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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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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矿山 地质 环境 恢复 治理 责任书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编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XX省国土资源厅印制二○○八年五月甲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乙方:(采矿权人)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效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要求,甲乙双方签定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按照方法规定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核定、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和保证金返还等相应管理工作。 2、催促和指导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确实保护好我区矿山地质环境。 二、乙方责任 1、按照方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交纳保证金总额万元,首次应交纳万元,余额按规定交纳。 2、负责开展矿山(面积公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1)整治被破坏的土地、河道、航道,使之能够种植、养殖、行洪、通航或者可供其他利用; (2)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4)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及其地面平安稳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或分期治理)工程要保质保量,满足当地地质环境平安要求。 三、附那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 (章)(章)二○年月日二○年月日 第二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1XX县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年月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 立责任书双方: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XX县区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申请)人: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以下简称采矿权人)因新申请采矿权□(延续采矿权□、转让采矿权□、改变XX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改变开采方式□、其他□),根据XX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签订本责任书。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采矿权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履行采矿权人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第四条为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采矿权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采矿权人交存保证金,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要包括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保护XX县区自然地质地貌景观或珍惜地质资源遗迹、开展矿山土地复垦等。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范围包括采矿许可证核定的XX县区范围及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范围。 第七条采矿权人在进行矿山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矿山建设主体工程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采矿权人在进行采矿活动同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矿活动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全部恢复治理工作。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到达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开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三章保证金 第十条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交存保证金,按核准的XX县区面积交存保证金元,并一次性交清。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返还保证金本息。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分期恢复治理工程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采年限,按一定比例逐步返还保证金及利息,但保证金余额不得少于保证金总额的15%。 第四章验收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完成阶段性或最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后,应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采矿权人的验收申请后,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以及经批准的矿山开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第十五条验收合格的,按本责任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向采矿权人返还本息。 第十六条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限期恢复治理经复验合格后,向采矿权人返还保证金本息。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使用其交存的保证金及利息实施恢复治理。 保证金及利息缺乏以完成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应当交纳缺乏局部的费用;保证金及利息有节余的,其余额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采矿权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六章责任书的终止第二十条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本责任书终止。 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保证金及利息一并转让的,本责任书终止。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责任书终止,双方重新签订责任书: (一)采矿权人改变开发利用方案,并报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 (二)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的。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本责任书没有约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责任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各一份。 XX县区国土资源局(章):采矿权人(章):住所:XX县区阳关大道住所: : : :3159973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签字) 第三篇:XX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XX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那么 一、编制目的 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考核、验收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达标程度,按照XX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云政发[2023]20232号)的要求,制订XX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二、编制依据与术语定义 (一)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部委及地方性法规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23]12023号); XX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8日); XX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XX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云政发[2023]20232号。 3、技术标准与标准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202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标准(gb50330-202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2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标准(dz/t0220-2023);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dz/t0219-2023);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标准(dz/t0218-202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标准(gb50021-202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标准(dz/t0222-2023);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标准(dz/t0221-2023); 岩土工程勘察标准(gb50021-2022);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划设计标准(td/t202312-2022); 上列技术标准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二)术语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2、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引起的环境破坏、污染,以及与之相关的地质灾害等问题。 3、矿山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 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通过技术措施,对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进行整治,使其恢复到平安、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三、标准制订的根本原那么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那么。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危及社会与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环境地质问题或灾害隐患作为首要任务。 (二)与区域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原那么。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尽可能保持当地自然的根本特征,并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当地相关规划的原那么。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开展相适应,与当地的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相结合,因地制宜。 (四)遵循工程建设工程根本建设程序的原那么。 治理工程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根本程序,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五)兼顾相关现行技术标准的原那么。 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省行政区内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阶段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采矿权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及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不包括矿山突水、突泥、冒顶片帮、瓦斯灾害,煤尘爆炸、煤层自燃以及热害、岩爆等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 矿山废水、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规定,在本标准中只对废水处置提出一般性要求。 五、标准提出与解释 本标准由XX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XX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XX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由XX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类型与达标程度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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