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办理
假冒伪劣
烟草
制品
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
问题
座谈会
纪要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一)已于2023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23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到达前款第
(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那么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那么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分。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五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那么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那么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根底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局部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罚。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