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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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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村公路 建设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新编
XX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XX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开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方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方案管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建设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 质量〞的原那么。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 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本钱,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市公路局在市交通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平安、资金使用等;负责目标考核; 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响建设信息。 市交委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 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其质量监督部门或专门小组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应签订目标责任书,按 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二章工程设计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那么, 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技术指标。 第十条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通乡油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道工程设计文件可简化,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二级以上公路或大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工程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三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 员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市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县道必须采用等级公路标准建设;乡道一般应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 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防止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防止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十七条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2023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 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2023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2023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 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2023%;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五)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六)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 应小于2023m。 第十八条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 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 第十九条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第二十条路面应中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平安、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平安性。 第四章方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普查或专项调查为根底,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规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补助方案。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方案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工程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通乡油路工程须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工程不得申请列入年度方案。通达工程工程还必须通过“一事一议〞, 并解决了建设用地、拆迁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方案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市交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以县为主;村民自愿,民 主决策〞的原那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 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中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开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第二十八条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市)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以及未到达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以不进行 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以及大中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工程一并招标。 第三十条县道建设工程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乡道、村道建设工程的招标,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 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工程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市交通委员会、市公路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三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 可,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工程业主对工程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平安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不得隐瞒。 第三十八条市交通委员会根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效劳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 量抽检,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工程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市公路局报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组织验收。 XX市交通委员会、XX市公路局应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 配合,接收检查。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二级以上公路和大桥、隧道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交通部相关规定执行。 县道和2023公里以上的乡道工程一般按工程验收;其他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 分批组织验收。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 加。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 保平安畅通。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XX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方法,按照适用、从简的原那么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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