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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项制度监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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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四项 制度 监督 办法
四项制度监督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方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和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国家水利部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中共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招标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供的材料 应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在招标前实行招标投标告知制度,办理告知事宜。招标人应向监察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房建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1〕工程的投资方案批准文件〔不需履行方案审批的工程工程,应提供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手续;〔3〕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核准〕手续;〔4〕资金落实的证明〔一年内竣工的不少于50%,其它的不少于30%〕。 2、公路工程。〔1〕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3〕工程法人〔招标人〕依法有效,并符合工程法人资格标准要求证明。 3、水利工程。〔1〕招标人依法有效;〔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年度投资方案已经安排;〔4〕监理单位已确定;〔5〕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6〕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确定。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1、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催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中介组织〔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受理招标投标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规案件,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2、招标投标组织人员是否严格依法行政。 3、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依法应招标工程是否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工程是否进行公开招标,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4、各类招标工程是否按规定进入当地有形市场,依法操作。 5、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业主是否按要求实行了告知、按规定程序组织了招标。 四、主要监督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程序及合同签订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1、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的监督重点监督招标公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文件的要求,是否明确预审后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否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有无防止和控制串标、围标行为的规定内容。资格预审是否对投标单位的根本要求和强制性、符合性规定进行审核,是否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入围。 2、标底编制的监督 重点监督编标纪律是否严格,是否随机抽取具有到达资质条件编制标底单位做标底。公路工程标底编制汇总由专家单人负责,并做好保密工作。 3、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运作是否标准,是否表达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如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密封,是否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单位保证金是否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评标方法及评分细那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的组建是否合法,评标过程是否严肃,评标过程是否封闭、保密、公正等。公路工程应注意是否合法组成清标小组,对需澄清、询问的问题是否通知投标单位,省级专家评委是否对清标小组清标内容进行复核。 4、中标合同订立的监督 重点监督在确定中标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规定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五、开展事后监督和执法监察 施工合同签订后,是否严格执行合同规定,施工变更、增加工程量是否合法、符合规定,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工程资金走向是否符合规定,工程施工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防止投标单位的违规转包行为、工程经理多头挂名行为等。公开招标工程经审计后的决算,要及时报送监察机关。 对违反建设工程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XX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监督方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XX省产权交易管理方法、XX省产权交易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标准XX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假设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财政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交易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交材料 1、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出让的产权必须清晰。国有产权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权界定。 2、出资人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文件。出让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应报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批准;出让集体产权,应按法定程序经资产所有者同意。 3、资产评估书。出让的产权,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4、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的审核表。 5、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2、产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即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现场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应在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报刊上刊登,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其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公开挂牌公布期限不少于15天。产权交割应在一年内完成。 3、产权出让是否明确出让底价。国有产权出让价格低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评估值90%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同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批准;集体产权出让底价低于评估价值或者所有者授权范围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4、国有产权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的,是否存在经营管理者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财务审计、离职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是否自卖自买产权;是否有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5、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审查不严、私下交易、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非法转移资产以及其它致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行为。 6、经纪会员否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进行交易。 7、产权交易的成交价及成交合同要报监察部门备案。交易资金没有付清的,不得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8、对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共XX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监督方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方法、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招拍挂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招拍挂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来源证明; 2、政府用地批文; 3、建设规划用地书; 4、国土局局长办公会议用地纪要; 5、土地评估报告; 6、出让方案。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公揭发布是否在告知后进行,公揭发布是否在市本级以上报刊媒体发布,其内容是否准确、全面,公告是否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个工作日发布。 2、挂牌时间是否到达10个工作日。 3、以拍卖形式出让的,竞买人是否在三人以上,竞价不得低于底价。 4、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是否经过资格审查,保证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5、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 6、投标竞买人是否存在互相串通、压低报价、排挤其他申请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8、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是否符合规定,受让人是否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9、是否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经营性土地出让及违法违纪问题。 10、成交后土地出让金的到位情况,每月底报监察部门备案;对违约者是否依法予以处理。 11、对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方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市本级政府采购暂行方法、XX市本级政府货物采购实施细那么、XX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违纪违规处分暂行方法、XX省财政厅、XX省监察厅关于印发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采购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供的材料 1、采购人加盖公章的采购申请; 2、财政业务科室资金来源的审核意见; 3、政府采购办的批转意见; 4、采购方式确认书。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事项,采购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机构执行法律、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 〔1〕采购方式:根据采购种类、品目、数量和金额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中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特殊采购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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