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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布努
瑶民
及其
和谐社区
秩序
构筑
天道酬勤
布努瑶民间法及其和谐社区秩序的构筑
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布努瑶村寨——加文村——的田野调查,描述、探究布努瑶民间法的表现形式、调解方式及在社区秩序构筑中的和谐运作。文章认为民间法作为一种与村民生活十分贴近的“准法标准〞在乡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基层社会稳定与繁荣的润滑剂,延续着国家权力对社区的控制。因此,重视来自民间法在农村社区稳定和法治建设中的建构力量,对构筑平安新农村的法治秩序无疑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布努瑶 民间法 秩序构筑 和谐运作
作者覃主元,女,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地址:南宁市,530006。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极为关注国家法之外的诸如习惯法、民间法的研究。而1996年法学论著法治及其外乡资源参见苏力:法治及其外乡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的面世,更加引起了学术界关于中国究竟应当走什么样的法制道路,如何看待传统,如何对待外乡的非正式规那么等问题的剧烈争论和论辩,至今这种论辩仍在继续。论辩中有一种观点把传统文化视为现代法治的障碍,放在了法制建设的对立面,并把法制秩序视为一种可以通过理性建构设计的秩序,通过模仿和外来的强制力可以真正实现法制秩序的建构,不必借助于传统。〔注:参见汪太贤:论中国法治的人文根底重构,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陈剩勇:中国法治建设的法文化障碍,浙江学刊2002年第1期。〕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法或法律被认为是“国家的独占物〞,非特定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公布和实施的规那么不能称为“法〞。迄今,仍有一些观点质疑“民间法〞、“习惯法〞等概念的科学性。
民间法在“以法治国〞的建设中没有受到重视,民间法被正统法理学视为“落后的〞、“非理性的〞另类规那么,被排斥于法治建设的资源之外。尤其是在农村法治建设的设计中,民间法的社会控制机制不受重视。民间法作为一种源于外乡的“准法标准〞没有纳入法制建构体系,而被视为与法制建设和国家法相对立的另类标准和法治开展的障碍。
在以国家成文法为主流的现代法制社会,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覆盖面非常广泛,即便是偏远的农村也要毫无例外地受国家法的调控和标准。从理论上和逻辑上讲,似乎民间法应被国家法所取代。然而,事实又是如何呢?在广阔少数民族村寨近20年来的巨大转型与变迁中,乡村社会仍然表现出较强的传统性,社会呈现出强烈的“二元结构特征〞和各种新旧社会因素交杂的多层面的运动态势。时至今日,民间法在少数民族村寨大量存在,根深蒂固,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少数民族村寨交汇存在,交融并蓄。在少数民族村寨没有出现单纯以国家法或民间法为标准渊源的村寨标准体系,而是表现出一种“混合法〞的标准体系,在中国社会里“法制的运行历来都存在国家统一法制和民间法制两条并行而居的道路〞。〔注:参见王学晖:双向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对话和思考,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国家法的渗透并不意味着村寨中的民间法被完全替代,相反,民间法作为一种与村民生活十分贴近的准法标准和“地方性知识〞在乡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持了社区的和谐运转与稳定。
这一社会现实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笔者2004年8月、2022年5月期间对都安瑶族自治县下坳乡加文村就此问题的田野调查中得到更充分的印证。因此,笔者试以加文村田野调查为例,力图揭示作为一种特殊标准种类的民间法在少数民族村寨的和谐运作与实际效能。
都安瑶族自治县是全国布努瑶人口聚居最多的瑶族自治县,素有“千山万弄〞、“石头王国〞之称,县内峰丛洼地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81.66%。加文村是下坳乡管辖的20个行政村之一,位于下坳乡南面崇山叠岭、石山丛错的大石山区,最低海拔684.7米。全村19个村民小组就落处于四周环绕着群山的大石深山中,分散居住在54个自然屯场。加文村距都安县城40公里,距下坳乡政府15公里,是下坳乡中4个离210国道最近的行政村之一。2004年全村共有400户1525人,其中布努瑶363户1358人,占全村总人口的89.05%,是一个典型的布努瑶少数民族聚居区。与全县、乡所面临的根本困境一样,加文村可供利用和开发的资源少。全村幅员面积24,300亩,旱地耕地面积1244亩,林地面积5533亩,经济作物面积540亩。人均耕地面积0.75亩,人均平台地0.32亩,全村无园地和水面面积,以种植玉米为主,耕地大局部是石缝地,零星分散,缺土缺水,易涝易旱,粮食产量低而不稳。
随着都安瑶族自治县扶贫攻坚战略的实施,加文村根底设施的建设在近10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全村已有3个自然村落通机动车路,二级路可通到加文村村委会。加文村18个村民小组2002年通了电,截至2022年5月,全村最后一个村民小组也通了电。全村有程控15部,电视机120台。1997年以来,陆续建有家庭水柜106个,6360立方米,可获得平安水源用户已占全村总户数的 28.88%。近10年来,最后47户茅草房改造工程已于2004年根本改造完毕。
1958年中山大学杨成志教授曾到加文村进行瑶族社会历史调查。近半个世纪后,当我们再次来到加文村时,虽然这里的土地依旧贫瘠,这里的村民还很贫困,但随着新中国建立后50多年的社会变迁,尤其是近10年的深刻变化,加文村的社会治安状况不断好转,这里民风纯朴,村民关系和谐,社区秩序井然有序。与其周边其他少数民族村寨时有赌博、偷盗、打架斗殴、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屡有发生的情况相比,加文村却相对保持了一方净土,用当地干部和村民的话来说“加文村人老实,不闹事〞。加文村是下坳乡20个村中民间纠纷最少,社会治安最好的村,虽有矛盾纠纷,但却是个极少法律诉讼和无恶性治安案件发生的村寨,近10年来该村民事纠纷的解决仅有一起是通过下坳乡司法所、法律效劳所调解解决。〔注:笔者曾到下坳乡司法所、法律效劳所调查,近10年来,加文村仅有弄甲村民小组两户蒙姓村民的生产性纠纷是通过下坳乡司法所、法律效劳所来协调解决的。〕村民们生活在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气氛里,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在加文村存在着多元权威和多种民间标准,这些多元法律到达了协调平衡,保证了加文村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可以说加文村的社区控制,彰显了非正式制度标准下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教育,自我调适,自我裁决的功能。
二、民间法的表现形式
长期以来,在布努瑶社会中,各种禁忌、习惯、惯例、习惯法在标准村民们的行为和活动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布努瑶民间法的内容中,包含着很多法的最初形式,比方禁忌、风俗、习惯等。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在“习惯〞、“民风〞、“常规〞和法律之间可以谱成一个连续体,“‘习惯’是个日用而不知的沿袭的规那么,到‘民风’时,便具有标准的性质〞,“一旦变成‘风俗’,便有相当明确的标准〞。〔注:参见[英]马林诺夫斯基著、原江译: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加文村现存的民间法内容的多样性那么是一个从禁忌、风俗、信仰、习惯、习惯法的共生、交融体。以民间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为标准,加文村的民间法可分为禁忌、习惯法、村规民约三种类型。
1.禁忌。所谓禁忌就是一种禁止性的标准,“是关于社会行为、信仰活动的某种约束来限制观念和做法的总称〞。〔注:参见乌丙安:中国民俗学,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页。〕它限制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和行为范围,并依靠世俗权威或人们内心确信的超自然力的报复性惩罚来维持和保证遵守。禁忌在其产生之时,就扮演着法的角色,具有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是人类最古老的无形法律。在加文村,各种禁忌规那么对布努瑶村民的生产、生活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影响。布努瑶的禁忌习俗名目繁多,对日常生活影响最多最显著的禁忌主要是生活禁忌、社会交往禁忌和宗教禁忌,具体内容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