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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市
房屋
拆迁
行政法
思考
江苏警官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毕业论文
辩论组组长(签名)
论文成绩
论文题目:
姓 名
教学形式
教学层次
专 业
教 学 点
20 年 月 日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强制拆迁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矛盾愈演愈烈。这些因素出现的原因主要来源于行政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政府的权力过大,司法机关容易受到行政的影响,导致监督机制失灵。虽然我国规定了补偿方法,但是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也没有从法律上确立补偿原那么,没有从制度上规定政府应该如何承担补偿责任,将着重从如何解决城市法务拆迁存在的问题方面阐述。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个人利益;行政法保护;补偿原那么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problems of the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 become the focus of social contraction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become worse and worse.The reason of these factors of it is easily lack of the law enforcers of our public security,the gorvernment is too powerful.Judicial organs easily affec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Although there are rules for compensation method in China, there is no clear compensation standard, no established legally compensation principle,and no rules for how the government should understand the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system. In this paper from the aspects of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existed in urban legal demolition, concrete is described the phenomenon.
Keywords: city housing demolition; personal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目 录
前 言 1
一、我国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 1
(一)拆迁关系存在的问题 1
(二)公共利益的范围被放大 2
二、我国拆迁制度不合理的原因 2
(一)人权机制保障不完善 2
(二)政府的越位和错位 3
三、完善我国拆迁制度的途径 3
(一)修改行政法法律法规 3
(二)建立法治政府 4
(三)确立补偿标准 4
(四)标准补偿原那么 4
结 论 5
参 考 文 献 6
谢 辞 7
前 言
我们的房屋拆迁工作,由于城市开展建设的需求而存在,一直在“建设---拆迁---建设〞的循环往复中存在,并与建设工作一同向前开展,近年来我们的房屋拆迁工作出现了一些不尽如意的问题[1]。我们的房屋拆迁工作在非常艰难的环境中维持着,虽然近年来各项立法加强了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视,例如出台的物权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等,都对房屋拆迁工作在法律上做了标准,但是恶性事件仍然不断发生,这说明我的立法保护力度不够,政府没有足够地认清房屋拆迁方面的问题,从而使房屋拆迁问题越演越烈,此时我们在进行立法时首先要认清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下面就房屋拆迁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我国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
(一)拆迁关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为了解决房屋拆迁问题,国家公布了一些法律,但是强拆行为仍然不断出现,近年来发生一系列的恶性事件[2]。 2023年湖南嘉禾县政府为了进行商贸城建设,以行政命令进行强制拆迁,并要求县里的公职人员负责各自的亲属拆迁工作,结果村民为了保卫自己的权益从楼上扔石子收场。最终这些村民以阻碍公务罪被起诉。类似的案件比比皆是。归纳起来,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这些。
1. 法律关系复杂
从直观来看,拆迁是政府和群众的关系,是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其实它又包含着民事法律关系,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互相融合混杂,导致政府和群众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在执法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协调。并且拆迁关系并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包含着政策性,牵涉范围广,法律与政策方面的关系也十分复杂[3]。
2. 法律关系主体复杂
因为拆迁涉及的利益范围广,涉及人员多,所以容易出现多种矛盾。这些矛盾混杂使的拆迁工作更加难以进行[4]。拆迁主体涉及到政府,村委会,居委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是不同利益的矛盾主体,更容易增加冲突。
3. 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的利益
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的利益。被拆迁人一般是广阔人民群众,拆迁触及到民生之本,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因此拆迁工作正常顺利的进行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有利于加强政府的威信。
(二)公共利益的范围被放大
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超出于地方性、明显的、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长远的利益。在房屋征收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具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世界性的法律难题。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过宽就有可能侵犯个人的利益,导致政府滥用权力,但是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过窄会影响公益事业的开展。所以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房屋拆迁问题的重中之重,也是平衡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的切入点。在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的过程中,我认为要遵循的一个原那么是尊重人权,遵守宪法[5]。首先,我们要充分的最大化的尊重个人的权力和利益,但是为了公益事业或者以及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时候确实需要牺牲个人利益的时候才必要将这种利益定义为公共利益。但是在实践生活中,这种确实需要被忽略掉,或者说被政府无限的扩大,之后变成政府需要,不是为了广阔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房屋拆迁出现问题的根本。而且新出台的条例虽然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但是第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公共需要〞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这一条使得前六条变成虚无条款,它的存在方便了政府随意使用公共利益一词,滥用权力为着自己的利益行事,行政机关随意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种随意放大公共范围的现象成为破坏群众合法权利重要的原因。
二、我国拆迁制度不合理的原因
一个社会恶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制度不完善,法律缺失导致的。我国的拆迁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性和不可操作性,其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权保障机制不完善
人权,作为一个人生存的权利,是一个人最根本的权利。2022年,我国修宪时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从此,人权从一个政治概念变成了一个法律概念,从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随着社会的开展,中国经济的腾飞,人权变成一个越来越清晰越来越明确、也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提倡的概念。虽然我国的人权事业从无到有,有一个质的飞跃,但是仅仅在宪法上规定这一概念并缺乏以起到教育引导公民的作用。我国公对人权的概念有一定的认识,但仅仅是认识,由于缺乏足够的保障机制,导致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时,公民不懂得保护自己的人权[6]。这也正是我国现在存在的法律体制和政治体制缺乏的。强拆侵犯公民生活权利,但是无论从宪法还是各种部门法规都没有将侵犯公民生活权利的惩罚规那么写进法律法规当中。从大一点的概念来说,我国在人权保障机制上是十分欠缺的,所以要改变现状,建立一个良好的有序的能够真正落实的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体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政府的越位和错位
我国行政体制一直是以政府为主导,时常会淡化政府的效劳职能,我国一直强调是权力本位主义,而一直无视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潜在的侵害性。在房屋拆迁的问题上,政府往往忽略了公民的个人的私权利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房屋拆迁中就是要求政府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和保障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政府时常越过法律这道门槛,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私权利。这是政府的“越位〞行为,我们应该严厉禁止[7]。随着经济的开展,经过历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政府的职能要逐步由全面管理转而重视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职能。但是我们的政府目前权力仍然过大,法律没有发挥出其重要的协调作用,政府的职能仍然以公权力为本位,这是政府的“错位〞。由于政府对自己的定位错误,导致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政府权力不明确,导致了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我国拆迁制度面临着窘境。首先是程序上不合理,行政保护程序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诉讼期间的先予执行的规定和在非公共利益拆迁中适用行政裁决前置,是对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权利的侵犯,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新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有冲突,立法混乱,法律适用也相对变得比较混乱[8]。其次,实体法上也存在缺陷。政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扮演的应该是监督者的角色,由于行政部门的介入,不少拆迁行为中,存在着拆迁人,拆迁许可证颁发人,拆迁受益人,补偿标准指定人与拆迁安置裁决人同为一个部门的情况。具体行政裁决,却扮演着居中裁判者的角色,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发动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房屋拆迁制度的途径
(一)修改行政法律法规
在房屋拆迁的问题上,行政权力是无权直接介入的,也就是说我们的政府是无权变成行政法律关系的裁判员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政府承担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即使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拆迁,但是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裁判者。做出强制拆迁决定的应该是法院,而不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此可见我们的法律首先要确定政府的职责范围,必须要让行政权力退出房屋拆迁领域。但是这种退出并不是说要取消政府职能,弱化政府职能的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开展的需要了。政府的权力应该得到限制,但是不是说要取消。现代法治国家越来越不注重国家在调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强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我们行政法律法规不能再简单的强调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新的法律法规应该限制政府作用的宽度,而更加注重发挥其积极作用。政府的介入是不可防止的,关键是如何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国家在立法的时候应该更加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去掉兜底条款,明确规定政府权力范围。
(二)建立法治政府
我国房屋拆迁目前存在最大的问题是行政权力失控,没有严格的监督体制。政府在拆迁的过程中拥有巨大的权力,却缺乏应有的责任,在现代法治国家,理所应当要建立一个法治政府。房屋拆迁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属于行政征收。作为一个法治政府,行政征收必须满足这样一些条件: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