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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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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 调整 工伤保险 待遇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近日下发通知,统一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110元和100元进行调整。上述三类人群共计5.62万人受惠,新政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这次待遇调整的人员包括: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并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可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通知精神,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次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护理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据悉,去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均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023.4元,生活护理费106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772元,三项待遇发放共计5.62万人次。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后,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全年将增加支出550万元左右。 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2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全区统一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23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根本养老金并在2023年1月按月发放根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168号)精神,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23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23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   (四)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工程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按每人每月增加170元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生活护理费   按每人每月增加90元进行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每人每月增加70元进行调整。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调整后所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并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调整情况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调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响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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