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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谈对于宪法修改的几点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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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对于 宪法 修改 意见
浅谈对于宪法修改的几点意见 我国现行的宪法公布于一九八二年一二月四日,后历经3次以“修正案〞的方式作出的修改,共有一七条条文。随着中国共产党第20236次代表大会的召开和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宏伟蓝图以及步履纲要的制订,修改现行宪法的呼声正日益高涨。学者普遍以为,现行宪法的某些划定与情势的发铺不相适应,乃至制约以及限制了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制度的良性发铺。假设宪法不加以适时适量的修改,就没法表达宪法所寻求的最高法律价值,更难以指导其他法律调剂各项社会秩序,标准各项法律瓜葛。当然情势的发铺有“逼〞着宪法修改的趋势,但修改的原由、哪些法律属于宪法的范畴需要加以修改、如何修改宪法却其实不单单是1个实践的题目,更是1个法律层面的题目,需要入行理性的思索。否那么,盲目修改,只会导致宪法势力巨子的丧失和对于宪法功能的侵害,从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下面笔者仅就宪法修改的原由、哪些法律属于宪法的范畴需要加以修改和如何修改宪法谈谈几点浅陋的意见,与各位学者商榷。 1、关于修改宪法的理由 目前尽大多数成文宪法的国家都会在宪法条文中划定可以对于宪法入行修改,只有极少数国家的宪法没有划定专门的宪法修改程序,或者者直接将宪法称之为“永远宪法〞,或者者说对于宪法的修改加以无比严格的限制。从总的发铺趋势来望,可以对于宪法入行修改理当说是毋容置疑的。题目的关键是,所有国家的宪法都不会明确地说,修改宪法的原由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修改宪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修改宪法。从各国的宪政实践望,宪法修改的原由回纳起来有两点:1是为了使宪法的划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铺以及变化;2是为了填补宪法标准在实行进程中出现的漏洞。用1个词概括来说,就是“拾遗补漏〞。因为实际的社会瞬息万变,再高明的立法家也没法预感2023年后或者者52023年后的社会毕竟是怎么的容貌,人们对于宪法的熟识是否产生了扭转,社会的各种根本矛盾以及冲突又将如何变化。为了适时调剂各种社会瓜葛,对于宪法入行某种程度的修改之必要性不再会有人疑心。然而这两点理由果真就是修改宪法的最适宜的理由吗。笔者以为,修改宪法的最深层次的原由理当是宪法实际的划定与这个国家、社会和人们寻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不完整重合。这里的价值目标包孕几个层面,如经济、政治、思惟文化及法律方面的目标。当按照现行的宪法所涵盖的指导人们实践的1些规程没法到达这1最高价值目标或者者最高价值目标产生了重大变化时,会有两种结果的出现。1种结果是对于宪法入行修改,另1种情况是对于最高价值目标的修正。举例来说,一九五四年我国制订第1部宪法之前,共同纲要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而随着情势的发铺,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公民的权力以及自由方面产生了1系列深入的变化,而共同纲要已经不能满足以及适应国家对于社会入1步向前发铺的需要,因而就有了新中国第1部宪法的出笼。而到了一九七五年,“左〞的思惟肆意横行以及泛滥,国家或者社会的价值目标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总的指导思惟转变成以“阶级斗争〞为重点,于是,一九七五年宪法可以说是宪法划定与最高价值目标不重合导致修宪的典型产物。再从宪法详细划定公民根本权力的划定望,现在普遍以为修宪时应该增设的“迁徙权〞,为什么会在一九五四年的宪法里划定有这1条而一九八二年宪法却没有呢。是因为一九五四年时我国实现“迁徙权〞有现实的根底而一九八二年却没有呢。不是的。主要的原由在于一九五四年人们普遍以为未来的政治、社会、生活模式下公民可随意选择定居地,是1种追求以及向去,而一九八二年制宪时却以为迁徙权只会导致国家人口大量流动从而影响经济的发铺。也就是说,在宪法里划定某1项内容时,并非就有必然的现实根底,而是在宪法里要反响人们的最高价值目标。再如现在不少学者倡导在未来的宪法中增设“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略〞的内容。笔者以为,这类观点是基于以下逻辑推理而患上出的:公民应该具备必然的财产;公民的正当财产应该受法律维护;公民的正当劳动收进以及非劳动收进是公民的财产即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应该遭到维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略。对于于这类观点是否是准确,咱们不往考虑,只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1,这类推理的自身就犯了逻辑上的过错,正当的财产是私有财产,而私有财产是否是都是正当财产呢。世界上会有哪1个国家的立法往维护非法的财产呢。第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略〞应该算是1种最高的价值目标,1旦这类价值目标与现行宪法划定不重合时,就必须对于宪法予以修改或者者对于最高价值目标入行修正。而1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最高价值目标在某个时代并非都是准确的,当过错的价值目标被写入宪法,只会导致凌乱的发生。结合以上的分析,笔者以为,导致宪法修改的深层次原由不是要对于宪法入行“拾遗补漏〞,而是宪法实际的划定与这个国家、社会及人们寻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不完整重合。而宪法修改的前提就是要审阅这类最高价值目标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不适量的修改不如不修,而过错的修改那么只会导致严峻的后果。 2、严格宪法修改程序的对于象理当包孕宪法性法律 以上咱们所谈到的宪法修改,仅仅停留在修改一九八二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的前提以及根底上。即通常听说的严格限制修改宪法、划定宪法修改的主体、程序等1系列内容都只是针对于一九八二年宪法的。笔者以为,严格宪法修改的程序,不应只针对于一九八二年宪法,还应包孕宪法性法律。对于这些宪法性法律的修改,亦应该给予必然程度的限制,将它们放在同一九八二年宪法一样的高度来对于待。笔者以为主要的理由有: (1)依据1般的理解,我国宪法的源源形势包孕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习气等。单就宪法性法律而言,它们的效劳层次如何定位。是同等于1般的法律,还是高于1般法律、仅次于宪法典或者者说同等于宪法典。咱们说,划定法律的效劳层次,主要目的不在于给法律排座位,评判谁优谁劣,而在于解决1部法律以及其他法律在内容上的冲突与不调以及,以哪1部法律为准那么来解决这类冲突以及不调以及的题目。基于法律的效劳层次而树立起来的背宪审查制度,就是要审查或者判决某项立法或者某种行径是否是合宪。当然我国还没有树立起健全的背宪审查制度,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极少,但究竟这1题目日渐凸现,有的乃至相称严峻。而这里所说的是否是合宪中的“宪〞是否单纯的指宪法典呢。笔者以为应作广义的解释,包孕宪法典以及宪法性法律及其他宪法标准。目前我国的宪法性法律有国籍法、选举法、尤为行政区根本法等,当然它们以及宪法典所划定的内容各自分工不同,后者主要划定国家最根本、最首要的题目,前者那么划定了国家的1些根本制度、首要的原那么,但2者所划定的内容都是国家最首要的制度,对于其他法律拥有指导作用。于是,2者的法律效劳层次理当是平等的。 (2)对于宪法性法律的修改应遵守严格的程序。因为如前所述,宪法性法律划定了国家首要的制度以及原那么,对于其修改望不首要,实那么会隐性地在某些根本性制度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我国一九九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对于选举法入行了重大的修改。如将省级人大与全国人大农村与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改成“4比1〞;乡镇选举委员会交上1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等。立法机构设计这些制度的目的就是这了完美我国的政治制度,而假设频繁地对于宪法性法律文件入行修改,即使立法或者修改用意是优异的,有时也会导致事与愿违的后果。再如我国宪法标准了公民的各项根本权力,而实现公民权力的首要前提以及根底是必须拥有公民身份,而公民身份之取患上是根据宪法以及国籍法等法律的。咱们不能说这两部法律中,哪1部的划定就不首要。而假设对于国籍法中取患上公民身份的内容入行了修改,有可能会导致某些人公民身份的变化,入而影响到其公民权力的实现。这就是1个严峻的题目,因对于宪法性法律入行修改,而影响到了宪法的作用。于是说,应该对于宪法性法律的修改入行严格的限制。 (3)宪法性法律要统领其他法律,其严厉性相称首要。而严格限制对于其修改,是稳定其他法律的根基。目前我国宪法性法律的主要修改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笔者以为无不妥的地方,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宪法性法律的修改应有别于对于其他法律的修改程序,或者者树立起相似于对于宪法典的修改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宪法以及法律的连续性、1贯性以及稳定性。 3、宪法修改的内容 目前学者对于将来入行宪法的修改,主要的争议在于修改的内容上。有的学者以为应将“3个代表〞思惟写入宪法,有的以为应加进“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略〞的条款,有的以为应答我国的政治制度入行修改,树立“大司法〞体系体例,还有的以为要在宪法中完美尤为行政区的制度。在此笔者未几加评论,仅就公民根本权力方面谈些意见。 我国宪法对于公民权力的划定采取了罗列的方式,这类方式的益处在于比较简洁明了,缺陷在于假设宪法对于公民的有些权力没有划定,那么会给实践中履行局部法时带来良多难题。于是,多年来学者普遍请求在宪法在对于公民的权力给予更多详绝划定的同时也应留有必然的空间,以免往后随着情势的发铺,当宪法划定存在空缺时,法律疏于对于公民权力的维护。对于于未来修宪时应该增添对于公民权力维护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应该增添“无罪推定〞的原那么,以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固然在表述上可以是“未经法院裁决,对于任何人不患上肯定有罪〞,或者者是“未经法院裁决,任何人均是无罪的〞。 (2)切实维护公民的生命权以及健康。未经合法的法律程序,公民的生命权以及健康权不患上受剥夺或者者被限制。 (3)对于于公民的财产权应加以充分的维护,对于于正当的财产或者者没有证据证实长短法的财产都应该给予充分的维护。 (4)适量在宪法中划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但这类自由的行使必须以不侵害国家、社会以及其他公民的正当利益为前提。 (5)划定公民具备迁徙权。 (6)划定公民有权在精神遭到侵害时提出赔偿请求,并且这类精神侵害赔偿的提起和详细赔偿的数额应该有法律划定的尺度。 (7)对于于宪法没有罗列的某些合法、合理的权力,不患上被解释为公民在这些权力方面的丧失或者者剥夺,公民有依法获患上国家维护其合法、合理权力的途径。 主要参考书目: 一、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宪法变迁论,秦前红著,武汉大学出版社; 三、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美,刘茂林,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二00三年第二期; 四、私有财产权修宪题目钻研,上官丕亮、秦绪栋,载于政治与法律二00三年第二期; 五、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根本理论题目,夏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二00三年第二期; 六、与时俱入,完美宪法-循“20236大〞精神修宪或者释宪的20231点假想,童之伟,载于法学二00三年第一期; 七、修订现行宪法,完美宪政制度,载于法学家二00三年第三期。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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