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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
2023
XX
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责任
XX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政府及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催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催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根底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催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催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催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催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催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催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核发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九)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催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开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将安全生产根底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根本建设项目方案,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开展方案,并催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臵条件之一,催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五)催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依法实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臵条件;
(三)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技改)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五)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六)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四)催促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催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开展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负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合主管部门指导、催促其他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催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催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置凭证和准购证,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