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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松阳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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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松阳 农机 购置 补贴 实施方案
松阳XX年XX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XX县区2023-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开展,以促进农机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开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支持保障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着力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助力全国农业“机器换人〞示范省建设。坚持重点导向,加大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薄弱地区机械化支持力度,开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绿色导向,优先开展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环境友好型农机装备,助力农业绿色、可持续开展。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支持引导农机新产品研发转化。坚持公开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置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农机社会化效劳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效劳水平。 (二)补贴机具范围。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共设14大类33小类76品目(见附件)。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组织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标准应用试点,具体方法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23)19号、松农发(2023)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贴产品资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按规定设置。已被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根据省农机局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二)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 (三)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置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置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购机者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 (二)申请。购机者凭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县农业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购置牌证管理、现场安装或省级累加补贴的产品须到县农业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社员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应先完成安装并经县农业部门确认前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对平安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三)审核和公示。县农业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那么,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县农业部门统一汇总。 (四)结算和拨付。县农业部门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 (五)归档。县农业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那么,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农业部门统一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到位。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县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和金融、政策性农业担保等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推动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开展机制。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验、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鼓励开展集中受理,推行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效劳。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标准操作。县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依法依规操作。加强对大中型机具、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购机者,县农业部门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方法(试行)(农办财(2023)26号)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省农机局。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管理,并对诚信经营、标准操作、售后维修、违规责任等进行书面承诺。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政策效用。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绩效管理,认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自查自纠,逐步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和拨付频次,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平安。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将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或政府网站上公布。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附件:XX省2023-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附件 XX省2023-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14大类33小类76品目 1.耕整地机械1.1耕地机械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1.1.3深松机1.1.4开沟机1.1.5耕整机1.1.6微耕机1.1.7机耕船1.2整地机械1.2.1铺膜机1.2.2筑埂机1.2.3驱动耙1.2.4起垄机2.种植施肥机械2.1播种机械2.1.1免耕播种机2.1.2水稻直播机2.1.3旋耕播种机2.1.4根茎作物播种机2.1.5穴播机2.2育苗机械设备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2.3栽植机械2.3.1水稻插秧机2.3.2秧苗移栽机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2.4.2撒肥机3.田间管理机械3.1中耕机械3.1.1田园管理机3.1.2中耕机3.1.3中耕追肥机3.2植保机械3.2.1喷杆式喷雾机3.2.2风送式喷雾机3.3修剪机械3.3.1茶树修剪机4.收获机械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1.3割晒机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4.2.1采茶机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4.3.1油菜籽收获机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4.4.1打(压)捆机4.4.2搂草机 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4.5.1秸秆粉碎还田机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4.6.1薯类收获机5.收获后处理机械5.1清选机械5.1.1粮食清选机5.2枯燥机械5.2.1谷物烘干机5.2.2果蔬烘干机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6.1碾米机械6.1.1碾米机6.2果蔬加工机械6.2.1水果分级机6.3茶叶加工机械6.3.1茶叶杀青机6.3.2茶叶揉捻机6.3.3茶叶炒(烘)干机6.3.4茶叶筛选机6.3.5茶叶理条机6.4剥壳(去皮)机械6.4.1干坚果脱壳机7.农用搬运机械7.1装卸机械7.1.1抓草机8.排灌机械8.1水泵8.1.1离心泵8.1.2潜水电泵8.2喷灌机械设备 8.2.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9.1.1铡草机9.1.2揉丝机9.1.3饲料混合机9.1.4颗粒饲料压制机9.1.5饲料制备(搅拌)机9.2饲养机械9.2.1孵化机9.2.2送料机 9.2.3粪污固液别离机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10.水产机械10.1水产养殖机械10.1.1增氧机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11.1废弃物处理设备11.1.1残膜回收机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12.设施农业设备12.1温室大棚设备12.1.1热风炉 12.1.2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12.1.3水帘降温设备13.动力机械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13.1.2手扶拖拉机13.1.3履带式拖拉机14.其他机械14.1养蜂设备14.1.1养蜂平台14.2其他机械 14.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内容总结 (1)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置农机的自主权 (2)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社员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3)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绩效管理,认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自查自纠,逐步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和拨付频次,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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