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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粉尘涉爆企业自查自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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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粉尘 企业 自查
粉尘涉爆企业自查自改表 粉尘涉爆企业自查自改表 企业名称〔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事项 自查内容 自查依据指引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23〕5.1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5.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安监总管四〔2023〕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缺乏。 2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2.1 不同种类可燃性粉尘、或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禁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23〕8.1.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它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安监总管四〔2023〕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2 干式除尘系统应标准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23〕7.1.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安监总管四〔2023〕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3.干式除尘系统未标准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3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23〕8.1.7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安监总管四〔2023〕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2.4 严禁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严禁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23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23〕137号〕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23〕8.3.2 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 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10. 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安监总管四〔2023〕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2.5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标准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23〕8.4.6 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安监总管四〔2023〕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标准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 防火防爆情况 ★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23〕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476.1、GB/T 3836.15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安监总管四〔2023〕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2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标准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23〕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别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安监总管四〔2023〕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标准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3.3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23〕6.4.5 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安监总管四〔2023〕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标准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4 粉尘清扫情况 ★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标准清扫,铝镁等遇湿自然粉尘收集、贮存应落实防水防潮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23〕6.1.3 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 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洁制度。 9.4 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标准清扫。 9.5 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安监总管四〔2023〕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标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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