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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办法
XX
省道
交通事故
处理
行方法XX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
XX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方法
市政府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管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罚交通肇事者,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因违反交通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
车辆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照本方法裁定处理。
第三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对现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行政
拘留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交通事故,参照本方法和国际惯例处理。
对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及外交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参加
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安分(县)局(以下统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分清责任,依法论处。
第二章现场保护和勘查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移动时,须标明原位置),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附近值勤的交通民警(以下
简称民警)报告,听候处理。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事故地点,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并尽
快恢复交通。
一切行经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和行人,必须听从民警指挥,不得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需要,有权检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提取
物证。对肇事逃逸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迅速追缉。
在追缉肇事逃逸者或抢救危重伤者的紧急情况下,民警可以借用单位或个人的交通和通讯工
具。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有权对肇事车辆、死者尸体、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必要时,可
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医院应积极抢救交通事故受伤者,对危重伤者应先抢救治疗,后办手续,并向公
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所需要的医疗检查材料和诊断证明。
殡葬部门或有条件的医院,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求暂存的交通事故死者的尸体,应接纳代存。死者生前在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和死亡后尸体存放的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或公安
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一方交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协助追缴。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死者的尸体,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完毕后,确无复查必要的,由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按指定的期限火化。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火化的,由医院、殡葬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本市有关规定代为火化。逾期期间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
单位自理。
第十三条公民遇到交通事故现场,均有协助报案、保护现场、救护伤者以及向公安交通管
理机关和值勤民警提供证言,检举或协助追缉肇事逃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扣留人质或扣
押物证、车辆等。
第三章责任裁定
第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就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讯问做出准确的记录,根据确认
的事实和本章的规定,裁定各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六条交通事故责任,按以下原那么裁定:
(一)完全因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以下简称交通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违章一
方为全部责任,另一方为无责任。
(二)因双方当事人交通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情节严重或比较严重的一方为大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违章情节较轻或轻微的一方为次要责任或小部责任;双方当事人违章情节根本
相等的,为同等责任。
(三)因三方以上当事人交通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情节较重的一方为大部责任或主要
责任,其他各方根据各自违章情节的轻重,分别为次要责任、小部责任。
凡肇事后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或消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裁定其为全部责
任。
第四章处分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视其交通事故责任大小,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指使、迫使他人交通违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对指使、迫使者给予处分。第十九条凡交通违章或指使、迫使他人交通违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凡非法扣留人质、扣押物证车辆、打人毁物、寻衅滋事、扰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拒绝或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肇事后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嫁祸他人的,一律撤消驾驶执照,
并依法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交通肇事后能主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时查清事故情况,积极抢救伤亡人
员,努力减少损失的,可依法从轻处分。
第五章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交通事故当事人伤、残、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经济赔偿
责任,几方当事人均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仅由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经济赔偿责任。非
机动车、行人成心制造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交通事故伤、残、死者经济赔偿费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等必需的费用,以医院收据
为准。
(二)护理费:支付护理人员的工资,根据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本市一个一类产业(第
一种)五级(正)工人的标准工资。
(三)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同行业职工
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无收入的,按本市平均生活标准计算。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市平均生活标准计算;伤势较重的可适当提高。
(五)营养费。根据实际情况或医嘱酌情计算。
(六)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以合法的报销凭证为准。
(七)残者的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视残疾程度按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项费用总和的不同比例计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按上述费用总和的20230%计算;丧失大部劳动能力的,按上述费用总和的80%计算;丧失局部劳动能力的,按上述费用总和
的20%
至60%计算。此项费用自残者定残之月起算,不满25岁的,按相当于25年计算;25岁以
上的,按相当于20年计算;超过55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少算1年,超过70岁的,按3
至5年计算。
(八)残疾用具费:制作假肢、代步车、拐杖等项费用,按医院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
意购置的用具所需费用计算。
(九)死者家属的生活补助费。死者生前有固定收入的,按相当于死者生前2023年的标准工资计算,但最低不得少于一个一类产业(第一种)五级(正)工人2023年的标准工资。死者生前无固定收入的,按略高于同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死者在60岁以上的,按相当
于本市一个
一类产业(第一种)二级(正)工人的2023年标准工资计算。死者生前无收入的,按相当于本市一个人15年的平均生活费计算,但不满16岁或60岁以上的,按相当于12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死者生前有供养人口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局部最高不得超
过一个一类
产业(第一种)五级(正)工人2023年标准工资的四分之一。
(十)丧葬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伤者的经济赔偿费包括:
(一)医疗费。
(二)护理费。
(三)交通费。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五)营养费。
(六)误工费。
第二十六条交通事故残者的经济赔偿费包括:
(一)残疾程度未确定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误工费。
(二)定残后的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三)残疾用具费。
第二十七条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经济赔偿费包括:
(一)死者生前经抢救医疗的,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
(二)死者家属的生活补助费。
(三)丧葬费。
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伤、残者医疗、住院、转院和使用护理人员,须凭医院证明确定;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使用护理人员的或伤愈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其费用自理。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残者的残疾程度,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第三十条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的伤、残、死者的直系亲属或代理人,最多不得超过3人。伤、残、死者的直系亲属或代理人在参加抢救治疗和事故处理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依照本方法有关规定计算赔偿。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车辆等财物和建筑物、道路设施损坏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并适当补偿;不能修复
的,折价赔偿。
(二)牲畜伤、残的,由责任方负责治疗,并适当补偿;伤、残后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折价赔偿;但属违反规定,未栓系或在公路上散放的牲畜、家畜、家禽,不予赔偿。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当事人依照本章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费的数额,按交通
事故责任的大小确定:
(一)全部责任的,承担20230%;
(二)大部责任的,承担80%至90%;
(三)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70%;
(四)同等责任的,承担50%;
(五)次要责任的,承担30%至40%;
(六)小部责任的,承担2023%至2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时的经济赔偿费,可按
全部赔偿费的2023%确定。
第三十三条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费,应在结案时一次结清。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工作单位或受雇于私人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应由其所在单位或
雇用者先行赔付,再由单位或雇用者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或追偿。
第三十四条交通事故责任裁定前,抢救伤者、清理现场所需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公安交
通管理机关可指定当事人一方先行垫付,待责任裁定后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
第三十五条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未查获之前,伤、残者的医疗费和死者的丧葬费等,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查获后再予以追偿。伤、残、死者及其直系亲属无工作单位又无
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的,由其亲属依照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第三十六条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遇有特殊情况本方法没有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
召集各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那么协商解决。
第六章结案
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