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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
完善
住房
制度
实施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根本原那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效劳的一项重要职责,逐步建立健全高、中、低价位相结合的住房价格体系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相配套的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根本原那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市情,满足根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坚持真正让低收入家庭得到实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依法依规办事;坚持遵循市场规律,履行政府责任;坚持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标准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开展。
二、工作目标
和任务
(一)廉租住房保障目标。2023年底,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根本做到应保尽保;2023—2023年底,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实现应保尽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住房标准原那么上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确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2023年至2023年,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按照我市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2023%—20%的比例,安排新建一批经济适用住房。
三、完善配套措施,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的落实
(一)落实建设用地。“两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两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在土地供应方案中优先安排,合理确定区位布局,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023%。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落实优惠政策。一是“两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外根底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二是各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贷款人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规定外,还应提供准予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三是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个人,应给予优先办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那么,可以采取工程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方案,直接组织建设。
(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以每套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小区的根底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并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平安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开发商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工程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住区居民提供符合根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效劳。
(五)对距离XX县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全部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方案和用地方案当中,接受本市相关部门监督,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延续。
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原国家计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方法(计价格(xx)2503号)的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那么在工程开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应以本市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2023年的努力,根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为标准来计算。2023年XX县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1183元。今后时期,XX县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按以下公式确定,并逐年予以公布。
XX县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计算公式:
(上年本市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本市年人均支出)×3人×0.9系数×2023年/住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
注。本市年人均支出不包括住房支出。
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一)XX县区符合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依据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0.9的系数划定。住房面积标准根据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划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线标准。
2、城镇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
(三)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置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置和退出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平、公正、公开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那么确定申请购置程序。
(二)准入机制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置资格,采取居委会、街道办、市政府三级审查和三榜公示方式予以认定。居委会或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申请家庭的初审或出具证明工作,街道办负责复核,市政府负责审定。
2、居委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XX县区居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委托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组织居民小组进行评议。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应根据评议情况作出评议结论,评议程序必须在2023日内完成。
居委会对评议结论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组织填写XX县区居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洎阳街道办。
3、洎阳街道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23日内,就申
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评议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在街道或居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政府。
4、市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委托市房管部门在2023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政府核准,并由市政府将结果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市政府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置条件的申请人,将名单予以公布。由市房管部门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申请人发放XX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通知单、XX县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购置程序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主动向单位提交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填写申请表。任何单位不得阻挠、拖延、拒绝办理。
1、公告房源。市房管部门通过媒体公告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时间等。
2、申请登记。申请人在销售工程申请购置期限内向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购条件进行审查,并公示其根本情况。
3、分类摇号。对提出申请的购房户,按照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年龄大小分类,由市房管,公证,监察等部门进行公开摇号。对符合购置条件的中签家庭,按序组织选购,并向社会公示。
4、准购通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置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XX县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置通知书,并注明申请人可以购置的面积标准和购房期限。在规定购房期限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5、按序选房。申请人按序号,持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申请人自动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申请人按顺序选房。
6、轮侯制度。轮侯户数按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总户数2023%的比例确定。进入轮侯期的申请人,未能购置到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但须经市房管部门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7、签订预售合同。经市房管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购置人,持核准证明与工程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四)退出机制
1、市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建立中低收入家庭的动态监管体系。逐户建立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和家庭常住人口状况的动态档案,并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对住房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申购资格和分类排序。
2、采取社区公示、网络查询和热线 、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对中低收入家庭进行广泛社会监督。
3、经济适用住房应直接销售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向单位成批或整栋销售。开发单位不得向未经市政府审批取得购置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4、已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置住房的,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前应按届时房改政策价格返售给原售房单位。
八、售后和交易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效劳收费标准按普通商品住房同等级标准70%收取,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比例按商品住房的最低比例执行。
(二)居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三)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市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