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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疗
集中
处置
技术规范
天道酬勤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标准
第一章 总 那么
1.1 目的和原那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治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临时储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照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平安无害、废物减量的原那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临时储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平安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严峻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治理的特别要求。
1.2.2 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标精确定的“燃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关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燃烧污染操纵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燃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关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燃烧污染操纵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燃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燃烧污染操纵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活力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临时储存、运送不适用本标准,应恪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操纵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搜集和包装标准,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打算生育效劳、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标准性援用文件
以下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援用而构本钱标准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
GB18484 危险废物燃烧污染操纵标准
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操纵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4.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标准采纳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详细分类名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1.4.2 运送(Transportation)
指医疗废物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采纳专用车辆〔或特别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直截了当送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集中处置场所的过程。
1.4.3 临时储存( Temporary storage)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备内的过程。
1.4.4 交接(Hand over)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临时储存的医疗废物移交给废物运送者,并与运送者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上签字确认的过程。
1.4.5 周转箱〔桶〕〔Transfer container/barrel〕
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该容器用于医疗废物运送车运送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截了当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截了当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
1.4.6 包装袋(Packing bag)
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功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1.4.7 处置〔Disposal〕
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展平安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1.4.8 高温热处置技术〔High temperature disposal)
本标准是指高温燃烧、高温热解燃烧及其他类似的固体废物处置技术。
1.4.9 最终处置〔Final disposal〕
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将经无害化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及其剩余物进展平安填埋的过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临时储存
2.1 库房
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活力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临时储存库房,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2.1.1 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地基高度应确保设备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
2.1.2 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
2.1.3 应有紧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治理,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出,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平安措施;
2.1.4 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须进展防渗处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功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纳管道直截了当排入医疗卫活力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截了当排入外环境;
2.1.5 库房外宜设有供水龙头,以供临时储存库房的清洗用;
2.1.6 防止阳光直射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
2.1.7 库房内应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2.1.8 应按GB15562.2和卫生、环保部门制定的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要求,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临时储存库房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详细要求见附录A。
2.2 专用临时储存柜〔箱〕
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活力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临时储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临时储存柜〔箱〕,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2.2.1 医疗废物临时储存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并有防雨淋、防扬散措施,同时符合消防平安要求;
2.2.2 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盛放在周转箱内后,置于专用临时储存柜〔箱〕中。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平安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挪动,外部应按照GB15562.2和附录A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2.2.3 可用冷藏柜〔箱〕作为医疗废物专用临时储存柜〔箱〕;也可用金属或硬制塑料制造,具有一定的强度,防渗漏。
2.3 卫生要求
2.3.1 医疗废物临时储存库房每天应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冲洗,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活力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
2.3.2 医疗废物临时储存柜〔箱〕应每天消毒一次。
2.4 临时储存时间
2.4.1 应防止医疗废物在临时储存库房和专用临时储存柜〔箱〕中腐败散发恶臭,尽量做到日产日清。
2.4.2 确实不能做到日产日清,且当地最高气温高于25℃时,应将医疗废物低温临时储存,临时储存温度应低于20℃,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
2.5 治理制度
2.5.1 医疗卫活力构应制定医疗废物临时储存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应急处理措施。
2.5.2 医疗卫活力构的临时储存库房和医疗废物专用临时储存柜〔箱〕存放地,应当接受当地环保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三章 医疗废物的交接
3.1 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卫活力构是否按规定进展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不得翻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或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要求医疗卫活力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展包装的,运送人员有权回绝运送,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化学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卫活力构委托有运营资历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未获得相应许可的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不得接收化学性医疗废物。
3.2 医疗卫活力构交予处置的废物采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治理。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对医疗废物转移打算进展审批。转移打算批准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可采纳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在医疗卫活力构、处置单位及运送方式变化后,应对医疗废物转移打算进展重新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治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活力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格式见附录 B。
3.3 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纳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治理,一车一卡,由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治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
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处置厂接收人员确认该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精确后签收。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格式见附录 C。
3.4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的年报表,并于每年1月份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产生和处置情况年报表。
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格式见附录D,医疗废物产生、处置的年报表格式见附录E。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运送
4.1 运送车辆要求
4.1.1 医疗废物运送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车辆厢体应与驾驶室别离并密闭;厢体应到达气密性要求,内壁光滑平坦,易于清洗消毒;厢体材料防水、耐腐蚀;厢体底部防液体渗漏,并设清洗污水的排水搜集装置。
运送车辆应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
4.1.2 运送车辆应装备
(1) 本标准文本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3)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4) 运送道路图
(5) 通讯设备
(6)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其治理人员名单与号码
(7) 事故应急预案及联络单位和人员的名单、号码
(8) 搜集医疗废物的工具、消毒器具与药品
(9) 备用的医疗废物专用袋和利器盒
(10) 备用的人员防护用品
4.1.3 图形和文字标识
〔1〕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必须在车辆前部和后部、车厢两侧设置专用警示标识;
〔2〕运送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名称和运送车辆编号。
4.1.4 医疗废物运送车如需改作其他用处,应经完全消毒处置,并经环保部门同意,取消车辆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编号,按照公安交通治理规定重新办理车辆用处变更手续。
4.2 运送要求
4.2.1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总体医疗废物处置方案,装备足够数量的运送车辆和备用应急车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为每辆运送车指定负责人,对医疗废物运送过程负责。
4.2.2 运送频次:关于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活力构,处置单位必须每天派车内门搜集,做到日产日清;关于确实无法做到日产日清的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活力构,应按本标准2.4条第2款要求处理。
关于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活力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至少2天搜集一次医疗废物。
4.2.3 运送道路: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4.2.4 经包装的医疗废物应盛放于可重复使用的专用周转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