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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盐政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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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
思考
盐政执法案件办理技能思考
一、盐业违法案件案源
在讲解盐政执法案件办理技能之前,先谈一下盐业违法案件的来源。从实践中看,盐业违法案件的来源主要从三方面途径获得。
1、通过执法检查获得。这类案件主要是执法人员在对制盐企业、用盐单位、批发企业、代理批发企业、零售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盐业违法案件(这就提醒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和执法中注意发现案中案、连环案)。这类案件主要包括:
(1)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擅自生产、加工食盐的;
(2)擅自运销(销售、购进)食用盐;
(3)擅自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和废液制盐;
(4)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
(5)碘盐的批发企业批发不合格碘盐;
(6)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
(7)在缺碘地区的食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
(8)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9)食盐零售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和个人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食盐;
(2023)擅自购进一般工业用盐;
(11)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12)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产销盐产品等,上述违法行为之间有交叉和重叠的局部,这就需要大家在执法中根据具体的案情分析违法行为作出最有利于执法的定性,这种定性不宜杂乱,要求准确,以便适用有关行政法规中的具体条款。
2、通过举报检查获得案件。这类案件是通过有关人员的举报而查获的盐业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1)上述制盐企业、用盐单位、批发企业、代理批发企业、零售单位的违法行为被举报而查获的案件;
(2)得到举报在运盐途中查获的案件,应当注意,这类案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写明“举报查获〞而不能写“路检查获〞。这类案件主要为无食盐准运证擅自运输(包括托运和承运)食盐的违法行为、无发盐凭证运输一般工业用盐或以两碱工业盐名义运输食盐的违法行为。
3、交办和移送获得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被上级或其它机关发现后,依照法定程序移送本机关,这类案件主要包括:
(1)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交办查处案件;
(2)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管辖案件;
(3)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案件;
(4)异地同级盐业主管机构移送案件;
(5)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确定由盐业主管机构处理案件。
二、盐政执法检查
盐政执法检查是盐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项根本技能。
1、盐政执法检查的前提条件。开展盐政执法检查活动不是拿个本本、牌牌谁都可以干的,盐政执法检查是盐业主管机构的行政行为,而不是盐政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盐政执法人员经授权对外代表盐业主管机构执行职务,因此,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
(1)经考核符合行政执法资格,取得XX省行政执法证;
(2)经盐业主管机构命令或安排;
(3)盐政直接领导提出的对单项执法检查活动的具体要求;
(4)紧急情况下,应当及时向上一级盐政负责人报告,接受指示,获取授权追认。
2、盐政执法检查的首长负责制。盐政执法的性质是首长负责制,服从命令、遵守纪律是持证人员的天职。首长负责制的特点是:
(1)盐业主管机构实行层级负责制,盐业主管机构对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一般情况下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不得越级指挥;
(2)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具体活动中只对上一级直接首长负责,不受多头领导;
(3)首长在盐政执法检查中行使指挥和命令、决定权,盐业主管机构盐政执法具体组织对本机构首长负责,对盐政执法检查活动予以思考、筹划和建议,经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机构首长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用对具体盐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指挥和协调权;
(4)盐政执法人员在具体盐政执法检查活动中,对上一级首长的命令和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但必须执行。
3、盐政执法检查的告知。执法检查身份告知、权利告知是执法人员懂不懂得起咋个执法的根本标志,这是个说起容易、做起来湖涂的问题。在执法检查阶段告知主要是:
(1)执法人员身份告知,出示XX省行政执法证,并在笔录中记载;
(2)当事人应有权利的告知,一方面是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另一方面是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也应当在笔录中记载。不要怕麻烦,要养成书面记录告知的习惯。
(3)必要时,向当事人发出调查通知书,约定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
4、盐政执法检查范围。盐业主管机构的盐政执法人员根据XX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盐政检查。盐政执法检查要在职权内行使,不要超出涉盐范围,把握范围是:
(1)调查询问,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证人询问涉案事实;
(2)检查涉盐物品,检查盐业违法行为的涉案盐产品、运盐工具、包装物品、涉盐生产加工设施。
(3)提取涉案证据,提取涉案违法有关的票据、包装和盐产品抽样等书证、物证,现场制作必要的音像资料;
(4)盐政执法检查,受地域和级别管辖规定限制;
(5)盐政执法职权范围,一方面调查、检查不是搜查,确需搜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进行,另一方面盐业主管机构无权查处而该由其它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或告诉;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盐业和其它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按“谁先检查谁处理〞的原那么办理。
5、盐业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盐政执法面临执法区域广、专业执法人员少的问题,要多快好省地搞好执法,依靠群众收集线索,确是重要的一环。举报处理要做到:
(1)培养线人,针对本辖区私盐流销的具体情况,联系一定数量的产、运、购、销有关环节的单线联系的秘密线人或“耳朵〞,把握市场私盐流通信息,有效地监控市场根本面;
(2)公布举报 ,内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举报有功颁奖,对举报线索,一经查获私盐结果,都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给予奖励,严格兑现;
(4)严守举报秘密,涉及的举报人、单位,必须长期保密,不得泄漏;
(5)运盐工具举报检查中,对举报涉嫌违法运输盐产品的,应当对涉嫌违法运盐工具进行检查,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暂扣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三、盐业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我们在查获得盐业违法行为并立案后,下一步要做的就是收集一切能证明盐业违法行为成立或不成立的证据,以便对盐业违法行为作出准确的定性。所谓证据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或不存在,盐业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不合法,以及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开展、变更、消灭的全部或局部客观事实。
1、证据的重要性。与证据紧密相关的是举证责任,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当事人有如实接受调查的义务,对盐业违法行为应当由盐业主管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明,而不是凭执法人员个人“沙罐〞材料主观臆定,因此必须收集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成立,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违法行为就得不到确认和受到处分,所以证据是贯穿整个盐政执法的根底,对一切盐业违法行为确实认、处分,都是建立在证据根底上的。收集证据的能力,可以充分表达盐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
2、取证对象。就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谁取证,才能符合法定要求。根据盐业行政执法方法有关规定,盐政执法人员应该向知道或与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取证。在取证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对未成年人所取的证据,不能作为主证据,它必须在有其它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才发生证明效力;
(2)对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时,所取的证据不能使用;
(3)对单位取证,有权代表单位的是单位负责人、可对外的供销机构、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实体。须注意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别,如某化工厂的驾驶员运回厂的两碱工业用盐,在途中转卖食盐的行为是个人违法,某食品加工厂从私盐贩子处购进食盐的行为,是单位违法。
3、证明对象。具体指盐业主管机构在单方面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时需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一切事实。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象的种类主要有:
(1)在执法中,需要确认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这类证据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暂扣违法物品通知书、发票等复制证据、照片资料等;
(2)在盐政执法中,盐业主管机构本身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如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听取处分事实理由权、复议权、诉讼权的告知都应有书面记录用来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
(3)在执法中,对所确认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标准性文件是合法的;
(4)实施行政处分所适用的法条正确、准确。
4、证据种类。在谈完证明对象后,再分析一下证据的种类。盐业行政执法的证据分为以下七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所记录或表示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局部或全部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执法中的一切执法文件、有关笔录均属书证;
(2)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形态、特征、质量、规格等来肯定或否认案件事实的物品,如执法中查获的盐产品、包装物;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照相或录音磁带等所反映出的图像、相片、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和其它信息保存手段记录下来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当事人的陈述,是指违法当事人在被询问中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盐业主管机构亲笔书写的表达和成认,但并非当事人陈述的所有内容,都可当作证据使用,只有那些被其它证据证明属实的陈述才能作为证据;
(5)证人证言,是指直接或间接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的证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对案件查处有意义的事实的陈述,证人必定为自然人,不能法人;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利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分析、鉴别和判断,在执法中,对盐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就属于此类证据;
(7)检查笔录,指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拍照、绘图时所作的记录,在盐政执法中,可以将当事人对现场情况的说明在现场笔录中简要记载。
5、取证的程序合法性。在分析了证据的种类之后,下一步要分析的就是对上述这些证据要如何取得才算合法。取证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取证在程序上的合法,如果取证违反法定程序,那么证据就不合法,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取证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取证的方式合法、途径合法、时间阶段合法。例如,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也就是说,如果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少于两人或未出示证件,那么所取的证据就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又如取证是通过刑讯逼供、引诱、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证据,也是属于方式和途径不合法。再如行政机关如果是在作行政处分后,才进行取证的,就属于取证的时间阶段不合法,因为行政机关不应该在没有弄清事实或者没有依法取得证据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一种例外,就对有瑕疵的证据可以复取。在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中,注意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出为定案的依据。
6、证据的构成要素。介绍了以上情况,是不是取证在程序上合法后,所取得的证据的算合法呢。答案是否认的,这是因为取证在程序上合法后,证据本身还必须具备必须的构成要素。确凿的证据应当表达三方面的要素:
(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情况的反映,而不是任何假定或臆想。它不依赖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也不以盐政执法人员的意志而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