市本级商场、超市等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
(十三)市旅游委负责市本级旅游饭店、a级景区等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
(十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本级行政中心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
(十五)国网湖州供电公司负责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供电效劳,以及做好高速公路等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相关部门根据分工,制定具体的操作细那么,并指导下属单位加强本方法的落实和联动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