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XX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方法XX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方法(2023年1月14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鼓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以下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四)省人民代1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具体实施。第2页共3页第五条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局部副主任委员、局部委员;(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具体实施。2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