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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审
实施
条例
审计法施行条例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条例(全文)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23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材料和资产,监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治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以下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治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运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治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视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展审计监视。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工程目的等方面的规定进展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分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视的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受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照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打算;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要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历制度,详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依照工作需要,能够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阻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查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峻违法、渎职受四处分,不适宜接着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缘故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详细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截了当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展审计监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获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工程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展审计监视。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展审计监视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打算,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治理体制,拨付和治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治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根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咨询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治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展审计监视。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操纵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展审计监视。
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立工程,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立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工程建立、运营实际操纵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立工程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依法进展审计监视;对前款规定的建立工程进展审计时,能够对直截了当有关的、施工、供货等单位获得建立工程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展调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开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方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工程,包括: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工程;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工程;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工程;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治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工程;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能够按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治理或者国有资产治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点、部门、单位进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依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依照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立工程,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展审计监视。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展审计监视。
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视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视。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视对象的单位,能够依照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能够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视。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展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展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觉察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背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那么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查责任。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展审计监视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材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好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打算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背国家规定获得的资产,包括: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条例(全文)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23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材料和资产,监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治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以下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治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运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治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视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展审计监视。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工程目的等方面的规定进展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分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视的单位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