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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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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消费费提取和使用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平安消费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平安消费费用治理,保障企业平安消费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平安消费工作的决定(国发[2022]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消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截了当从事煤炭消费、非煤矿山开采、建立工程施工、危险品消费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消费、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消费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消费费用(以下简称平安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本钱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良企业或工程平安消费条件的资金。
平安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标准使用〞的原那么进展治理。
第四条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消费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消费、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转、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立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立。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物资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消费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物资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物资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物资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消费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消费。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消费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消费、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平安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消费企业按照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平安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平安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按照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平安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方法下发之日往常已经施行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档次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平安费用按地质勘查工程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立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按照。各建立工程类别平安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讯工程为1.5%。
建立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平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治理。国家对根本建立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平安费用按比例直截了当支付分包单位并监视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消费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按照,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局部,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按照,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一般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别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按照,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局部,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局部,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局部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按照,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局部,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局部,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消费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按照,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局部,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局部,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局部,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消费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按照,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消费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局部,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消费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局部,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按照,在竞标时,列为标外治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消费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局部,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局部和元器件研制、消费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局部,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局部,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消费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局部,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平安费用结余分别到达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平安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3]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按照平安消费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平安费用提取标准。
本方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平安费用提取使用方法的,其提取标准假设低于本方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方法进展调整;假设高于本方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缺乏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按照,按月计提平安费用。
混业运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那么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按照,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平安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那么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按照,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平安费用。
第三章平安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消费企业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施行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备、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平安消费改造和严峻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施行煤矿机械化改造,施行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