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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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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规范 公证 法律服务 秩序 制止 不正当竞争 思考
标准公证法律效劳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的思考 标准公证法律效劳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的思考 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公证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实现社会所期望的诚信,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防止非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效率,从而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步入信用经济的轨道。我国公证工作重建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开展,公证人员素质逐步提高,业务稳步增长,效劳领域不断拓宽,公证的职能优势日益凸显,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预防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证队伍已经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力量。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公证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公证法律效劳秩序,损害了行业整体利益。标准公证法律效劳秩序,增强公证工作的公信力,是加强公证工作建设的长期任务。要把这项工作做好,既需要外部的动力,更需要内部的努力,本文试图就如何标准公证法律效劳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作一些思考,以抛砖引玉。 一、公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是指公证处或公证人员为了使自己在与他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而采取的违反规定、职业道德并有损公证行业全体利益、扰乱公证行业法律效劳秩序的行为。目前公证处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第一,在证源的取得手段上,往往采用支付“回扣〞“联络费〞或隐性支付“介绍费〞或给予其他好处的方式来承揽业务; 第二,为了吸引业务,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打价格战;而一旦通过不正当手段垄断业务工程后,又随意抬高价格; 第三,在宣传上抬高自己诋毁别人;甚至一个公证处内部人员之间也各自为伍,占领一方天地,不允许其他公证员涉足; 第四,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第五,在办证程序上随便简化,公证书不按照要素式的要求来出等等。 各国,无不把公证制度的信誉、公正、合法放在首位。尽管各国的公证制度有所不同,但不允许公证机构间自由竞争这点是一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事业最大的损害就是使公证的公信力下降。 二、公证行业引起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1、现有公证制度设计中公证处与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层级对应设置,这是产生公证业务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 2、立法相对滞后、没有法定证源 我们在从事公证工作中,所依据的是二十年前方案经济体制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暂行条例自发布距今已23年,它的许多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开展需要,原有制度框架与管理模式也与现实脱节。因对公证制度的某些问题研究得还不够深透,认识还不完全统一,导致了公证法迟迟不能出台。而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是自愿公证制度,而不是法定公证制度,公证暂行条例里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事件必须公证,公证被推向市场后,失去了国家财政的支持。而公证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因人们的公证法律意识又普遍冷淡。法定公证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某些民商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否那么法律行为不成立。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了诸如家庭、婚姻、财产、抵押贷款类合同等等很多法律行为必须经公证前方为有效的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占所有公证业务的40%~60%。这种制度,不仅确立了公证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预防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也根本解决了公证员的生活保障。而在我国,目前没有公证法典,现行的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公证的法律地位、公证法定业务。据统计,我国民事实体法律关于公证的条文仅占0.47%,在世界各国比例最低。 公证机构缺乏法定的业务领域,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已经严重限制了公证业的开展与对公正的保障。由于没有法定证源,僧多粥少,有些公证员便使用种种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当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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