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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残联
精准
康复
机构
认定
标准
2023年残联精准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xx省残疾人康复效劳机构标准 前言: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康复效劳机构的根本条件、专业条件、效劳能力。效劳人群按残疾类别分为: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每个类别按年龄分为学龄前〔0-6岁〕、学龄期〔7-17岁〕、成人〔18岁以上〕人群效劳。康复效劳对象包括并不限于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有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本标准重点标准效劳机构承接较多的康复类别及年龄组。
听力残疾 一、0-6岁听觉言语康复效劳机构标准 〔一〕根本条件。
1.机构资质: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机构或内设康复部门应积极申请、获取医疗和幼儿园等相关资质。已取得幼儿园资质、纳入全国听力语言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的机构优先选择。
2.场地环境:〔1〕机构的场地、设施环境等应符合我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87城设字第466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88教基字108号)相关文件的条款要求;〔2〕设置个别化训练室。个别化训练室与在训听障儿童比例按1:6的标准设置,面积8—12m2,室内应有隔声降噪处理,本底噪声小于35dBA,混响时间小于0.4秒;〔3〕具备开展学前教育教学活动的用房。①每班活动室(集体课教室)每生应≥3㎡,光照充足,通风良好,本底噪声小于45dBA,混响时间小于0.6秒。②亲子教室面积参照集体活动教室标准。③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10㎡,且厕所需为水冲式。④设置保健室1间,面积按机构规模在14-18㎡。⑤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每生应≥2㎡,有适合听力障碍儿童的大型玩具及安全提示;〔4〕具有标准隔声条件的测听室1间;〔5〕支持性效劳〔家长学校〕,一次性能够满足20名家长培训需要。
〔二〕专业条件。
1.人员要求:〔1〕教师。在具备教师资质,年度体检达标,持有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的根底上,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康复教师。按1:6师生比配置。具备听力语言康复学科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接受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专业人员轮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其中至少有1名通过听觉口语法专业培训与认证。②学前教师、保育员。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23〕1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学前教育每班应配有2名教师、1名保育员;〔2〕听力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人员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师资格,并接受小儿听力学专项培训,掌握小儿听力学及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3〕管理人员。主要领导应具有与听觉言语康复主要业务相关教育背景,全面掌握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具有全面的管理经验和能力。
2.设施设备:〔1〕学前教育教学设备。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园舍、设备要求执行。配备适合听障儿童使用的桌、椅、床、地垫、图书、玩教具及电教学多媒体设备。图书、玩教具人均>4件〔册〕;〔2〕听能管理效劳设备。按照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标准〔试行〕〔残联厅发〔2023〕12号〕不低于一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设备设施要求执行,并配有听觉言语评估工具、助听设备保养检测包、声响玩具和专业用书籍;〔3〕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设备。根据听力残疾儿童身心开展特点及个体康复需求,提供适宜其康复训练需要的相关玩教学具及设备,优先选择配有多媒体教学、无线调频系统等设备的机构。
〔三〕效劳能力。
1.能够为听障儿童开展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效劳,平均日收训听障儿童不少于10名。承接耳蜗术后康复任务的机构,耳蜗术后儿童平均日收训不少于6名;2.开展听障儿童全面康复,包括医教结合、个别化教学及学前教育等业务,效劳流程标准;3.为听障儿童提供助听器、人工耳蜗技术咨询和康复培训等支持性效劳,家长培训率100%;4.建立家长联系制度,为家庭提供后续康复指导,有相关记录和资料;5.建立康复教育档案,包括听障儿童康复评估、康复方案及康复教学、各种活动等的文字、图片和音像等资料;6.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包括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康复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效劳管理、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等,每年度进行检查和总结。
二、7岁及以上听力残疾支持性效劳机构标准 〔一〕根本条件。
已被国家、省认定的听觉言语康复效劳机构;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卫生效劳机构;合法登记注册的特教学校、幼儿园、社会办听力康复效劳机构、听力残疾辅具验配机构;残联系统直属听觉言语康复效劳机构。
〔二〕专业条件。
1.人员要求:技术人员有相应业务资质或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精准康复工作要求,人员数量应于机构效劳量相匹配。
2.设施设备:根据听力残疾人身心开展特点及个体康复需求,提供适宜康复训练需要的相关教学用具及设备。听能管理设备应不低于残联系统康复建设标准〔试行〕一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设备要求。
3.环境场地:开展听觉言语康复训练的机构,场地面积参照0-6岁效劳机构设置。提供支持性效劳的机构,场地面积与机构效劳量相适应,符合所提供效劳的环境要求。
〔三〕效劳能力。
1.参照0-6岁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内容提供相应训练效劳;2.开展〔0-17岁〕听障儿童家长听觉言语康复相关知识培训、咨询和转介等效劳;3.开展听力辅助器具适应性训练,提供听能管理效劳,至少完成1个月的短期训练,给出家庭指导意见。4.提供随访、回访效劳,开展家庭康复指导,能就近就便以入户或集中的形式开展一对一或小组家庭康复指导,提供安置、转介方案;5.开展心理辅导,能开展一对一、小组或社区的听力残疾人心理辅导。
三、全年龄段助听器验配效劳机构标准 〔一〕根本条件。
1.机构资质:〔1〕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2〕组织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3〕具有包括助听器效劳内容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行政部门批准;〔4〕近三年无违法纪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6〕按CLB/T 0002.3〔助听器验配效劳、效劳质量评价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标准〕〕中8.1的要求,前一年的质量评价应达合格或以上。
2.场地环境:〔1〕效劳场地和环境设计应满足效劳内容、效劳设备和功能需要,要相对集中,使用总面积应大于40㎡。档案室、测听室、助听器验配室、评估室及康复指导室等各功能区域应合理规划;〔2〕测听室:用于对听力残疾人进行听力检测,应不少于6㎡。如对0-6岁儿童开展测听效劳,测听室应为双室隔声室;〔3〕效劳场地的区域内各类设施应摆放有序、便于使用,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4〕效劳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明示助听器验配效劳流程、验配师照片简介、效劳人员行为标准等;〔5〕效劳场所应具备无障碍环境设施,并符合GB 50763〔无障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的3.3-3.6、4.6、8.5-8.6的要求;〔6〕测听室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6403中11的要求,评估室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6296中4、5和6的要求;〔7〕效劳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专业要求。
1.人员要求:〔1〕人员数量应与机构效劳量相匹配;至少应有1名取得四级及以上助听器验配师,或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持有相关专业培训证书的人员;〔2〕专业人员需接受业务领域知识再培训及继续教育不少于20小时,应满足CLB/T 0002.2〔助听器验配效劳、效劳标准和效劳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标准〕〕中4.1.3的要求。
2.设备设施:〔1〕应至少具有助听器验配所必须的带扬声器的纯音听力计、电耳镜、耳模制作设备、助听器编程设备、声级计、声场校准设备等;〔2〕对0-6岁儿童进行测听效劳,应具备小儿听力评估的相关仪器及设备,如响声玩具、听放玩具和视觉强化辅助测听仪等;〔3〕所有测听和助听器验配设备应具备计量监督部门有效期内的检验、校准报告。
〔三〕效劳能力。
1.咨询指导。能够为听力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关于助听器行业开展、效劳政策、产品信息、效劳技术等方面的信息;2.助听器验配。能通过对听力残疾人的听力情况、使用环境、使用需求等进行测听检查、综合分析和判断,评估、选配助听器、效果评价及转诊;3.使用指导及维修。能够对助听器使用、存放、维护等事项进行说明和指导,提供助听器维修、维护保养等效劳;4.跟踪随访。能根据需要对助听器交付使用情况进行随访,了解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5.转诊。对于不适合验配助听器或验配助听器后需要进行言语训练的听力残疾人,能够及时转诊到相关的医疗或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机构。
智力残疾 一、0-6岁智力残疾康复效劳机构标准 〔一〕根本条件。
1.机构资质: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儿童康复教育的机构,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在此根底上,优先选择具备教育或医疗资质的机构和承当过贫困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任务且效劳质量、社会反响好的机构。
2.场地环境:〔1〕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室内外康复训练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定且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的身心特点及无障碍要求;有专供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提供儿童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2〕根本训练场所使用面积至少100㎡。其中: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每生应≥3㎡,至少1间,每间至少30㎡;个别训练室与在训儿童比例不高于1:6-7,至少2间,每间不少于8 ㎡;专用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感统训练室〕至少1间,每间不少于50㎡;多功能训练室〔家长咨询室/家长培训室/儿童评估室/教师培训室/资料室〕至少1间,每间至少20㎡;有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3〕有条件的机构应增设:语言/认知训练室、音乐游戏活动室(治疗室)、生活辅导室等专用训练室。
〔二〕专业条件。
1.人员要求:〔1〕管理人员:由机构主任或分管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担任,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能力,经过管理专项培训;〔2〕教师:专业背景为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医疗、康复、心理等专业背景人员通过相关专业学习,根本到达进行儿童康复教学活动要求的也可承当局部教学任务;教师与儿童的比例为1:3—1:5。骨干教师要有3年以上特殊教育或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实践经验,具有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评估和制定个别化康复训练方案的能力,能够示范实施个别化康复训练方案;〔3〕康复治疗人员:具有医疗、康复、心理、社会、保健和护理等专业背景,进行过相关专业领域的学习,根本到达实施康复训练的工作要求;康复治疗人员与儿童的比例为1:10—1:15。
2.场地、设施设备:〔1〕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白〔黑〕板、多媒体教学设备、适合儿童特点的教学挂图、卡片、相关教具等;〔2〕个别训练室。配备个别化康复训练课程评量表、个训用桌椅、玩教具等;〔3〕专用训练室。①运动训练室/感统训练室:配备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等;②语言/认知训练室:配备图形认知组件、“看图说话”用的挂图、录音机或语言治疗机、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等;③音乐游戏活动室〔治疗室〕:配备各种小型敲击乐器、电子琴或钢琴、收录放机、拼图、插板、积木、彩色画笔、黑板、剪纸及贴图用具、纸牌、精细运动训练用玩具、儿童作品展示柜等;④生活辅导室:配备洗漱、饮食、清洁、简单劳动等日常生活训练物品等。⑤多功能训练室〔家长咨询室/家长培训室/儿童评估室/教师培训室/资料室〕:配备接待用桌椅、档案柜、、桌椅等,配备根本康复与教学评估设备,配备供家长学习、借用的康复普及读物和玩教具等;⑥有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滑梯、秋千等大型玩具。
〔三〕效劳能力。
1.能够开展系统的康复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