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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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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设 工程施工 现场 关键 岗位 人员 到岗履职人脸 识别 管理 试行 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管理试行办法职人脸识别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关键岗位人员)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第四条(考勤时间)本细则规定的考勤时间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的基本考核要求,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须在岗履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配备标准)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人脸信息采集与考勤 第六条(信息录入)施工现场必须在监督机构召开的首次监督会议时完成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工作。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人脸录入时,应本人到场,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录入个人人脸信息。第七条(人脸考勤)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日常考勤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方微信小程序”中的人脸识别来实现。第八条(考勤起止)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起止时间,从首次监督会议召开后的第二天开始,到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为止。第九条(停工规定)停工必须将停工报告报监督机构,在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系统设置后方能停止人脸识别考勤。复工前需现场检查符合开工条件,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报监督机构,恢复人员考勤。第十条(请假规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因事请假一周以内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报建设单位同意;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应事先安排具备同等证书或资格的人员顶岗,并提交暂不到岗履职请假申请,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报监督机构备案。准予请假的,请假天数(请假时间内包含的实际施工天数)可在当月应到岗天数中扣除,否则作缺勤处理。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请假情况报监督机构录入考勤系统。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异常频繁请假的,建设单位应核实该人员履职情况,发现未履职的要及时责令更换。第十一条(到岗率规定)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 80%,(当月施工天数如无放假、请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当月日历天数计,下同)。考勤天数如有合同约定,则按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上述到岗率。第十二条(有效考勤)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项目的有效考勤为: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 5 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月到岗率=当月关键岗位人员实际到位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到岗率=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周期内项目部月到岗率平均值;人员考勤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数据由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第十三条(人员变更)人脸识别考勤阶段发生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变更后才能办理人脸信息录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开工到岗后 6 个月内不得变更,除特殊情况外。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管理要求)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考勤管理。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实施考勤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的建设,同时负责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的监管。第十五条(企业要求)施工、监理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人脸识别考勤工作,为项目所有被考勤人员人脸识别考勤提供条件。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伪造的,一经发现,按未到岗履职处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考勤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和日常检查,发现人员不按本细则进行人脸识别考勤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第十七条(监管要求)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抽查,及时处理建设单位报告的事项,发现被考勤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处置规定)施工、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月到岗率及项目部月到岗率低于基准到岗率的,监督机构应对相关项目重点监控,并根据各类检查情况,相应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季度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及行政处罚等措施,同时按规定作信用扣分处理;项目综合到岗率低于基准到岗率的,取消其项目评优评先等资格。第十九条(负责解释)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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