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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商所
网格
巡查
困难
思考
工商所网格化巡查困难与思考
随着“两费〞停收和职能的深化,工商部门面临着新的开展机遇。网格化巡查管理是进一步适应深化职能,强化责任机制,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举措。工商所作为执行单位,在当前落实“网格化〞巡查模式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分类监管的制定标准不统一
根据××市工商局市场巡查工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对市场实行行业分类,对市场主体实行信用分类。实际工作中,一般的市场主体在网上综合业务系统中通过_项信用指标自动分类(守信、警告、失信、严重失性),自动升降级;商品市场和食品经营主体实行信用指标人工采集、网上标注、自动升降级(a、b、c、d)。分类方式混乱不一:一是标准仅仅只对市场进行分类,而对市场主体没有行业分类。并且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除了食品经营类外,其他高危商品类、生活资料类、生产要素类没有这样的分类识别方式。二是一般的市场主体的_项信用指标远远不能适应现在分类监管的需要。如第_项“验照不合格〞,自动降级为“失信〞。“验照不合格〞有多种原因,如果仅仅是由于登记事项的不相符,定为“失信〞显然不适宜。三是对巡查工作的督导检查,除了实地抽查外,主要的还是通过网上检查。而综合业务系统的“巡查查询〞中同样也没有行业分类和信用分类,这样对重点行业如食品经营,对信用度低的经营户,就不能从整体上判断巡查频率是否到位。
分类监管是实施“网格化监管〞的一项根底性工作,分类标准不统一给巡查周期、频率、方案的制定以及督导检查带来了很多不便,笔者建议制定统一的分类监管细那么:一是按照现在巡查工作的需要对市场主体重新设定信用分类指标。二是将行业分类和信用分类结合在一起:以行业分类为根底,信用分类为辅。就像现在的食品分类监管的方式制定其他行业的分类监管标准。例如高危品,信用a类每半月一次,信用b类每周一次,以此类推。
二、网格化巡查与工商职能没有有机结合
推行网格化巡查监管模式,是为了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到位的一种长效模式,网格化巡查监管是一种手段,是实现工商职能到位的载体。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如果说工商监管职能是盐,网格化巡查就好比是水。〞但当前在推行网格化巡查的过程中,特别是给工商所的感觉上,网格化巡查是一项新的工作,新的职能,和现有的工商职能还没有形成有机的结合,“盐还是盐,水还是水。〞网格化巡查监管可以说涉及到了工商业务的方方面面,从上级的各类考核来看,检查的部门“七大姑,八大姨〞,那一个都不能马虎,况且各业务部门对工商所都下达了各项“目标任务〞。再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台下一个钢琴手,台上十几个指挥,十个指头再会弹,恐怕也不是个调。〞这使得基层工商所忙于应付、疲于奔命,也是影响监管职能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同一监管工作往往因不同业务部门下达任务的角度、时间以及侧重点的差异,造成基层工商所的重复劳动,反复上报,增加了基层工作的负担。
笔者有一个大胆的想法。能否将现有的内部职能机构划分为登记、监管、公平交易、消保(_____)四大块。登记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公平交易部门负责办案,消保部门负责维权。另外设置一个监管中心,内按照市场、商标、广告、合同、登记及专项整治、创立等涉及监管等一系列监管职能设置岗位,由专人负责。这样的机构和岗位设置,既保证了统一指挥、协调一致,又能做到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制定一个方案、拿出一套方案、发出一个声音,不至于使基层所就同一项工作因涉及到不同部门,上午收到这个部门的电子邮件,下午又要跑到那个部门开会,应接不暇,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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