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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执法
考核
评议
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考核评议,标准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层级考核评议奖惩制,一级对一级负责。第三条考核评议奖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第四条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第五条执法评议应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注重汲取群众意见。第六条执法考核、评议后应坚持奖惩清楚。第七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台帐,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的重要依据。第八条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评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
(四)是否发生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第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
(三)是否正确填写和使用执法文书;
(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一)未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
(二)执法年度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
(三)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四)未适用法定程序或填写、使用执法文书有误致使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出现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第十一条被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应由所在单位予以奖励:
(一)荣获县级政府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20230元;
(二)荣获市政府或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200元;
(三)荣获省政府或交通部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500元;
(四)荣获国家级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800元。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一)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追究责任的。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存执法证件,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法律、法规考试不及格的;
(二)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次要责任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23年2023月1日起施行。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节: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考核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一发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公务人员因成心或者过失不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罚与责任相结合,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按照本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第五条: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并扣分。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3分)
(二)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行为的;(2分)
(三)适用法律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2分)
(四)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错误和纰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3分)
(五)违反单位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各类公开制度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分)
(六)成心制造虚假材料或慌报事实的;(1分)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虽无明文规定,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造成纠纷或当事人损失的;(1分)
(八)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分)
(九)在履行公务中,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2分)
(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严或放任错误的;(1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应当追究过错的其他行为;(1—3分)
(十二)被群众投诉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1—2分)第六条承办人成心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第二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成心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标准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内容、程序合法。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第五条局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人事审计股负责日常工作并受理投拆案件。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办理规划“一书两证〞审批手续超越法定权限和不按程序报批,造成单位和个人违法建设的;
(二)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导致审批失误的,对审批工程未按审定的图纸核定面积的,以及报建工程的审定内容与各类红线图不相符的;放验线及竣工验收未按规定的要求办理的;
(三)执行业务收费及罚款把关不严,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减免费用的;
(四)在巡查工作中不按巡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导致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未被及时发现;
(五)在查处违法案件中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事实不清,证据缺乏,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正或败诉的;
(六)在城市规划管理业务中,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对效劳单位和个人蓄意刁难,索拿卡要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占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的;
(八)违反内部行政管理规定,擅自制作行政文书或口头承诺,出具错误鉴定、证明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九)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
(十)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严重失、泄密事件的;
(十一)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划分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领导负间接领导责任。
(三)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对某问题提出异议致使出现错误后果,审核人、批准人没及时发现或纠正,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七)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八)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九)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通过表决或多数通过,由领导集体承担责任。
(十)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具体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十一)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复议机关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十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败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分管负次要责任。
(十三)两人以上成心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按个人在行政过错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责任。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第八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工资;
(五)停止执法资格;
(六)停职培训;
(七)赔偿损失;
(八)给予行政处分;
(九)调离工作岗位。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九条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由局纪检组负责调查核实。由局党组集体认定。第十条对于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可以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过错,按以下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停职处理(停职时间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停职期间,作为下岗学习,学习时间每月只发生活费),造成经济损失的并给予赔偿;
(二)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给予经济赔偿;
(三)对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第十二条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本规定向行政过错责任人追偿全部或局部赔偿费用。具体数额为:
1、赔偿费用在千元以下的,由责任人全额负担,责任人为多人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摊(下同);
2、赔偿费用在202300元至5000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40%;
3、赔偿费用在5001元至1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35%;
4、赔偿费用在2023001元至2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30%;
5、赔偿费用在20221元至3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25%;
6、赔偿费用在30001元至5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20%;
7、赔偿费用在50001元至8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15%;
8、赔偿费用在80001元及其以上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2023%;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