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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引领合理合法信访诉求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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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引领 合理合法 信访 诉求 思考
引领合理合法信访诉求的思考 信访是人民群众表达自身合理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条重要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信访条例的公布和信访制度的实施,各类越级上访、进京赴省访、缠访、闹访、串联访、重复访等非正常访现象日渐突出,无序表达和无理诉求的趋势异常严峻,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上访秩序和国家各级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近年来,受信访的大趋势影响,人民法院面临的涉诉信访的风险和压力也正在日益加剧。日益繁重的稳控和化解压力,不仅消耗了人民法院大量司法本钱,也分散了大量精力,研究和分析涉诉信访的深层次原因,引领群众合理合法表达信访诉求,无疑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标准涉诉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诉信访存在的合理性 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长沙召开全国法院信访工作会议,涉诉信访首次成为人民法院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顾名思义,涉诉信访这个概念是与“诉讼〞有关的信访,具有独特的涉诉性,包括信访人、被信访人、信访成因的涉诉性。具体来讲,涉诉信访,其信访人必须是与进入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被信访人原那么上是人民法院或与案件相关的承办人、承方法官。其信访原因是信访人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不满或对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其矛盾纠纷在正常的司法诉讼途径中得不到全面解决,转而希望通过信访途径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其信访形式有书信、电子邮件、 、 、上访、申诉等。其信访事项包括: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检举、投诉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或违法行为,与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求助、求决、求执等问题。因此,涉诉信访往往是与具体的司法案件相关联,既可能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可能涉及诉讼程序、案件裁判、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及法官是否办案廉洁、办案态度等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信访是我国公民的根本权利之一,它集中表达了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我国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也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结果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二、引领和解决好当事人合理合法涉诉信访诉求的现实意义 1、引领和解决好当事人合理合法涉诉信访诉求是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表达。习近平同志在2023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对信访反映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务必认真解决。涉诉信访是与诉讼相关的司法活动,它往往是司法不公、不廉、不作为、慢作为的折射式表达,反映当事人合理合法权益要求得到维护和实现。 2、引领和解决好当事人合理合法涉诉信访诉求是对广阔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的积极回应。当前,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呈现出许多新要求、新期待,表达诉求的方式日趋活泼和剧烈,解决诉求的期待日趋强烈,人民群众的信访意识、权利意识、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只有齐心协力切实解决好群众在诉讼活动中反映出的强烈问题,把群众的合理合法涉诉信访诉求处理好、解决好,才能以实际行动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宗旨,才能进一步把实现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落到实处。 3、引领和解决好当事人合理合法涉诉信访诉求是人民法院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荣耀使命。我国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工作制度,这是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观点、完成党的使命、做好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畅通民意表达的窗口、回应群众诉求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涉诉信访工作一直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法院本身就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涉诉信访又成为矛盾中的矛盾,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终点站,更有责任和义务去处理和化解好涉诉信访,去研究和分析人民群众涉诉信访中反映的现实问题,为党和政府改进司法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建议。涉诉信访的核心是利益和权益问题,解决不好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能否实现。从人民法院当前的涉诉信访整体态势来看,涉诉信访总量仍居高不下,求决、求执意愿十分强烈,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人民法院必须直接面对,想躲也躲不开,想绕也绕不过,再棘手、再复杂也必须去面对,再困难也必须去解决。 三、当前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上下不对等,职能不顺,政令不畅。 以人民法院为例,有的设有信访科(处),有专门的信访机构,但有的那么由立案庭或审监庭负责信访工作,没有专门的信访机构,致使上下级法院之间信访机构不仅规格不统一,名称也不一致,信访工作更不能统一协调、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二)民意采集不及时,民意表达不畅通。 国务院公布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 、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事实上,对于明显该由法院自行解决的法律纠纷,信访机构一味通过行政权力按一般信访案件处理,造成推诿扯皮,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一味看领导脸色行事,靠领导批示和批条解决,因此也助长了群众找领导上访和越级上访之风。 从司法机关自身来看,因一些法院缺乏专门的信访机构,当事人到法院无从反映情况和表达诉求,反映的问题也无人负责处理,造成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转而向地方党委政府或越级上访找领导。一些问题登记备案后,又不知该由谁来负责,哪个部门解决,无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期限,致使问题一拖再拖,案件长期上访。 (三)打击违法信访缺乏有效手段。 近年来,由于对一些无理上访、闹访、缠访、违法上访、串访等行为的一再迁就、妥协、避让,致使暴力上访、抱团串访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正常上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直接危害到法院干警的人身平安。一些人因误解法律法规或听信个别人言论,把败诉结果归咎于法院和承方法官,不断上访;一些当事人那么明知自己理亏,因不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便借机闹访,甚至煽动他人助访,给法院施加压力,逼法院改判。对于这些无理缠访、闹访、恶意串联访的,因不易采集和固定证据,法律又无明确的打击手段,只好听之任之。 (四)司法救助不畅,未形成社会性的救济制度。 很多地方出台了司法救助基金管理方法和司法救助制度,但并未真正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同时因缺乏完善的司法救助申报、审批制度,致使一些因打不起官司的困难当事人和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申请人未能得到及时的司法救助,转而步入上访队伍。 (五)“拿钱买平安〞的行政处理方式过于简单。 目前,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及化解情况已成各级法院一项硬性考核指标,加上一些长期未结涉诉信访案件成为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为缓解眼前困难,图个一时平安,在某些领导的压力下,法院有时不得不“拿钱买平安〞。由此一来,一些缠访、闹访者就走进了“会哭的娃儿有奶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误区,且形势愈演愈烈。一些当事人为达此目的,煽动他人恶意串访,甚至有人专门筹划、组织,从中捞取好处,也有个别邪教组织人员趁机介入,获取目的,患感人心,煽动群众反党、反社会主义。 四、产生涉诉信访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一是改革开放促使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新的变化,积淀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形成新的社会阶层,如下岗族、蜗居族、低保族、农民工、网民等,仇官仇富社会心理普遍存在;二是随着法律的修订、完善,一些过去被规定为合法的东西,现在已不合法,反之,也有过去不合法的规定,现已成合法制度,同一案件在不同时代就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同一裁判在不同时代会有不同的理解,当事人因此质疑法院,质疑国家司法;三是社会底层群众,普遍的“权力迷信〞,对党政领导抱有解决问题的希望;四是重大节日、节庆、重要领导人物视察调研、巡视督导、举办大型活动、党政班子换届等成为季节性的赴省进京访顶峰期,择机访现象十分突出;五是社会诚信缺失造成恶性循环的信任危机,因缺失社会诚信,当事人宁当“老赖〞也不愿履行生效判决,恶意逃避执行,申请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转而指责法院执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 (二)当事人原因。一是当事人通常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尤其对现代诉讼程序方面的知识缺乏,打官司前不对相关法律知识作深入了解,盲目诉讼,贩诉后便开始信访;二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因不懂得如何躲避法律风险,不善于做充分的风险评估和事前论证,盲目生产、盲目经营致使产生一些本可以防止的纠纷;三是信访不信法的潜意识影响,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是选择上诉、申诉等法律途径表达新的诉求,而是固执的选择信访表达新的诉求,甚至为到达某种目的,对法院生效判决,不管有理无理,先找个借口大闹一番,再依据情势开展而定。 (三)法院自身原因。一是“立案难〞尤其是“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二是法院干警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在办案中,借办案之机“吃拿卡要〞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干警综合素质不高,办案能力不强,案件质量不高,错案时有发生。 五、引领群众合理合法信访诉求的途径 (一)坚持群众观点,强化为民宗旨。信访是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表达权益诉求的重要方式,对合理合法的涉诉信访,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习近平指出:“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坚持群众观点,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 (二)强化问题导向,突出解决实效。习近平指出。“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的意愿仍很强烈,对信访反映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务必认真解决〞。近年来,巴中经济总体已迈入快速开展、崛起腾飞的改革开放时期,与之相伴的社会矛盾纠纷也进入前所未有的凸显顶峰期,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随之而来的涉诉信访也在逐年积累。经过多年治理,涉诉信访总量已得到明显控制,但缠访、闹访、越级访、重复访依然高位运行,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当前,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人民法院应着手从群众反映的问题查起,从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抓起,从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敢于直面问题、正视问题,对涉及法院自身查摆出的问题一个一个地抓,一个一个地改,对涉及当事人反映的合理合法的问题必须解决到位,对诉求无理的思想引导到位,对非法的惩戒教育到位,对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真正让信访当事人看到人民法院解决问题的诚意、纠正问题的成效。 (三)坚持以理服人,注重情法兼融。对当事人的涉诉信访诉求和事由要耐心倾听,逐一记录、认真分析,明确哪些要求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甚至非法的。对合理合法的诉求要讲明为什么合理合法,同时按程序、按制度逐一落实、逐一办理,对合理不合法的诉求要讲明为什么不合理不合法。对虽然合理合法且与诉讼有关联但又明显不属于法院解决的,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去解决,让依法有理的当事人访得理直气壮、明明白白,让无理取闹的当事人自觉理亏、主动息诉息访。 (四)标准办理秩序,完善工作机制。一要坚持阳光接访,标准接待程序。要统一设定接待场所,对待来信来访专人专办,要注重信访窗口建设,配备饮水机、座椅、相关法律书籍,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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