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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镇居住区绿化规划与管理经验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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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镇 居住区 绿化 规划 管理经验 大全
城镇居住区绿化规划与管理经验[大全] 关键词城镇居住区;绿化规划;管理 居住区绿化是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中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环节。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居住区绿化、美化的要求及欣赏水平也越来越高。因此,城镇居住区绿化应从其绿化的作用出发,遵循绿化规划原那么,使居住环境适应现代建筑,满足功能需求。 1居住小区绿化的规划原那么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为居民创造一个方便、舒适、文明良好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人们生活的根本要求。二是居住小区的绿地规划设计和整个城市绿化建设结合起来,和小区总体规划结构、住宅设施、公共建筑三合一布局,形成丰富多彩的空间。三是采用自然、活泼的布局手法多样化的设计和树种配置,设计要有新意和特色[1]。 2居住小区绿化的布置手法 在居住区绿化布置时,力求能表达当地特色,充分利用绿化空间,根据因地、因时、因材制宜的原那么,创造绿化空间的景变、形变、色度和意境上的诗情画意,力求符合功能上的综合性、生态上的科学性、配置上的艺术性、经济上的合理性、风格上的地方性等要求。 2.1组团绿地的布置 居住区较集中成片的绿地,主要是公共花园、小游园、中心绿地等。布置手法应多样化,以植物为主要题材,创造各种意境。小游园及中心绿地等应根据地面面积的大小,布置设计成开放、半开放或封闭形,外缘采用规那么式,种植手法采用自然式,以使活动空间自然、灵活适用。为了创造出安静虚实上下错落的比照空间,布置时以封闭式配以几何图案的手法为主,辅以被植物、草坪、造型修剪和雅形树与石景[2]。 2.2道路及空间绿化 2.2.1道路。居住小区中心的干道两侧考虑到车流和噪音灰尘等污染因素,一般采用带状绿化,种植3~4行桧柏、国槐或垂柳及绿篱、花灌木等,起隔音防尘作用,又起到美化小区环境的作用。小区的道路绿化一般以亚乔及灌木为主,不至遮挡居室的采光。 2.2.2宅间。充分利用阳台、屋顶、围墙等进行垂直绿化,形成多层次绿化空间。如选用藤本月季、蔷薇爬山虎等品种,除了栽植植物外,也可增加山石、水池、石桌凳等,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又满足居民休息娱乐的需要。 2.2.3其他。为了便于维护花木和渲染环境,高大的假山不适宜碓砌在开敞的居住区绿地,这些绿地以布置精巧的亭子、绿廊或点缀石景、雕塑等为宜,也可以布置花坛。绿地内的硬质铺装和园林设施地应低于地外表积的30%。可在园路、广场附近及林荫下设置坐凳,以供群众休息,同时绿地边缘的围栏要低矮通透,富有运动感[3]。 3居住区绿化的植物选择 3.1选用生长健壮便于管理的乡土树种 由于建筑环境的因素,居住区绿地的土质都比拟差,因而在保证改进土壤、实施客土栽植的前提下,绿化材料应选择耐瘠薄、生长健壮、少病虫害、管理粗放的乡土树种,如垂柳、国槐、皂角、京桃等。 3.2选用冠幅大、枝叶茂密的落叶阔叶树 夏季天气炎热,阔叶树种的冠幅较大,枝叶繁茂,可使绿地有较大的遮荫面积,又能吸附尘土和减少噪音,而且这些树木冬季落叶后不会遮挡阳光,有利于通风采光。 3.3选用耐阴树种与开花灌木、常绿树与攀援植物搭配 居住区绿地处于房屋建筑包围之中,阴暗局部占绿地的较大面积,只有选择耐阴树种,才能使其生长良好,发挥出树木的绿化效果[4]。如连翘、丁香、锦带花等观花灌木,假设修剪和养护管理合理,春、夏、秋3季均可开花。 3.4大力开展草坪与地被植物 草坪与地被植物需要进行适期养护与修剪,草坪材料宜选用耐践踏、对杂草竞争力大的品种,利用草坪和地被植物是解决居住区绿地内杂草丛生的最好方法。 4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 一是加强居住区绿地的植物保护工作,病虫害防治工作从5月下旬开始就要定期进行。二是定期给植物施肥、修剪等,做好日常的植物养护管理工作。三是做好宣传工作,强化保护绿地、保护花草树木的全民意识,防止人为损坏绿地的现象发生。 居住区绿化是城市普遍绿化的根底,没有丰富多彩、功能齐全的居住区绿地,城市的普遍绿化就没有根基。因此,大力开发居住区绿地建设,应成为城市普遍绿化的重点。 5参考文献 [1]高建民,阿拉坦其其格,邢丽萍,等.地被植物及其在园林绿化中的生态应用[j].华北农学报,2022,19〔f12〕:171-174. [2]吴志明,徐杰元,步红风.居住区园林绿化设计与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23〔14〕:266-267. [3]裴美,惠熙文.浅析居住区的绿化规划设计[j].现代园艺,2023〔7x〕:121. [4]甄彦欣,王鲜英.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初探[j].华北农学报,2022,19〔f12〕:168-170. 第二篇:规划-标准-XX省城镇绿化条例XX省城镇绿化条例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XX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那么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XX省城镇绿化条例已由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2023年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5日XX省城镇绿化条例 〔2023年1月5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开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方案,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那么,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立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催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那么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根底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开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以下标准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工程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工程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平安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绿地建设按照以下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那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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