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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区县
开发区
项目
建设
管理办法
范文
区县开发区项目建设管理方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步伐,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标准开发区内项目建设过程,促进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开展,根据?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市加快省级开发区建设开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凡入驻经济开发区的投资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方法。
二、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区产业布局和开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不准进驻开发区。
三、投资项目严格按照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实行投资强度、容积率双指标控制。投资强度≥100万元/亩,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0.6。
四、投资项目需先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书面入区申请书、呈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身份证明、投资主体营业执照、资金来源及验资报告,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的同时,提交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项目投资建设进度方案承诺书?。
五、投资项目建设期原那么为1年,一般不得分期进行建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全面组织开工建设。如用地规模在200亩以上确需分期建设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前方可分期开工建设,并在用地协议内明确。
六、投资项目签定用地协议后,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严格按照用地协议约定及提报的?项目投资建设进度方案承诺书?等具体要求进行建设。严禁私自更改投资项目、改变土地用途、严禁私自转让协议用地。假设增加投资项目,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签订用地协议30日内,向开发区管委会缴纳每亩1万元土地费用用于青苗树木补偿、地上附着物处理、根底设施配套等。
七、投资项目签定用地协议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立项审批、土地、规划、建设、环评、安评、消防、工商、税务等手续〔必须在开发区所属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开发区管委会及时迁占,项目用地迁占工作完成后30日内,项目单位凭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办理相关手续后,施工队伍进驻现场组织施工。建设过程中每月25日前向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开展局〕上报当月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进度。对重大项目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专人包保,跟踪效劳,全程帮助解决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及达产后经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开发区企业项目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生产车间一般采用标准化厂房,其它建筑物造型设计应当简洁明快、富有现代气息,严禁低水平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严禁在开发区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搅拌混凝土,不得损坏道路、绿化带及其他供排水、排污等根底设施,也不得在本厂区内随意堆放原材料、废料、搭建板房等,共同维护好区内环境。
九、实行投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用地协议的约定,提报的?项目投资建设进度方案承诺书?等具体要求进行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投产并经开发区管委会综合验收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兑现优惠政策和优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优先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否那么,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不予办理征地手续。
十、投资项目达产后,企业要强管理、抓生产、创效益,依法积极纳税,确保完成用地协议中约定的税收任务。投产项目要严格执行实现税收须全部向开发区所属税务部门缴纳制度。
十一、实行投资项目建设分析评价和项目清理制度,对用地协议或以上条款执行不到位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签定用地协议后,迁占完成2个月未全面开工建设的或未完成缴纳每亩1万元土地费用的,由项目方支付下一年度给被占地群众补偿局部〔每亩2023元〕。
〔二〕签定用地协议后,迁占完成6个月未全面开工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照催促投资者尽快开工、征收土地闲置费〔每亩2023元〕处置。
〔三〕签定用地协议后,迁占完成1年未全面开工的,按照催促开工、征收土地闲置费〔每亩4000元〕或依法撤销用地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清理。
〔四〕项目全面开工超过1年,因投资者自身原因难以建成或开工后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1年,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撤销用地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投资方所投资的建筑物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扣减迁占费、村民占地补偿金、根底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后,开发区管委会予以收购或投资方自行撤除。
〔五〕对已按协议约定时间投产但因投资者自身减少投资规模〔达不到协议投资的60%〕或协议投资较大但后期工程难以如期实施导致局部建设用地闲置〔开发面积比例缺乏3/5〕的项目,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用地规划进行调整、压缩项目用地面积、分割土地、按实缴土地费用扣减迁占费、村民土地补偿金、根底设施配套费后收回土地或征收土地闲置费等方式进行清理。
〔六〕项目按协议约定时间投产实现税收后,第一年所缴税金开发区留成局部不够支付农民土地补偿金的,由企业补齐所差数额;第二年还不够支付的,按所差局部的两倍进行补缴;从第三年起仍不够支付的,按所差局部的两倍进行补缴,同时取消一切优惠政策,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项目方自负。
〔七〕对原签协议〔10月前〕的项目未到达协议要求的,取消原签协议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每亩缴纳1万元土地费用〔青苗树木补偿、地上附着物处理、根底设施配套费〕,土地征用时征地费由投资方自理的政策。
十二、本方法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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