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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见证
取样
制度
新编
XX省见证取样制度
XX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验测试实行有见证取样
送检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各方的监管作用,确保工程结构平安,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市政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件的取样、送检及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取样送检和检验测试报告的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
有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建设(监理)、施工双方在本单位有资格的见证人员见证下与取样人员,共同取样、封样、送检,旁观试验,取回检验测试报告。该报告上必须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
第二种类型
监督抽样检测是指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测试部门或监督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监理)、施工双方配合下,随机取样检验测试。该报告上必须加盖“监督抽样检测专用章〞;
第三种类型
监理、施工方自检
是指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标准、标准的规定和技术要求,在单位内部或在对方人员的监督下取样,并经符合资质条件的检验测试单位测试,并出具报告;
第四种类型
普通取样送检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和半成品选购前作为质量鉴别、随货同行的检验报告和标准、标准规定的不作质量判定依据的各种取样、送检和报告。第四条可以作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检验测试报告是:
1、盖有“有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的报告;
2、盖有“监督抽样检测专用章〞的报告;
3、施工企业在建设(监理)人员监督下,有明确的保证试样真实、有代表性的责任人,并经监督抽样检测验证合格的自检报告。
第五条
受监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含焊接、机械连接)、水泥、混凝土(抗压、抗折、抗渗)试块、砂浆(砌筑、地面)试块、砌墙用砖、承重结构砌块、防水材料及质量监督机构认为应该增加的品种、对重要工程或工程重要部位应该增加取样的次数,均应实施有见证取样。建筑(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保证试样真实,抽取、制作方法正确。
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5次(钢材、水泥、砌墙用砖或砌块、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各不少于1次),按国务院2022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送检频率应为20230%,切忌重复试验。
第六条
有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权的检测单位必须是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部门或监督机构指定的非长期的其它符合资质条件的检验测试单位,在指定期内由质量监督机构配给“有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供出具报告使用。
有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权的检测单位应与工程施工、抽样产品等单位无行政经济关系,并应填表宣誓,报XX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第七条
同一单位工程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同一检验类型的同一检测试验工程,应由工程所在地同一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所在地检测单位无力承担的检测试验工程,可按规定或经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文字同意跨地测试。
施工企业的试验设备及人员与工程不在同一市县的,不应当承担该工程的检验测试任务,所出具报告不作竣工验收资料。第八条“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是:
1、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向工程受监的监督站和监督站授权的检测单位递交“见证授权书〞和“取样授权书〞,供查核存档;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指正;
3、见证人员应和取样人员一道及时对试样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并共同送样;
4、有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权的检测单位应及时接受并查验试块外观、尺寸是否符合试验要求,并由收样人在有取样人、见证人已共同签名的“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上“收样人签名〞栏内签名,并查验取样、见证人员证书;
5、检测单位对可以立即测试(含钢材,混凝土、砂浆已有龄期28天的试块)的,应立即安排测试,让送样人旁观测试,并填发报告,报告字迹清楚、数据齐全、签章完备,结论用语准确。报告应由见证人签收;
6、检测单位对不能立即测试,尚须进行标准养护至28天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及水泥性能检测等,施工企业又无标准养护条件的,检测单位可另行收取标准养护本钱费(除水泥)。待至龄期到达后,再通知取样,见证人到场验证封样后进行测试,出具报告。
7、在检测报告中必须注明见证单位名称、见证人员姓名,必须注明施工单位名称、取样人员姓名。发现试验结果不合格情况,应及时直接向监督站发出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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