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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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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事业单位 房产 出租 管理 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为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产出租范围 本意见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办公前提下将本单位占用或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 二房产出租原那么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价高者得。 三房产出租审批 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均需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房产租赁期限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租赁期限原那么上不超过2年。 各单位出租房产应提交以下审批材料: (一)房产出租申请及拟出租房产审批表(附件); (二)房产权属证明及招租相关资料; (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议或会议纪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四房产招租内容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需持审批单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租。 (二)各房产出租单位确定出租房产公开招租底价,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公开招租底价。 (三)房产出租单位对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在本房产所在地及地方媒体发布招租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征得意向承租人少于2人,不具备竞价条件的,可按招租底价实行协议出租。 (五)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由房产出租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可降低原租赁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但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招租底价的2023%。 (六)公开招租结束后,房产出租单位应及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式4份,除双方各留一份外,报区监察局和区国资办备案。 五房产出租收入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房产出租登记台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时收缴房租。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依法缴纳税金,将纳税后的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区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房产出租评估费及媒体公告费由房产出租单位承担,区财政从上缴的房租收入中予以核拨。 六房产出租监督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房产出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房产招租,租金收缴,档案管理,欠费二次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责成专人负责,确保国有资产平安。 区国资办负责房屋出租及租金收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采购中心指导并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租具体实施,确保招租工作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房产招租过程中相关费用的预算安排及审核拨付。 区监察局审计局对房产出租全程监督,查处和纠正各单位违反房屋公开招租意见及在房屋公开招租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七其他 各房产出租单位对拟出租房产需在招租前两个月到国资办履行审批手续。 对已出租未到期的房产,原那么上执行原合同至租期届满,到期后如该房产继续出租,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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