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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经济
政策
党内
检查
监督
思想
新经济政策党内检查与监督思想
【】本文认为,苏俄新经济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渐充实与完善的过程,由最开始的主要关于粮食生产与分配的政策制度的改革,到各行各业的经济政策的制定,全面铺开与贯彻、开展。新经济政策提出与实施,更加强调从物质利益方面关注劳动者所得,把个人利益与劳动报酬相结合起来,当然这离不开执政党内部检查和民主监督。
【关键词】新经济政策;列宁;党内检查与监督;思想
1921年,苏维埃俄国结束国内战争由战争状态进入较稳定的建设时期。尽管国内外反对势力仍未放弃继续勾结,颠覆政权的计谋,战时共产主义体制遗留种种阻障,在这种依然不能放松的紧张局面下,怎样消除体制弊端,恢复国民经济,改善民众尤其是农民的生活,开展生产力,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的命运密切关联,成为俄共(布)和人们关注的焦点。列宁和俄国共产党梳理和总结了以往的理论和实践活动,发现应该从粮食政策入手,采取一些会使现状有根本改变的政策,决定采取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模式——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通俗地说,既是粮食获得需要与农民所缺的工业品进行交换,但是国内经济破坏尚未恢复,一方面苏维埃政权开展生产需要粮食,另一方面又拿不出换得粮食的工业品。此种情形下,采取粮食税能解决目前阶段的问题,这种代替余粮收集制的做法实质上是在经济流转中的自由贸易,有了贸易和交换必然孕育资本主义因素,自然会促进资本主义的开展。苏维埃政权正处于资本主义和反动势力的围攻下,怎样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状况,怎样快速地恢复生产,是摆在当前的迫切任务。为了完成任务,就要适应外界的形势与环境,根据资本主义世界的特点,利用资本和足以对我们建设有利的条件和因素,掌握运用资本和社会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比方开展国家资本主义和租让制等。如此,我们便可以在强大的外围压力中生存下来。社会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在无产阶级主导政权的条件下,是可以联合起来的,其实质就是和工人阶级结合起来的。无产阶级政权能够有效运用充足的政治和经济权力与手段适度控制国家资本主义的开展方向和程度。当然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并不宽泛,但应该又是合理的。既不会影响工农国家政权,又不会冲击国营经济的开展,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坚实的经济根底。为此,需要实行调节,权衡、计算和监督。比方国家把一些企业和工程等租让给国家资本主义,在此之前,就要好好精确地思虑和计算:出租什么。何时出租。怎样出租。怎样管理。等等问题。国家资本主义的地位和意义不仅是经济社会开展的需要,而且是由不兴旺的社会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在经济没有完全恢复之际,小生产、落后生产会占有较强的份额和势力,大生产、先进生产还未能加强,农民经济衰弱,因此,会产生一些小私有者的投机倒把、非法牟取私利现象。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这一有利的途径和手段,削减甚至消除原来落后的生产方式,从而提高苏维埃政权参与和指导经济生活的能力与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开展,提高生产力。国家资本主义应该和可以合理利用,但这并不是允许和纵容资本主义盲目开展,不限定存在的范围和条件,而是在无产阶级和农民阶级需要和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不加限制,即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全民的计算和监督〞[1]。列宁所说的计算和监督方式和内容在1917年四月提纲和大难临头,出路何在。两篇文章中已经较详细地论述过。譬如:取消掩饰暴利和诈骗行为的途径——“商业秘密〞、“强迫参加联合组织〞[2]、土地国有化等。
此外,租让制是苏俄的又一创造性的经济体制设计。既然是改变,那就会遇到偏见和反对。针对异议,列宁指出租让制并不是“爱国主义〞的范畴,把国外资金和技术引入到企业租让的过程中,是为了国内经济水平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尽管租让合同条款的制定是在和资本主义强国“讨价还价〞争取设定的,比方德国等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等,其实是在做生意买卖,资本家获得他想要的一定利润,而社会主义国家也有所收获,那就是工人生活状况得以改善,国内贸易额增长,这种建立在原那么性根底上的灵活互惠制度对于恢复苏维埃经济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租让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是将遥远地区的矿业、石油、森林、粮食等租让给兴旺国家的资本主义,这是对外贸易关系一种形式,也是一种经济同盟。1920年12月,列宁在党内代表会议上就租让的形式与内容专门作出论述。比方远东的西伯利亚地区,生存环境条件恶劣,矿藏和粮食生产的土地资源丰富,但目前未能得到有效开采和耕种。这些都可以在深度考量的根底上,成为租让的内容和形式。租让的形式由于实践时间不长,加上帝国主义国家的顾虑和反对,较为简单,产量份额也在整个国家工业产量中比重很小,不到1%。但建构这种新体制对建设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新经济政策实施后国内存在严重的平均主义倾向的供应和分配现象的背景下,意义更为突出。平均主义倾向主要表达在供应和分配领域为与工作成果、劳动量无关的平均分配,比方工资、粮食、实物等。为了提高生产,1921年6月后苏维埃政权取消了卡片和名册在供应过程中的凭证形式,取代之的是工资。工资分配也是有等级差异的,地方工会和企业自身的管理部门一起商量决定。对于劳动积极、效率高的职工,还可以上浮5%。这种工资改革政策确实取得一些成绩,工人的物质生活状况得以改变,但是缺乏以全部祛除报酬定额和劳动定额并不相符的情形。同年9月,列宁在工资问题根本条例的指令中明确提到,今后工资改革的方向——实行最低工资报酬,取消实物奖励的方法,准确按照企业产品数的计件工资制。一系列的改革说明,新经济政策提出与实施,更加关注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更加强调职工从物质利益方面关注劳动所得,把个人利益与劳动报酬相结合起来。农民经济亦如此,仍然坚持这一原那么——“必须以同农民个人利益的结合为根底〞[3]。社会主义新经济不能与小农经济相别离,而这中间环节就是商业,因此,恢复农业生产和开展、城乡商品贸易自由和流转自由存在是必然的。这样才能大力提高农民个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工业又可以得到粮食、燃料、原料等开展不可缺少的用品和市场。新经济政策经历一个逐渐充实与完善的过程,由最开始的主要关于粮食生产与分配的政策制度的改革,到各行各业的经济政策的制定,全面铺开与贯彻、开展。这个历程既有“十月革命〞后实行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矫正与审视,也有贯彻和改进新经济政策的指导原那么的思考。国民经济开展需要不需要结合个人利益。是否应从物质利益和个人负责的角度,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享有更多的积极性,关心经济生产的开展,实现向共产主义过渡。当然,这不是直接的过渡方式,是后来领导人、专家、机构等指出的“迂回过渡〞方式。“战时共产主义〞时期,通过简单、快速地方式将农民余粮收集后,直接分配给工厂,尝试实行高度方案集中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原那么,客观地说,收到一定成效,但是也带来一些问题和矛盾,比方喀琅施塔得事件、局部农民反对等。特别是在国内形势相对缓和的情形下,继续实行这种制度,已经不适合了。经过社会主义建设和实践的数年探索,列宁改变了当初的看法,确定经济生活中的这一开展方向原那么——“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也完善和开展了马克思关于物质利益原那么问题的理论思考。该原那么确定,不仅仅是表达在国民收入的分配领域,还包括个人消费品领域、生产、交换等各环节、各方面。
当然,原那么的实施不能缺少监督。治理和监督、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离不开法律和法制建设。只有建立和切实遵守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稳固国家政权,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根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如果违反苏维埃俄国的法律制度,苏维埃政府严厉惩罚这类行为,稳固苏维埃国家制度。为了促进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的形成和开展,管理社会主义经济,在统一的国家经济方案前提下,通过法律实行管理和监督。苏维埃政权成立后,在仅仅数年时间制定一系列经济法律法令,包括以下领域:大企业和公用事业企业的国有化、国营企业管理、电气化、粮食税、铁路管理、八小时工作制、土地社会化等等。1922年初,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对于国家计委的结构做出调节,决定国家计委是全国经济方案和其他重大的立法咨询机构,并扩大其相应的权力。除了国家计委外,经济改造和管理的机关还有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其他经济管理机关,共同规约生产和分配过程,严厉惩罚盗窃国有资产、懒汉等现象行为。1918年初,全俄工兵农代表大会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批准和通过列宁拟定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言里决定成立相关法令保障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按劳分配〞原那么在没有完全实现共产主义之前,尤其是刚刚推翻资本主义,人们不可能在没有法律标准和准那么的前提下为社会劳动,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一原那么的贯彻执行。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法令,当然不能缺少必要的客观条件和实践经验,也不能无故推迟和延缓,因而这项任务是非常艰巨的,十分复杂,需要一个慢慢的完善与成熟过程。苏共高层已达成共识,法制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守一致性原那么,全俄应有统一的法制,各部门和各地在符合全俄联邦统一规定的法律精神的根底上,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各类经济法规。一些落后的俄罗斯观点和粗俗的习惯、官僚主义集中制等不文明现象应该抛弃,“双重领导〞等傲慢态度和错误做法需要防止。举个事例,关于地方检查人员到底是由中央的人民委员部和地方的委员会双重领导,还是仅受总检察长为代表的中央机关直接领导呢。此问题在高层会议上进行表决。列宁在全额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多数支持双重领导的情况下,建议否决这一原那么,最终全额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列宁的意见。完备的法律与严格地遵守是密切相关的,缺一不可。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说到,经济工作中遵守法律制度,苏维埃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执行,亲力亲为;假设有贪污受贿、官僚主义、敲诈等各类渎职行为,严惩不怠。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国家专门机关——检察院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按照列宁的分析与建议,处理行政问题的行政权应与检察院拥有的法律监督权完全分开,检察机关直接受中央机关领导,其他行政部门无权干预和影响其审议和提交案件给法院仲裁的权利和义务。除了检察院之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广阔民众的法律监督作用。这不仅是人民去这种管理国家和经济的权利表现,而且是法制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和举措。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主要方式之一就是将信件投递给人民委员会接待室。列宁规定一方面要妥善保管监督性的控告和申诉信件,另一方面要仔细调查、严肃处理确有渎职行为的当事者。治理和监督中同时不可无视专家和知识分子的重要作用。苏维埃政权确立无产阶级民主的原那么,但是落后的社会文化水平,加上管理者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决定现在不可能马上实现全体劳动者实行管理。有了知识分子和专家的全部经验、先进技术,劳动群众的科学管理能力和文化知识水平、国家机关的工作效果和管理水准,都能得到一定的改变和提高。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4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00.
[2]列宁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02.
[3]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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